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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恕刪) 我覺得在事情真相未明朗前,應該先不急著討論是非對 錯。而這篇回文也不會深究或選邊站,只分享一點愚見 ——不要輕易用「棄養」這個詞。 在動保法,「棄養」所指的是隨意棄置寵物的行為,出 現在第5條第三項。依第32條,寵物由主管機關沒入。  第 5 條  (略)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而另外一個也常常被用「棄養」敘述的行為是「不擬續 養」,依第14條,寵物由公立收容處所等收容。  第 1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  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  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  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略)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略) 所以,不管所謂「棄養」指的是丟門口丟路邊丟山頭或 辦不擬續養,依動保法第14條,寵物的下一個家通常是 收容處所。 回頭來看認養文中,中途以擬人化敘述:「我的媽媽不 要我了……」以及在回應中提到:  “我們通常不會提及棄養者的資訊,但是我們在貓咪  被棄養時收到了前飼主的棄養同意書才接手,也希望  大家不要妄自臆測,希望能夠幫菲月尋找到幸福” 我認為這些並不是很恰當的形容。 不論六月、前業主、中途或新認養人(拜託先不要)間, 貓的所有權究竟歸誰,我認為討論的重點應該是,貓的 去留往返是否符合民法的「贈與」行為——六月是否已 把貓送給前業主?前業主是否再將貓送給中途?中途又 是否有權處分貓?送給認養人? 中途隨意用「棄養者」指謫對方,只會讓問題複雜化。 我知道貓板大多人很愛貓,對飼主的標準比一般人高。 但是,秉持這樣嚴以律己又嚴以待人的態度在貓板或社 團社群外,很容易產生衝突。你也許可以說原飼主不是 理想的飼主或貓奴,但如果沒有違法,也不是棄養者, 那既然決定接手了,認養文、回應或新聲明中對原飼主 的抨擊真的沒有必要。 還是以後認養人簽認養同意書時,也要求中途另簽一份 棄養同意書? -- Sex and violence was never really my cup of tea; I was always more into sax and violin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64.1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t/M.1605035412.A.6C7.html
MunezSu: 推 11/11 03:34
謝謝
minwoo63: 謝謝你懂我想說的,中肯又清晰。 11/11 03:43
謝謝,雖然我沒有認真看完原文的討論,也沒有想支持 誰,但佩服你辛苦整理,我看到一堆紅字就頭痛。
ibaby: 對 她沒有棄 她只是放置play半年 留給法院判吧 11/11 06:10
留給法院其實最簡單。問題是貓怎麼辦?繼續送嗎?愛 貓協會帥帥事件再來一次? 雖然不關我這種看熱鬧鄉民的事,但還是希望雙方能先 停止網路放話,以貓的未來照護為題,私下好好談。
Piaok: 一般人說的棄養 = 原本是你所飼養的動物不養了不是嗎?(不 11/11 07:25
Piaok: 論背後的理由,除了中途的角色) 11/11 07:25
「棄養 = 原本是你所飼養的動物不養」這句等於把所 有送養(贈與)行為和棄養劃上等號咧,不是很認同。 又為什麼認為中途的贈與行為不涵蓋在內? 我以為一般人所說的棄養是指隨意棄置或送收容所(不 擬續養)這兩種情況。直接把送養跟棄養劃上等號,就 像我文末提的,大概只有被貓統治的人類懂,和正常人 溝通時,這樣說反而容易產生問題。 (以下調查一下,大家覺得送養等於棄養嗎?) 以小三目前的狀況來說(其實不是很適合繼續談個案), 如果有棄養的情況,大概是指六月把貓送到寄養場所後 人間蒸發,拒絕領回,或者前業者收編後,又決定把貓 送交收容所這類狀況。但與目前的資訊看起來不符,所 以我還是覺得用「棄養」來形容不太準確,後頭新聞報 導也繞著這兩個字做文章,討論空間反而是被限縮了。
Piaok: 不過我覺得原文其實可以用原飼主/前任飼主的方式稱呼 11/11 07:28
Piaok: 不叫棄養的話我想不到要叫什麼了XDD 11/11 07:29
