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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ens ()》之銘言: : 其實每每看到對於yahoo新聞或FB類似粉絲團下面的留言 : 我都覺得很不舒服,覺得嘴可以不用那麼壞 : 當一個人被侵犯了 : 你卻對他說活該、死好之類的話 : 這是一個有同理心的人會做的事嗎? : 如果你要說對這些人就是無法同理,那我也無話可說 : 或許有人或說只是網路嘴砲當個酸民,誰會當真? : 但是天知道看到這些留言的是被害人、被害人朋友,還是被害人家屬? : 另外有一群人甚至不是因為喝得爛醉被撿屍性侵的 : 看到這些留言是否會開始檢討自己,造成二次傷害? : 保護自己外,也多留點口德吧。 : ※ 引述《strellson (臺語是客家話)》之銘言: : : 犯罪學有一理論稱為被害者學 : : 國外學者又將被害者學分為幾個理論 : : 沃夫幹的被害者促發理論 : : 無論是積極或消極的促發,被害者促發的概念即隱含在某些犯罪 : : 被害者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事件發生,如果沒有被害者的行為或挑起 : : 犯罪事件應該不會發生。 : : 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 : 生活方式關係著個人是否於特定地點、時間與具有特殊人格之特定人接觸 : : 而不同的生活方式蘊含著不同的被害危險性,常與具危險犯罪特性之人接觸交往 : : 暴露於危險情境的機會越多。因此,生活方式直接影響個人暴露於危險情境裡 : : 也影響被害可能之高低。 : : 個人被害者因素理論... : : 重複被害理論... : : 更詳細的犯罪學理論,請自行參閱犯罪學書籍吧 : : 最重要的是,請學會保護自己。 跟原文較無關係, 今天先把受害者設定為「在夜店喝得爛醉如泥的人」 先不論被害者是否該為自己負責任,我很想問的只有一點, 就是如果前提設為:「被害者需要為自己被強暴負責任」, 這個說法是否給予了「加害者法規規範的依據」? 也就是說, 如果我認為被害者應該檢討自己為什麼要出沒那些地方然後喝得爛醉如泥, 那加害者被判趁機性交或強制性交罪是合理的嗎? 那如果說,這兩者互不干涉, 也就是我認為加害者應該判刑,但受害者也應該檢討/保護自己。 那問題來了, 因為加害者沒有收到代價(判刑),所以政府有資格給予法律規範, 但受害者早已經收到代價了(被強暴), 我們有什麼資格去說他應該檢討/保護自己,因為哭哭的是受害者本人阿 如果事情已經發生了,我們還要求他/她檢討自己的原因是什麼? (一)覺得付出的代價還不夠? (二)在夜店喝得爛醉如泥人家才會找上你? 如果是支持第(一)點的,嗯,可以分享一下嗎? 如果是支持第(二)點的人, 不覺得就跟「支持加害者被判刑」的想法有若干衝突嗎? 因為法律上本身就有加害動機的理由, 第(二)點不就給予了加害人所謂的"合理"的加害動機, 據我對法律的看法,這在判刑上會差很多耶。 那如果是這樣,支持第(二)點人是否認為, 加害者判刑太重,甚至不該判刑? 新增:如果理由有(三)的是否也分享一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4.56.59
minicheertkd:這已經進一階 在討論加害者的子集合了 02/15 22:49
你所謂的子集合有哪幾種阿? ※ 編輯: ctie 來自: 1.174.56.59 (02/15 22:50)
minicheertkd:事件成因就兩造阿 有一造不得撿視 只剩這邊了 02/15 22:54
阿你也說看看你所謂兩造是哪兩造?子集合到底是哪些子集合? 你不得檢視的那一造到底是那邊? ※ 編輯: ctie 來自: 1.174.56.59 (02/15 22:55)
Spell16:你專業了,但是我論因為那些堅持被害者活該的人會有神回復 02/15 22:54
※ 編輯: ctie 來自: 1.174.56.59 (02/15 22:57)
uini:推邏輯清楚!!!! 02/15 23:05
uini:不過 "哭哭的是加害者本人阿" 打錯了,哭哭的是受害者 @@ 02/15 23:06
謝謝,我改掉了。 ※ 編輯: ctie 來自: 1.174.56.59 (02/15 23:07)
Spell16:真的好想看誰能提出三 02/15 23:07
Rodrigo:台灣人愛檢討(三)還不是受害者不夠"小心"?不會事先叫朋友? 02/15 23:26
chiens:這篇很值得思考,我看有一陣子才看懂XD 02/16 00:32
hwwang:推! 02/16 00:46
ggyy3000:(三)自始非檢討 僅單純提醒她以後到夜店喝爛最的危險性 02/16 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