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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 StarCraft 星海爭霸板板規4.0】 1. [總則] 1-1 本板為星海爭霸(StarCraft)之遊戲討論區,討論限於星海或其比賽相關之內容。 1-2 本板受中華民國法律、教育部學術網路公約與批踢踢實業坊站規管轄, 板規未規定者,依上開規範處理。 2. [文章管理] 文章違反下列各款規定者,刪除之,附帶水桶處分者,從其規定。 2-1 空白文、灌水文:內容空白或字數少於20字之文章。 2-2 注音文、火星文:使用注音或其他難以辯識符號造成閱讀困難者,推噓文亦同。 2-3 政治、宗教、族群、色情文:涉及政治、宗教、族群、色情,且與星海無關者, 原文刪除並水桶2個月,推噓文亦同。 2-4 星海新聞:新聞須全文轉錄並附上連結,如為外國語言(簡體字亦同), 須附上翻譯或轉為正體中文。 2-5 造謠文:發表、轉載、散布不實言論之文章,推噓文亦同, 原文刪除,情節嚴重者水桶7日。 2-6 抱怨文:抱怨文須附上Replay及雙方ID,並僅限當事人回文; 涉及戰隊者,除當事人外,額外允許其隸屬戰隊幹部一名代表回文, 非紛爭當事人得推噓文表達意見,不得回文,回文一律刪除並水桶14日。 無意義、蓄意挑釁、引戰之抱怨文,原文劣退並水桶1個月。 2-7 買賣文:買賣文章限於週一發表,並一人以一篇為限,玩家收費教學視同買賣文。 以P幣或交換徵求七小時免費序號者不在此限。本板禁止二手帳號交易。 2-8 實況文:除連結外須附上20字以上之介紹,僅有連結者原文刪除並水桶7日, 收播後應於標題上加註已收播。 2-9 外掛、盜版文:散布、提供、介紹、討論外掛或盜版者,劣退並水桶3個月, 情節嚴重者永久水桶,推噓文亦同;以間接、暗示、同音異字等方式為上述行為者, 如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之外掛或盜版者亦同, 外掛之定義為官方明示允許使用者以外之程式,單一主程式轉換伺服器軟體亦屬之。 2-10 廣告文:於文章、簽名、推噓文中提供或散布廣告營利內容者, 原文刪除並水桶2個月,情節嚴重者永久水桶。 推文廣告,原發文者得主動編輯消除連結,張爸文依廣告文論。 2-11 轉錄文章:轉錄未經原作者同意者,原文刪除並水桶14日。 轉錄本板文章至其他看板或討論區者亦同。 2-12 問卷文、求救文:問卷文與求救文,須經板主之同意,始得發表, 未經同意發表者原文刪除並水桶1個月。 3. [違規行為與罰則] 3-1 對特定人或群體人身攻擊者,水桶14日,情節嚴重者水桶1個月; 暗示、影射、同音異字,如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之對象或範圍者亦同。 對特定人之人身攻擊,採告訴乃論,須經當事人之檢舉,板主始得認定; 對特定群體之人身攻擊亦同,惟任何屬該族群之人均得為檢舉人。 例外如使用髒字、重大人身攻擊或謾罵連篇情節嚴重者,看板使用者均得檢舉。 3-2 實況文中對選手、戰隊或其他公眾人物之重大人身攻擊者, 水桶14日,情節嚴重者水桶1個月; 暗示、影射、同音異字,如客觀上得確定所指涉之對象者亦同。 3-3 引戰、諷刺、挑釁、暗示性影射、不雅文字或情緒性謾罵者,水桶14日, 情節嚴重者水桶1個月。 3-4 大量無意義、重複、空白之推噓文,水桶7日。 3-5 單一文章三次惡意噓文以上者,經原發文者檢舉並確定屬實者,水桶14日。 3-6 圖形推文一ID一文限推一圖,違者水桶7日。 3-7 未經推噓文者之同意,修改推噓文內容者,水桶14日。 4. [檢舉程序] 4-1 除3-1前段及3-5外,本板使用者均得向板主檢舉本板之違規行為,非以當事人為限。 4-2 檢舉以信件為之,水球、推噓文不具檢舉效力, 檢舉信須檢附文章編號、文章代碼、標題、欲檢舉之ID及其違規事實。 4-3 檢舉信板主須於收到信三日內為公告處分或回信駁回申請者, 若三日內板主仍未為處理,檢舉人得於板上發文檢舉, 至一週以上仍未處理者,得逕至組務板(ComGame-Plan)申訴。 