叫「送養」或寵物「轉讓(動保法用辭)」會不會比較 好吧?棄養畢竟是一個比較負面的詞彙,如果送養後, 飼主、前飼主與貓的生活狀況都變得比較好,我想一律 用「棄養」來怪罪前飼主很奇怪。
minwoo63: 樓上:我是原原po,我覺得如果有明確證據確定六月有把 11/11 07:52
minwoo63: 貓咪讓渡給貓旅前業主,才能稱為原原飼主/原飼主吧?這 11/11 07:52
minwoo63: 裡沒要戰,單純覺得大家有種先入為主的偏見,但其實到 11/11 07:53
minwoo63: 目前都還沒看到這個相關證據,不是嗎? 11/11 07:53
依動保法,飼主也可以單指寵物管領人(非所有人), 一樣要負擔飼主責任,也就是不能棄養等等。所以文章 要怎麼稱呼其實沒那麼重要,大家看得懂就好,反正一 時半刻應該不會有什麼共識,先放寬心吧。 我覺得最可憐的是「新新業者」,員工發聲明曝光自己 公司的名稱和經營狀況,比記者還狠。
TINBING: 那沒事撿貓(貓沒事的那種),然後沒人認養就原放的才叫 11/11 07:56
TINBING: 棄養。某FB社團還有一種叫送養型棄養,按那種定義,中途 11/11 07:56
TINBING: 也是送養型棄養。相對的,我養了五年,然後送養,也可說 11/11 07:56
TINBING: 我只是中途了五年而已,不是棄養。所以我認同本篇,棄養 11/11 07:56
TINBING: 二字不要隨便用,不然板上有些送養文就該唾棄了! 11/11 07:56
rhe99: 同意樓上,按中途的邏輯,中途自己在路邊在社團在收容所搶 11/11 08:41
rhe99: 幼貓,然後以「找不到符合高標準的認養人」名義持續養著, 11/11 08:41
rhe99: 最後小貓養到變大貓還繼續po送養文,這變相是用中途作為保 11/11 08:41
rhe99: 護色合理化隨時棄養,這樣最方便了,說自己是中途,就可以 11/11 08:41
rhe99: 跟各種撿到貓的民眾或是收容所優先搶貓,再用中途的姿態長 11/11 08:41
rhe99: 期保留隨時棄養的權利,這樣以後大家都說自己是中途就好了 11/11 08:41
rhe99: 誰要承認有認養。昨天才在社團看到一個撿到貓的民眾本來正 11/11 08:41
rhe99: 在開放認養,後來跟其他人道歉說貓中途要來「接手」所以暫 11/11 08:41
rhe99: 時停止開放認養,看來以後認養都說是自己是中途要「接手」 11/11 08:41
rhe99: 最方便。 11/11 08:41
大概清楚樓上兩位想表達的,我也不喜歡不恰當的原放 或餵養行為,不過我不想公親變事主啊!拜託盡量不要 開地圖炮,先不要討論異常中途的情況。
triplee: 法律上有沒有"中途"這種角色真的值得玩味 11/11 09:30
沒有,這是肯定的,所以身份跟一般飼主一樣。因此, 法律上不會出現一般人送養跟中途送養不同的解釋。
makeme: 戰中途並不會讓貓在旅館待了半年的事情消失 11/11 09:57
沒有要戰中途,我自己是感謝中途先收小三這件事。 貓在旅館待半年這件事,我覺得還有許多切入點可以討 論,例如,留學或外派到進出檢疫比較繁瑣的國家,選 擇不帶貓出去,隔海相望一年半載也是常見的事。半年 間(剛好六個月),六月(不想繼續談個案啊)沒有表 現積極想接回貓的態度的確容易召來非議,但我還是強 調,用棄養形容不精準,反而讓問題複雜化。
needcare: 真的愛貓的就會對貓好,不愛貓的簽一堆也不會對貓好 11/11 10:47
needcare: 一堆撿到貓就PO文再要求簽文件,只是好到所謂的"中途" 11/11 10:48
needcare: 說有嚇阻作用...一堆認養黑名單還不是常常出現,嚇阻誰 11/11 10:51
needcare: 最後慘的都是那些被包裝好當成籌碼的貓,有心撿就好好養 11/11 10:52
拜託,先不要異常中途和領養人的狀況。謝謝。
micettolin: 貓放在旅館半年而且最後也沒再付費沒探視,真的沒棄養 11/11 10:53
micettolin: ?愛貓的人都很難接受 11/11 10:53
我看到資訊有: 1.八月中,六月和前業者有商討貓的寄養費用。 2.十月,員工有向前業者詢問飼料等費用是繼續跟六月  請款嗎。(贍養費?) 3.六月沒有失聯,拒絕處理貓。 這部份如果檢舉棄養應該是不會成案。所以還是回到中 途和你說的「棄養」是指什麼行為?合不合理? (因為沒有繼續追蹤,底下我不再回個案了)
Cauchy2008: 中途影射棄養有些惡毒...若他真的認為貓已被前業主「 11/11 11:28
Cauchy2008: 收編」,那棄貓的不就是這位新主人嗎?送養文用六月 11/11 11:28
Cauchy2008: 棄養的視角來寫故事,對沒打算送貓的她根本二次傷害 11/11 11:28
最慘的是那個貓擬人視角,用在六月送、前業者送或者 將來中途送貓都說得過去。
kotoyan: 又來了,就知道有人會趁機戰中途然後說中途到處搶幼貓 11/11 11:33
真的要戰來戰去,我就不打擾了?
