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Tech_Job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龜山工業區台灣立凱電能科技 部份員工於年前預告離職卻拿不到年終獎金 不符公司規定發放年終規定 尊守勞基法預告離職卻得不到應有的權利 實屬可悲 給大家一個提醒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13.3
kocheng:簡單~~勞工局直接告下去... 02/10 23:55
kkou:好像沒辦法...勞工局覺得12個月以外是獎金..本來就可以愛給不 02/11 00:15
kkou:給...只是真的很無奈就是了 02/11 00:16
補個勞工局回覆... 親愛的縣民您好: 一、您陳情有關「立凱電能離職未給年終獎金」乙案,本府相當重視,查勞委會78年2月1 日(78)台勞動二字第01874號函略以:「有關勞基法廿九條所稱之獎金是否專指年終獎金 乙節,依本會七十七年七月十九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五九七六號函釋:「勞動基準法 第廿九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 股息、公債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所稱獎金似 與公司法第二百卅五條所稱之分紅性質相同,均係於稅後盈餘中發放,而異於我國民間習 俗於農曆年前無論盈虧均發放之年終獎金(稅前) 。當無疑義。」,就年終獎金之性質,先向您說明。 二、又從上開函釋得知,年終獎金之性質不論屬於分紅或是民間習俗之發給,非經常性給 予也非勞務對價之發給,不列入工資範圍,故公司離職不發給年終獎金,應無違反勞基法第 27條:「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給付。」之規定;惟離職不發給年終獎 金,應就事實認定,端視勞資雙方有無事先約定,且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 則中;如有,係屬「權利事項」之爭議,依規定應循調解程序、司法途徑解決;反之,如 勞資雙方未事先約定也無明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而發生爭議時,則應屬 「調整事項」之爭議,依規定以調解、仲裁程序處理;再和您說明。 三、若因雇主未給予年終獎金而衍生之爭議,致您的權益受損者,請逕向桃園縣政府勞動 及人力資源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承辦單位:勞資關係科,聯絡電話:3366075)。 四、如您對本案和勞動法令尚有疑義,請電洽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諮詢 ※ 編輯: kkou 來自: 58.115.113.3 (02/11 00:21) kkou:轉錄至看板 Employee 02/11 0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