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l624 (nel624)
看板Salary
標題Re: [公司] 提辭呈後衍生的問題
時間Thu Nov 5 22:56:57 2009
※ 引述《pingchiwu (備長炭,愛你喲!)》之銘言:
: 有關離職事宜向版上的各位請益:
: 目前這個工作已經做滿三個月未滿一年
: (已通過適用期,雖然勞基法已經規定沒有適用期這回事)
: 因找到更好的工作而於10月底向公司遞出辭呈
: 當初與公司簽定的合約有註明:
: 過適用期的員工若提離職需兩個月的預告
: 否則就要賠償公司兩個月薪資的損失
: 公司主管口頭答應讓我"提早"一個月
: (也就是讓我做到11月底而不是12月底)
: 但因新工作希望我能夠在11月初到職
: 因此試著向現在的公司商量用賠償的方式換得提早離職
: (這時候的我還是想好聚好散)
: 結果因此引發公司及主管們對我的不滿
: 認為我不夠尊重他們、沒有給他們足夠的時間找人交接
: (這點我承認,所以我願意用賠償的方式換得能提早離職)
: 雙方交涉後...現在他們決定最早可以讓我提前一週走人
: 但是後續的賠償問題由人事部門跟我談
: 現在當然輪到我不爽:
: 我既不能提早於11月初走人,又要老娘賠償,憑什麼???
: 雖然我跟公司簽了工作合約
: 但是兩個月的離職預告根本是違反勞基法規定的
: (滿三個月未滿一年只需10天前預告)
: 我都沒說公司規定的policy與台灣勞基法牴觸
: 子法與母法牴觸無效~老娘已經尊重你要跟你好聚好散沒計較這個了
: 現在不准我提早離職就算了,還要我賠償,有沒有搞錯?????
: 主管說~週一人事會跟我談賠償問題
: 我猜測~很有可能會要我以11月的薪資作為賠償
: (也就是說,接下來11月上班,等他們找到人做交接都是做白工)
: 也或許會獅子大開口要我賠償兩個月等等....
: 有什麼方法可以跟他們抗衡?
: 如果他真的用損害公司權益要求賠償而扣抵我薪資
: 我要怎麼跟他們交涉以求自保?
小弟上網查詢了一下 針對勞資雙方可否約定比勞基法還長的預告期間
行政院勞委會認為 若是約定勞工離職的預告期間比勞基法的規定還長
是比勞基法還低的勞動條件 該約定為無效
反之 若約定雇主的預告義務比勞基法的規定還長
算是比勞基法還好的勞動條件 該約定則為有效
而台灣高等法院對於這個問題 也採取和行政院勞委會相同的見解
認為約定勞工離職的預告期間比勞基法規定的還長
是違反「強制禁止」規定 該約定為無效
以下為行政院勞委會的函釋及台灣高等法院的判決
供各位版友參考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2月19日(88)台勞資二字第006099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
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規定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
基此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
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
規定取代。至於雇主預告之義務,應依同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如有約定較
長之預告期間,係優於法令,自可從其約定。
二、台灣高等法院90年勞上字第71號判決要旨--
按不定期勞動契約,勞工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其終止勞動契約應於三十
日前預告雇主,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
明文。本件卓○雄於八十六年三月間即任職上訴人公司,已如前述,而卓
○雄於九十年二月十五日已提出離職申請書,表示:因家庭因素,請公司
能儘快另覓適合人選,以便儘快完成交接工作等語,有其提出之離職申請
書可按,上訴人就此亦不爭執,而該申請書雖無預告終止契約用語,雖無
預示離職期日之明示,並以呈請總經理批核方式為之,然勞工預告終止契
約為單方之意思表示,無須雇主之承諾,一經提出達到雇主,即生預告終
止之效力,上訴人與卓○雄間之勞動契約係屬不定期契約關係,按諸上開
勞動基準法規定,卓○雄於離職前三十日前通知上訴人終止契約即為合法
。至本件聘用契約第八條雖約定卓○雄中途自行離職應於六個月前書面通
知上訴人,否則賠償之約款,惟該約由上訴人預先擬定條款,卓○雄多為
附合該契約條款而簽字捺指印,依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雇主與勞工所
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規定,關於雙方權利義務事項,
如有抵觸法律強制禁止規定,該約款自不因簽訂於契約內即認有效,上述
六個月預告期間約定,已違勞動基準法規定,是為加重卓○雄之責任,為
不利於勞工之勞動條件,則該聘用契約第八條約定,應已違反強制禁止規
定,而屬無效,自不得拘束卓○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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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149.214
→ emuless:第四行'反之...長'的長是不是要改成短? 看語意應該是如此 11/05 23:02
推 yphs88:勞基法僅供參考用 11/05 23:30
推 cathylcat:第四行是指"雇主"預告的時間,比法定規定長是優於勞基法 11/05 23:37
→ cathylcat:所以其為有效。勞基法是保護勞工權益,不是參考用而已 11/05 23:38
→ magic999:反正很多公司都把勞基法當參考用阿,不然怎會有這個案 11/06 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