→ miacp:我在新訓裡的例子不是這樣耶 10/09 14:15
→ miacp:新訓裡因故驗退停役是用時間來判斷的 10/09 14:16
→ miacp:有很多在新訓就停役的 都沒有滿三個月 10/09 14:16
→ miacp:停役也有回役的 我任內就有接過這種的新兵 10/09 14:17
→ miacp:所以我才會說兩者沒差 10/09 14:19
推 miacp:上面是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出來的 請參考"參、驗退與停役" 10/09 14:27
推 ugvu1224:樓上的大大你所說的停役也回役的那些人有做滿3個月嗎?? 10/09 14:28
→ miacp:我就不清楚摟 因為那是下單位以後的事情嚕 10/09 14:31
根據「常備兵病傷殘廢停役檢定標準」第 4 條:「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服現役期
間,因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停役之檢定,準用本標準。」
所以要昰有長官不接受申請停役,請打1985吧
申辦停役的流程如下-
(1)首先利用軍中轉診或假日自行到國軍四級以上軍醫院看診並檢查,符合標準請軍醫
開診斷證明書
(2)將診斷書交給連上〔參一〕.由連上填[停役檢定建議表]送到營部,才能申請到〔
停役三聯單〕後連同建議表送交軍醫院鑑定
(3)資格符合醫院會把資料呈上軍種的總部審核(約1個月)
(4)核准後會發給〔停役令〕及AB卡.即可離營回家〔到公所辦歸鄉〕
(5)後備指揮部會根據〔停役證明〕來審議體位.進行體位判等.然後再依體判結果做
後續徵處
辦理停役->軍總審查->停役->後備指揮部體位判定
->體位改判變更為替代役甲等->不符免回役資格.須回役轉服替代役
如果符合停役的條件.幾乎不會有人要傻到停役後再去轉服替代役.只要一停役.沒有人
願意再回役的!多數人都是等服役近120天左右去辦停役.停役後體位改判就可以〔因
停役退伍〕不需要再回役轉服替代役
因為.根據相關規定〔免予回役〕只要停役前的服役天數超過120天.體位改判為替代
役體位後.就可以直接核轉〔替代役備役列管〕.也就是可以〔以替代役退伍〕.領到〔
替代役備役證明〕.不需要再去轉服替代役!
法規條文補充:
三、停役替代役役男於停役原因消滅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回役:
(一)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而該疾病為活動性肺結核或精神系統疾病
者。
(二)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役,停役原因雖已消滅,經診斷仍有危害團體
健康及安全之虞者。
(三)因執行公務所致傷病而停役者。
(四)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停役,其服現役逾一百二十日,或自
其應徵服現役日起至停役原因消滅日止,合計已逾三百日者。
十二、常備兵因病停役後改判替代役體位者,其免予回役之審查,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依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95年4月19日修正)辦理。
(一)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
礙時,得免予回役(免役):
(1)因罹患危害團體健康與安全之疾病及病傷成殘停役人員,經戶籍
地直轄市、縣(巿)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判
定符合常備役體位者。
(2)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
年以上者。
(3)回役後應補服之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
(二)因病停役後,由後備指揮部判定體位,如判定替代役甲等體位則轉服
替代役(如服常備役現役已逾120天)免予回役,如判定為常備役
體位,應予回役。回役後補服現役役期未滿3個月者,得免予回役。
依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96年1月12日修正)第22條辦理。
(一)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者,其生效日
期,依下列之規定:
(1)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殘廢經檢
定不堪服役者(以下簡稱因病停役),自核定停役之日起停役。
(2)經通緝(羈押)停役者,自發布通緝(羈押)之日起停役。
.
(9)因失蹤停役者,自失蹤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
(二)免役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於因病停役人員歸鄉報到後,即依
停役之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判定體位,已達不堪服役標準者,填具免
役報告書,層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核定,發給免役證明,並副知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54.147
※ 編輯: ugvu1224 來自: 220.143.206.42 (10/10 0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