4-4 板主公告須載明適用板規及水桶理由,回信駁回申請者亦同; 刪除文章須加注刪文理由,並須備份刪除文章。 5. [屢犯板規與分身行為之加重] 5-1 多次違反板規者,加重其刑一倍,情節嚴重者永久水桶。 5-2 已水桶之使用者以分身或請他人代為發文、推噓文者,經查證屬實, 當事人帳號均加重其刑一倍,情節嚴重者永久水桶。 6. [板規與板務之建議與討論] 6-1 對本板板規與板務之建議與討論,集中於本板規下推文。 6-2 板主於推文建議三日內未為答覆者,得於板上發文討論; 惟複雜、急迫、重大之板規、板務建議,例外得直接於板上發表,以保障板友權利。 ------------------------------------------------------------------------------ 4.0重要修正內容: 1.實況文只有連結卻沒介紹,有灌水洗文章數之嫌,故以水桶7日規範,請特別注意。 2.買賣文一ID一週以一篇為限,有多項物品要販賣的請集中於一篇發表。 3.抱怨文須附上RP,且僅限當事人回文,非當事人只能於推噓文中發表個人意見, 以免模糊焦點並擴大爭端,有隸屬戰隊者亦允許一名幹部代表戰隊提出說明。 4.實況文中板友可對選手打法、技術提出批評與意見,惟嚴重之人身攻擊仍在禁止之列。 5.部分板規採相對不定期水桶,給予板主裁量空間,避免執行過嚴或過鬆欠缺彈性。 6.檢舉信板主收到後有義務於三日內公告處理或附理由駁回申請,以保障檢舉者權利。 7.板規與板務討論原則上集中於置底板規文下討論,例外情形仍得於板上直接發表, sc_picket板因使用效率過低且無疊床架屋設置之必要,近期將廢除, PTT站規允許看板使用者於看板討論板規與板務,本板自無多加限制之必要, 惟一般建議性之討論仍期望於板規下方推文,以維板面。 8.3-1之人身攻擊部分,原則採告訴乃論,因如果是輕微程度之人身攻擊, 倘當事人不介意,板規自無介入必要。 但如果是髒話、嚴重的人身攻擊或謾罵連篇者,板規即有主動介入之必要, 所有看板使用者亦均得檢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35.117
Kamiyu:請問板主造謠文要從何查證起? 07/12 12:19
noabstersion:增修部分可否上色? 07/12 12:22
EvilPrada:XD 2-9的第四行 根本是大將軍條款嘛 XDD 07/12 12:22
Mikli:是否構成造謠是個別認定,如發文者已為相當查證仍誤以為是事 07/12 12:23
RyuzakiYuuji:2-4 如果即時消息要等到翻譯完 會有點晚.....吧! 07/12 12:23
Mikli:實,且非故意散布錯誤資訊誤導板友,自無處罰必要。 07/12 12:24
Mikli:簡單翻譯意思就可以,畢竟這是中文討論區,全文都外文並不妥 07/12 12:25
walter741225:2-10第三行有點太過 真要走我覺得版主也要協助修文 07/12 12:25
Kamiyu:2-9的第四行有點...怪怪的...應該不用特別強調,這個很明顯 07/12 12:25
Mikli:,且板友之外語能力並非一致,不應於資訊上造成閱讀障礙。 07/12 12:26
walter741225:2-9第四行是針對抓小毛病的特定人士吧 07/12 12:26
EvilPrada:因為大將軍被前板主用2-9水桶過 07/12 12:26
Kamiyu:3-5的定義是"惡意噓文",是否為惡意,請問判定者是板主嗎? 07/12 12:26
Mikli:2-9第四行刪除 該款規定已足 確無再強調之必要 07/12 12:27
Kamiyu:如果只是單純的噓文而非惡意的話,是否就不列入累計呢? 07/12 12:27
walter741225:2-10第三行如果未辦到 受罰者應該是發文者嗎? 07/12 12:27
joyca: 07/12 12:27
johnnyhsu7:2-4 要全部等到翻譯完再PO的話 那根本就不算是新聞了. 07/12 12:27
Mikli:2-10是"得"而非"應",僅為建議性規定,無強制拘束力。 07/12 12:28
