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mkntust:外行判斷..都是利空..聲請重整聽起來比較慘..= = 05/25 22:36
推 shenghong:都是公司沒錢了...@.@ 05/25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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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nghung (junghung) 看板: Stock
標題: Re: [問題] 聲請重整 與 緊急處分
時間: Fri May 25 23:48:20 2007
※ 引述《mitntu (日子就這樣過了)》之銘言:
: 請問這兩個處置對公司來說的影響到底是如何呢?
: 能否請各位先進用最白話的方式表達?
: 因為在google 上都一堆法律條文實在很難懂...
簡單說
聲請重整,要等法院裁定
在「重整裁定」下來前,可先聲請「緊急處分」
緊急處分裁定最長90天,必要可再延90天
所以先緊急處分→法院找債權人、公司等開庭,評估重整可能→重整 准 或 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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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1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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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llenLin7 (Allen) 看板: Stock
標題: Re: [問題] 聲請重整 與 緊急處分
時間: Fri May 25 23:55:28 2007
※ 引述《mitntu (日子就這樣過了)》之銘言:
: 請問這兩個處置對公司來說的影響到底是如何呢?
: 能否請各位先進用最白話的方式表達?
: 因為在google 上都一堆法律條文實在很難懂...
所謂重整係指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因財務週轉不靈,而有暫停營業
或停業的可能,但有希望重生者,在公司法第282條賦予下列人有聲請之權
1.公司本身:由董事會決議
2.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3.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可能發生財務週轉不靈的情況很多,最常見的例如遭客戶倒帳,致使大額貨款收
不回來,無法支付供應商進料款或銀行利息,導致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公司資產抵
債,最後造成公司營運中斷。但是公司產品並沒有重大問題,出貨也都正常,僅
因特定客戶遭逢巨變或惡意使資金軋不過來,公司經營停擺,客戶轉單就算了,
還可能因此而有鉅額賠償損失。
雖說客戶的選擇本是業務的責任,但天有不測風雲,誰知道會不會突然有天災或
人禍發生呢?因此為了保障這樣的好公司不會因一時的霉運而被市場淘汰,特別
由公司法規範了重整相關規定(第五章第十節),讓公司能藉由重整的過程,起死
回生。重整的首步須先自利害關係人中選出重整人(可能為債權人:不想看白花
花的債權變呆帳,或股東:不願股票變壁紙,而直接參與重整),由重整人擬定重
整計畫:
一、全部或一部重整債權人或股東權利之變更。
二、全部或一部營業之變更。
三、財產之處分。
四、債務清償方法及其資金來源。
五、公司資產之估價標準及方法。
六、章程之變更。
七、員工之調整或裁減。
八、新股或公司債之發行。
九、其他必要事項。
但是重整的過程中,可能因為重整人處分財產或業務變更致債權人或股東權益受損
因此即有所謂假處分的執行
所謂假處分係指利害關係人要求禁止對方進行特定行為的要求,但須為金錢以外之
請求權,如:禁止對方移轉非金錢之財產(如機器設備廠房等),或禁止某項權利之
行使(如某黃董事長誠信不佳,則要求其不得行駛董事長之職權)等,但並非阿貓阿
狗都可以任意提出,故須由法官裁定聲請人須提出擔保,其多寡由法官決定
(假扣押則係針對金錢,或可變現之財產為請求,與假處分最大的不同在於假處分是
限制特定行為的行使,如把財產拿去變更所有權人,或行使股東投票權等。而假扣
押則針對財產的本身(值多少錢)予以限制,一般人聲請假扣押須提出三成擔保
,但假處分擔保多寡則由法官決定)
利害關係人為了怕重整過程中重整人所為部分「行為」有損其債權或股權,則可為
下列處分,限制重整人為下列行為: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
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
重整最成功的例子我心中所屬就是台中精機了,有興趣的話可以google一下,
相信你會對重整更加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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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回到你的問題(好像拖太長了XD)
重整跟處分究竟對公司影響如何呢?
簡單的說,會重整即是公司發生財務危機了,(前面推文說的沒錯,就是沒錢了!)
但其背後原因究竟是因為不測風雲
致使資金一時週轉不靈?還是因為董事長淘空資產?
而處分如前所述黃董因涉嫌相關司法案件,為了避免如此沒誠信的人繼續危害
債權人或股東,則可聲請停止董事長執行職務之權利。
其原因也是相當多種,更甚者日前某百貨經營權之爭也有人透過聲請處分以限
制對手的陰謀,以避免被惡意併購等等。
我想是很難一概而論究竟好或者不好的。
以上若有缺漏,再請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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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Haderson:這篇可以m嗎?學到很多東西 05/26 00:18
※ 編輯: AllenLin7 來自: 59.112.32.219 (05/26 00:28)
推 pippen2002:超強!! 05/26 10:09
推 kanx:推 05/26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