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astries:很清楚的解說。推一下 10/01 15:02
※ 引述《wallace7073 (wallace)》之銘言:
: 昨天主管約談後,確定離職
: 我有說我必須跟公司拿非自願離職證明
: 主管說可以.但我不是正式員工,沒有資遺費
正式作法是: 勞工局網站下載非自願性離職證明單叫雇主填寫並用印
雇主若不給資遣費或刁難,到勞工局填寫申訴單,申請協調雇主未依法作資遣通報或發
資遣費,可罰3萬以下,九萬以下罰款。
: 我心想,先拿離職證明再說.就說好,我知道了.
: 我97年~8月進公司
: 離職日10月2日最後一天.
過了一年還是試用期?
: 剛拿了勞工局的離職申請書,人事說,不用那個
別被騙了
: 拿先給你寫一個公司內部的離職申請
: 反正你可以申請 失業補助啦.
大部分的公司,資遣事由都會寫第十一條第二款(業務緊縮)、第五款(不適任)
注意以下情況:當公司資遣員工的話,按照就業服務法,一定要另外發
「資遣通報名冊」給各地縣市政府或就業服務中心,(各地縣市政府及各地就業服
務中心都要收到一份)不通報的話,是會被罰三萬至十五萬不等的罰款的。
: 請問大家我應該跟公司拿什麼證明文件呢?
重點來了~
你沒有非自願身份,會少了許多權益,
1.勞健保
2.失業給付
3.職訓津貼
4.如果要考toeic還可以免去報名費(1450)
5.如果要去上大學開的進修課程(大專人力加值計畫)也有補助
另外
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
(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
、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
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
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就業服務法第六十八條
(罰則)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
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當就業服務站收到了您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會再匯整給就業服務中心,而就業服務
中心收到了您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另一方面也會確認是否有收到來自公司所發的資遣通
報,如果有,那您就絕對毫無疑問是個「非自願離職」者;如果沒有,就業服務中心就會
告知(發函)請公司發資遣通報名冊,不然會罰款。這個時候,有一些公司就會反悔,說他們不知道要發資遣通報,說是因為員
工叫他們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他們才開的…等,盡一切可能告訴就業服務中心您的非自願
離職證明書是無效的。若不幸發生這種情形,那失業認定申請可能就不會通過,即使
之前認定通過,已經領到失業給付,也會被勞保局發函追繳。
所以 盡力爭取自己的權益
不然
會被邪惡的資方欺騙
--
【電子郵件】 你上榜了 看板《Examination》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6.117.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