walter741225:了解 07/12 12:28
RyuzakiYuuji:2-10是指原文者可直接消去廣告推文 張爸 07/12 12:28
johnnyhsu7:PO原文出來不無不妥吧 07/12 12:28
Mikli:2-4做簡單翻譯或是摘要重點就夠了,主要是避免全篇外文。 07/12 12:28
RyuzakiYuuji:不過M版大 概略翻譯的定義有點狹隘..比如說改版時 07/12 12:29
qaws68:2-10 簽名檔幫語音軟體打廣告也不行了? 07/12 12:29
RyuzakiYuuji:會有很多更動細項~~ 以及更動原因~ 如概略說明! 07/12 12:29
johnnyhsu7:了解 感謝解釋 07/12 12:29
RyuzakiYuuji:只要提到說: 更新版本 有以下異動....etc. ? 07/12 12:30
Mikli:PatchNote不是新聞,該款的射程範圍是媒體的新聞稿。 07/12 12:31
Mikli:Patch Note都是英文當然很ok 因為那是官方資訊 非媒體的新聞 07/12 12:31
Kamiyu:板主要開放戰隊抱怨文嗎?這挺有意思的... 07/12 12:31
furbyyeh:本來就不能放商業廣告了, ptt沒把你停權就偷笑了 07/12 12:32
Mikli:本來就沒有禁止過,戰隊跟玩家都是星海爭霸討論的範圍,自無 07/12 12:32
Esca:人身攻擊除非用字太誇張,基本上還是限本人檢舉比較好 07/12 12:32
Mikli:禁止之必要。商業廣告之規定是站務規定,PTT是架在台大資工 07/12 12:33
Kamiyu:語音軟體起碼還是免費的,justin跟ustream可是收費的.. 07/12 12:33
Esca:認識的人彼此之間笑罵一下白癡被旁邊檢舉也滿困擾的 07/12 12:33
Mikli:當然要遵守教育部學術網路的規範。 07/12 12:33
Kamiyu:Mikli可以去逛一下e-shopping板、car板^^ 07/12 12:34
Mikli:朋友間取笑的例外情形當然不必處罰,但須仍注意是否構成3-3 07/12 12:34
timeofeve:人身攻擊就是不對 誰管你認不認識 不會私下講喔? 07/12 12:34
yobi:所以以後sen不能發實況文了??? 07/12 12:35
Mikli:免費分享當然不是商業廣告 板規已明確界定 07/12 12:35
Mikli:實況文非商業廣告,板規對各文章類型均有明確定義。 07/12 12:36
KaoDarly:3-2,判定範圍很難認定 07/12 12:36
Mikli:此類不確定概念當然是授權板主的判斷餘地,板規不可能巨細彌 07/12 12:38
KaoDarly:例如各種版上給選手的小名OR暱稱 07/12 12:39
Sechslee:=====多龍式推文沒有管理條款嗎? 連推會很妨礙閱讀====== 07/12 12:39
Mikli:遺地表列所有詞彙,板主之判斷標準會儘可能客觀並附理由,重 07/12 12:39
Zeroyeu:難判定當然就是版主群判定啊,很多版規都會有這種地帶的 07/12 12:40
timeofeve:3-2難不成要把所有的詞都列出來? 本來就該有版主的主觀 07/12 12:40
Mikli:要或是板規邊緣之情形板主會合議後才作出處分。 07/12 12:40
king12272:喔 壓力測試 07/12 12:40
timeofeve:判定的部分 只要標準可以一致並服版眾即可 07/12 12:41
Mikli:推等號並未違反板規,但如果情形過分嚴重而妨礙閱讀者自有板 07/12 12:41
Mikli:規2-2之適用。 07/12 12:41
Zeroyeu:簡單看過去,這版規沒太多奇怪地方~ 07/12 12:41
timeofeve:這條版規的爭議會那麼大 還不是因為上一位版主的標準有 07/12 12:42
timeofeve:問題 07/12 12:42
Sechslee:ok 可以用2-2辦就好 07/12 12:42