LuciusMalfoy: 大家一般認定的定義就是「不擬續養」=「棄養」吧 11/11 11:37
LuciusMalfoy: 不管理由是搬家結婚主人生病還是過世 所以送養寵物 11/11 11:38
LuciusMalfoy: 對我而言都是棄養啦,只是有些理由大家比較體諒而已 11/11 11:39
「不擬續養」是指送收容所的行為,平常送養沒人用這 種文鄒鄒的詞。棄養(亂丟)、不擬續養(送收容所) 和一般送養分開看比較好。混在一起很難討論。
TINBING: 這問題討論真的滿大的~ 按第一個定義,長期餵養流浪貓的其 11/11 11:42
TINBING: 實也可以算是棄養了~ 我自己在收編我家那二隻前,每天都要 11/11 11:42
TINBING: 把他們從工廠抓出去,每天都有拋棄他們的感覺~ 11/11 11:43
TINBING: 所以我在一定程度上非常理解WALAGIGI板友說的餵養即放養 11/11 11:44
我很喜歡你的收養文,想法正向,有獨立思考的空間, 也有很多豐富的視覺元素,覺得可以發展成繪本。 不過就是WALAGIGI那頁不知道會變成什麼畫面。
pomr8177: 推這篇很理性 11/11 12:07
yayayagogo: 推w大總是敘事簡易清楚 字字珠璣 又溫和就事論事 好 11/11 13:00
yayayagogo: 想有這種邏輯口條 11/11 13:00
zongshu: 推 11/11 13:06
dong08111: 推 11/11 13:47
謝謝以上各位!
needcare: 看到早上又一個再領養社團宣告<原放倒數>...很疑惑 11/11 14:13
needcare: 僅一支結紮其他沒有...那到底是在誘捕什麼?? 11/11 14:14
needcare: 誘捕來要人家認養簽文件,現在沒有又要原放..太小不能 11/11 14:16
needcare: 結紮,結果現在又原放回去...搞不懂 11/11 14:16
needcare: 飢餓行銷? 要原放囉~覺得他們可憐的趕快來簽約認養~嘖 11/11 14:17
我也不喜歡倒數,但同前述,希望先不要變成相互指責。
jellydepp: 推 11/11 15:02
謝謝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1/2020 15:40:28
AliceHsu: 老實說沒那麼複雜 所謂棄養就是未來再也不管這隻貓 不 11/11 16:54
AliceHsu: 為他考慮後續 中斷飼養不負任何責任 不替他找到下一個負 11/11 16:54
AliceHsu: 責的人 送養即是找到下一個能負責這隻貓的人 11/11 16:54
這種說法也常聽到,雖然跟法規不完全相符,例如有時 候會有不忍心接手親友室友損友的飼主抱怨原飼主「棄 養」,檢舉卻得到無法可管的答案,但其實可以追究的 是飼主責任,或者另外依民法請求賠償。整體而言,我 自己覺得這樣分模稜兩可,但還算簡單明瞭。
AliceHsu: 六月至少有替貓找到下一個人 但現在要釐清的是 她跟業主 11/11 16:56
AliceHsu: 中途之間的協議是什麼 認知一不一樣 貓的現有負責人是 11/11 16:56
AliceHsu: 誰 11/11 16:56
AliceHsu: 至於「原放倒數」這種情緒勒索 依照我的定義 我認為是 11/11 16:57
AliceHsu: 棄養無誤 11/11 16:57