KaoDarly:好吧 那我光說一個Jinro 板上說他是猩猩選手 這有犯規嗎? 07/12 12:43
Mikli:當然沒有,因為猩猩並不是重大之人身攻擊。 07/12 12:44
Sechslee:問題: 3-3 推個幹、操、fuck不會中? 07/12 12:44
timeofeve:"重大人身攻擊者" 有很難懂嗎? 07/12 12:44
Mikli:3-1為一般人身攻擊 3-2為重大人身攻擊 就選手之批評相對寬鬆 07/12 12:45
joeman:加油 07/12 12:45
Mikli:如果確實可能引起多數板友不舒服當然有3-3之適用 單純發語詞 07/12 12:45
KaoDarly:所以肥蟲王也可以? 07/12 12:45
Mikli:或是表達情緒激動者當然在看板允許之列 07/12 12:46
Sechslee:了解 07/12 12:46
Mikli:當然可以! 07/12 12:46
KaoDarly:了解~ 07/12 12:47
wl3532:那請問說人肥料哥 或說神族之二這些是否採線? 07/12 12:50
Sechslee:問題:3-5"經原發文者檢舉"而4-1"使用者均得檢舉"是否矛盾 07/12 12:50
Zeroyeu:看你有沒針對誰了吧...針對到版友你就爽囉~ 07/12 12:51
wl3532:意思是比賽時看到某個環節後對選手說 哇靠 這操作真肥料哥? 07/12 12:52
Mikli:特別規定當然優先於一般性規定 3-5是特別規定 07/12 12:52
Nomoresin:我建議置底放一個已經被退隊的人的名單好了 07/12 12:53
Nomoresin:省得到時候又有人出糗 07/12 12:53
Mikli:只要是基於技術跟打法的批評都允許 重大的人身攻擊是禁止的 07/12 12:54
Mikli:肥料跟二是允許的 侮辱選手人格就不行了 07/12 12:56
※ 編輯: Mikli 來自: 220.132.135.117 (07/12 12:57)
wowpo:請問如何檢舉 我想檢舉15669篇 同一文章惡意惡意噓文4次以上 07/12 12:57
uprut:4-2 07/12 12:59
yobi:樓上我笑了XDDD 07/12 12:59
Lahaluto:肥料可以???? 肥料不就是侮辱選手或玩家了嗎~_~ 07/12 12:59
Mikli:惡意之情狀為無內容為噓而噓之情形,推噓文為使用者表達意見 07/12 12:59
qaws68:紅的明顯 算惡意噓文嗎? 07/12 13:00
Mikli:之權利,自不宜過度限制表意自由。 07/12 13:00
Mikli:實況文中批評選手表現欠佳技術肥料是允許的 但允許推文不代 07/12 13:01
wowpo:該篇文章誤解我修改標題 不算惡意噓文? 07/12 13:01
Mikli:表我國法律見解必定如此,如果選手訴諸救濟程序當事人自應承 07/12 13:01
Mikli:擔其言論責任。 07/12 13:02
wowpo:Mikli:你原始標題是啥? 你不要被嗆了就改標題啦~ 科科。 07/12 13:02
wowpo:你身為版主 應該能看到修改時間 跟修改內容吧? 07/12 13:02
Mikli:檢舉請以信件為之 07/12 13:03
mantohu:我想版主應該已經感受到壓力了,加油,慢慢來~ 07/12 13:03
uprut:4-4 刪除文章是否如以往保留在精華區,並且可申請尋回文章? 07/12 13:11
wiman5168:你誰阿 亂公告? 07/12 13:12
※ 編輯: Mikli 來自: 220.132.135.117 (07/12 13:13)
squll1118:樓上新來的 不認識大將軍 小心被桶XD 07/12 13:13
Lahaluto:版主都不知道~O~ 07/12 13:14
teddy78924:4-3 檢舉信沒回應就直接去組務申訴了吧 07/12 13:40
teddy78924:這樣寫似乎規定要先寄信才可PO板 07/12 13:40
LFimi:政治推文算在3-1裡面嗎? ex:又一群xx 這類的 07/12 13:53
Lahaluto:實況打星海~但是實況台裡面有一些廣告~這算違規嗎??? 07/12 14:08
Lahaluto:像一些外國玩家實況台都有寫教星海多少錢之類的廣告 07/12 14:09
Lahaluto:如果我們PO這實況台算是違規嗎@@? 07/12 14:09
binarytree:實況文加註收播可否彈性 不然PO的人都一定要跟到完 07/12 14:39
binarytree:似乎有點太硬 07/12 14:39
Mikli:收播加注是"應",不是"須",是不具強制力的建議性規定。 07/12 14:43
Korsechi:不具強制力的建議性規定,不是要用"得"比較好 07/12 14:46
yobi:某些條文裡的應就是須... 07/12 14:49
Mikli:應只是語氣較強,既無罰則,不加本來就不會怎麼樣。 07/12 14:56
Mikli:得是要或不要這麼做都可以,應是建議希望這麼做,程度以別。 07/12 14:57
Mikli: 有 07/12 14:57
nick8708:我突然想到一個狀況,今假設甲PO抱怨文事涉甲乙雙方 07/12 15:30
nick8708:而乙非PTT鄉民然丙為乙之朋友告知,則請問丙是否能代乙 07/12 15:31
nick8708:回文,假設可以又如何證明丙確實得到乙之同意代理回文 07/12 15:32
nick8708:假設不行,則對乙是否頗為不公.....因其非PTT用戶顧只能 07/12 15:32
nick8708:被動接受其他眾人之評論而無法自辯。 07/12 15:32
nick8708:我想到的解決方法是....這種情形請乙的朋友丙代為站內信 07/12 15:34
nick8708:版主及原PO當事人甲說明情形,並由版主回文調停及下結論 07/12 15:35
nick8708:不知道是不是有更好的方法....或是丙可以直接代乙回文 07/12 15:36
nick8708:請版主研究看看......... 07/12 15:36
jojobird:2-8..如果是晚上貼別人的實況如龍哥的,然後貼文的去睡了 07/12 16:07
jojobird:那睡覺期間要是龍哥收了,那到早上的那段時間要是沒打收 07/12 16:08
jojobird:播,又剛好被板主看到不就被桶了?? 07/12 16:08
jojobird:雖然收播本來就該在後面加上,還是自己想睡了就自刪文XD 07/12 16:11
qaws68:→ Mikli:收播加注是"應",不是"須",是不具強制力的建議 07/12 16:17
Mikli:板規並沒有規定不加收播會被桶喔! 請看仔細! 07/12 16:27
Mikli:另外回應nick大的問題,板主不會界入任何紛爭,只會要求紛爭 07/12 16:28
Mikli:當事人依板規發文而已,如有違反板規板主才處理。 07/12 16:28
jojobird:小弟誤解了,感謝回答 07/12 16:29
Mikli:所以jojobird的擔心多餘了,希望大家加收播只是便於其他使用 07/12 16:29
Mikli:者方便找直播看,避免點進去才發現已經收播。原因是這樣。 07/12 16:29
Mikli:所以你加了是更方便其他板友,但你不加本來就也不會怎麼樣。 07/12 16:30
BMOI:建議板規增修部分上色 能更快察明與舊版規不同處 如何? 07/12 18:17
※ 編輯: Mikli 來自: 220.132.135.117 (07/13 16:38)
cloud72426:早說了 心得文的問題了 看吧 又洗版了 講不聽 07/13 20:06
cry1118:你的政見中3-1原則上屬告訴乃論,應依自己的政見加入版規 07/13 23:26
cry1118:「板主群接受檢舉後方得據板規認定是否存在惡意言語攻擊」 07/13 23:27
cry1118:上文是你的政見~ 07/13 23:28
Mikli:這邊補充說明一下,這是我跟大招哥板主討論的結果,還是認為 07/13 23:34
Mikli:保留不限當事人的檢舉制度比較好,這在plzhaha先前那篇板規 07/13 23:35
Mikli:討論文底下已經有說明過了。 07/13 23:35
cry1118:3-1檢舉人依你政見,「限於被攻擊的當事人本人寄信向板主 07/13 23:38
cry1118:檢舉才適格」。4-1應該要補充。 07/13 23:40
cry1118:其他的版規有無檢舉我沒意見,唯3-1是你政見明確提出的, 07/13 23:44
cry1118:他的討論群中是針對所有版規,我也沒見到任何要推翻3-1是 07/13 23:45
cry1118:告訴乃論的意旨,也沒有任何的說明。 07/13 23:46
cry1118:討論串為「lowma:想請問版規是告訴乃論嗎?」 07/13 23:56
cry1118:「plzhaha:板規是我如果有看到就會處理,並不是告訴乃論」 07/13 23:57
cry1118:從上文中可知,是針對所有版規。但依你的政見,僅於3-1加 07/13 23:59
cry1118:入告訴乃論的限制並不衝突。且我國誹謗、侮虐等罪的確也是 07/14 00:00
cry1118:告訴乃論,星海版規沒必要比刑法還嚴格。 07/14 00:01
cry1118:若被攻擊的當事人根本無所謂,版主也不宜逕自水桶。且如此 07/14 00:08
Mikli:刑法對人民之權利侵害極大,國家刑罰權之發動自應要嚴格限制 07/14 00:09
Mikli:而星海板之處分僅僅是是水桶或刪文而已,類似社維法之情況, 07/14 00:10
cry1118:減少版主群勞務,做其他有利版務事宜。尊重自己的政見吧。 07/14 00:11
Mikli:行政機關本來就可不待人民檢舉依法作出處分的。 07/14 00:12
Mikli:並非我不尊重我的政見,而是經過討論與思考後,認為看板秩序 07/14 00:12
Mikli:維持上,3-1不採告乃反而是更有利的,避免部分行為人心存僥 07/14 00:13
Mikli:倖,只要不被檢舉便可恣意謾罵,此非板規之初衷。 07/14 00:14
cry1118:那你政見又何必提到我國法律?水桶對很多人也是侵害呀! 07/14 00:14
cry1118:你的政見中有說了「例外如髒字、辱罵連篇情節甚為嚴重」可 07/14 00:15
cry1118:以不用檢舉,以足維繫版風了。為何選前選後差那麼多? 07/14 00:16
cry1118:重點是有無被恣意辱罵,本質上由當事人決定就好,何必由版 07/14 00:18
uprut:趁現在版主有在回應,我想提出一點,之前版規有刪文備份的條 07/14 00:18
uprut:款,建議加入到新版規的4-4。 07/14 00:18
uprut:我指的是舊版規的附註2 07/14 00:19
cry1118:主群替當事人決定?你應該放入告訴乃論於版規,等發現不足 07/14 00:19
cry1118:以維繫版風,才考慮變更自己的政見。 07/14 00:20
Mikli:目前3-1的執行上,都是有人檢舉板主才會主動處理的。再者, 07/14 00:22
cry1118:你所提的「不用檢舉的例外」應足夠避免有人心存僥倖了。 07/14 00:23
Mikli:考慮看板秩序以及告訴乃論較尊重被害人意願這兩者,權衡的結 07/14 00:23
Mikli:果下,只能選擇看板秩序之維持,因為新板規,許多水桶期限已 07/14 00:24
cry1118:否則,為何你選前不考慮「避免心存僥倖」,選後沒多久,版 07/14 00:25
Mikli:改為相對不定期,這部分應該不以必擔心。 07/14 00:25
cry1118:上風氣也沒多大變化,突然覺得要「避免心存僥倖」? 07/14 00:26
Mikli:那麼想請問你對於3-1有何修改的具體建議? 07/14 00:26
Mikli:因為在舊板規時代並不限被害人才具檢舉人適格,自然不會有這 07/14 00:27
Mikli:個疑慮,這才是為什麼最終在這個政見上,選擇限縮的原因。 07/14 00:27
Mikli:而且3-1如盡採告乃,會產生被害人無法檢舉的狀況發生,例如 07/14 00:28
Mikli:辱罵特定族群的情形,這就是為什麼難以盡照刑法妨害名譽之情 07/14 00:29
Mikli:形來適用了。 07/14 00:29
Mikli:如果採告乃,板主尚需負擔檢舉人資格之查證義務,這對板主之 07/14 00:30
Mikli: 須 07/14 00:30
uprut: 如果3-1增加「警告」呢? 累積兩次警告再水桶 07/14 00:30
Mikli:責任要求未免過苛,希望這樣的回答您能接受。 07/14 00:31
Mikli:目前沒有採警告制度的問題,因為3-1之水桶已縮短為2週,嚴重 07/14 00:31
cry1118:我就說明我的具體意見,完全依照你的政見: 07/14 00:31
Mikli:者才1個月,初犯而情節不嚴重的話,兩週水桶並非過嚴。 07/14 00:31
Mikli:那這部分,我想可能要再調整一下,例如在推文指名罵之情況 07/14 00:32
Mikli:有告訴乃論之適用,這樣的調整您認為如何? 07/14 00:33
uprut: 另外,4-4我認為應該增加刪文備分條款,算是保留證據,對版 07/14 00:33
uprut:主有利,也對想取回文章者有利。 07/14 00:34
cry1118:1、版規3-1須當事人寄信於版主,始開始認定。 07/14 00:34
Mikli:uprut大的建議我知道了,我會補上去,謝謝。 07/14 00:35
uprut:舊版規既然如此,我認為新版規沒有刪除理由的情況下,應該保 07/14 00:35
uprut:留。 07/14 00:35
cry1118:2、例外髒字、辱罵連篇情節甚為嚴重,其他板友亦可檢舉。 07/14 00:35
Mikli:但我擔憂的狀況是,如果被人身攻擊的當事人無法上ptt,或根 07/14 00:36
cry1118:3、被罵者若屬特定族群,任何屬該族群之人為當事人。 07/14 00:36
Mikli:本不知道的時候,恐怕對他的權利就有所侵害了,因為3-1的射 07/14 00:36
Mikli:程及於群體,而群體往往是不特定之多數,認定當事人之資格實 07/14 00:37
Mikli:在很困難,如果要做細分調整,恐怕有所困難。 07/14 00:37
Mikli:我瞭解你意思,我會做一些調整與變動,再請你表示意見。 07/14 00:38
cry1118:我現在在家裡罵某個人,他根本沒聽到,你覺得他受到侵害? 07/14 00:40
uprut:我支持cry大的意見,不過順序上,建議第2款和第3款的順序對 07/14 00:40
uprut:調。目前的第二款看起來應該是第一、三款的例外。 07/14 00:41
Mikli:我知道你是從當事人法益是否受侵害的角度出發,我完全了解, 07/14 00:41
cry1118:而且你在「髒字、辱罵連篇情節甚為嚴重」可不用檢舉,夠保 07/14 00:41
uprut:所以擺在順序的最後會比較好。 07/14 00:41
cry1118:護了。 07/14 00:42
Mikli:其實我當初是有想過依不同的情形處理,但是怕大家覺得太複雜 07/14 00:42
Mikli:但如果cry1118大也認為做出規範上的區別有好處,那麼我就做 07/14 00:42
Mikli:一些調整,我盡量在文字跟結構上簡單一些,請耐心等待。 07/14 00:43
Mikli:已修正 07/14 01:01
uprut:辛苦版主了!! 07/14 01:03
Mikli:cry1118就修改之部份是否滿意? 最後特別感謝您有注意到我政 07/14 01:07
Mikli:見中提到的這部分,代表你非常仔細地瞭解過新板規與板主候選 07/14 01:08
Mikli:人們的政見,星海板有你真好! 07/14 01:08
cry1118:辛苦了~ 07/14 01:09
SosoDEmoN:看到完整的版規加上公平的評判與不手軟的刀~ SC版有福了 07/14 11:43
xNewOdin:3-1現在這樣完備多了。取得了開玩笑跟惡意辱罵的平衡點 07/14 15:33
※ 編輯: Mikli 來自: 220.132.135.117 (07/16 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