minwoo63: 推樓上。我還看過從小奶大的貓,待在愛媽處半年多沒有送 11/11 17:33
minwoo63: 出,愛媽po文表示即將原放??這才是真正的棄養+1 11/11 17:33
從小奶大滿辛苦的說,唉。我認為「原放倒數」和悲情 送養文跟中途的個人特質比較相關,也許真能吸引到相 似特質的認養人(依附關係?)。此外,主管機關沒有 明白畫出紅線,部份縣市還帶頭打空白晶片,TNR推廣 久了,現在想變成TNS反而困難。
clyanal: 先推版大理性,這裡討論非常多種棄養模式,有些認為中途 11/11 17:46
clyanal: 安置後送不出去原放也是一種棄養~我也非常認同!!但是 11/11 17:46
clyanal: 就是因為大家對棄養的解讀不同才會有這次的爭議出現不是 11/11 17:47
clyanal: 嗎?!法條訂定廣義的棄養行為不能規範大多數的人,他們 11/11 17:47
clyanal: 在認養前是否再三考慮?而非一時興起?今天為什麼這個議 11/11 17:47
clyanal: 題這麼受到重視,不就是因為許多人未經考慮而因為自身利 11/11 17:47
clyanal: 益而「送養」飼養多年的動物?我想法律上訂定的廣義標準 11/11 17:47
clyanal: 不能當作實際的行為準則!! 11/11 17:47
你是說動保法的棄養並不符合現況,應該把所有轉讓送 養都納入規範嗎? 那粗略來看,可能面臨的問題是我們不大可能從法律禁 止動產的轉讓,寵登那點規費都一堆飼主抱怨了。再來 則是法規目前對棄養的處罰是罰金、禁止飼養特定寵物 和沒入所飼養之寵物,所以要強硬禁止送養的話,勢必 得先規劃好如何處理後續的安置收容。 所以,還是先做好動保教育吧。(昏)
zick0704: 法律是規範人社會性行為的底線,高於法律的是道德規範 11/11 17:51
zick0704: 。但說到底道德標準人人不同,未免爭議才必須用法律當 11/11 17:51
zick0704: 做共同標準。 11/11 17:51
推一下。希望大家談飼主責任時,能有基本的法治素養。 雖然動保法目前百孔千瘡,每回修法常顧此失彼,想單 依靠法規扭轉目前的動保環境似乎不可行。儘管如此, 法律仍是法治國最高原則。 我自己會希望討論公眾議題時,能先以已有共識(雖然 不一定對)的法律、研究成果或論點為基礎,再加上個 人觀點。不然戰半天,開了一堆臉書網頁(真心累), 才發現雙方連一個名詞的定義都沒弄清楚——但相關報 導幾乎都用上——不冤枉嗎?
zick0704: 這事件的癥結點不是人作了啥,當事人做了啥只要法律上 11/11 17:55
zick0704: 不成案,就沒有討論的意義,重點是對貓有沒有幫助。這 11/11 17:55
zick0704: 事情看下來一堆人很正義凜然的討伐人,但貓之後怎樣好 11/11 17:55
zick0704: 像沒人在意。 11/11 17:55
我看起來倒像雙方都覺得支持的飼主顧得好貓,雖然隔 著銀幕,沒有人清楚貓的狀況。 期待有一天民事裁判,能像兒少福利那般納入照護條件, 依貓的利益為考量,而不單純考量物權的歸屬。
lzcat: 推 11/11 17:57
DAGI: 推 11/11 19:05
再次謝謝各位有禮貌討論和推文的人。目前沒人噓文, 還能看到不同意見,我太感動了。 D大,辛苦了……
Piaok: 對我來說我覺得除了中途/販售以外都算欸 11/11 20:07
Piaok: 你指的送養是什麼呢? 11/11 20:07
甲把貓送給乙,符合民法§406的贈與行為,不管雙方有 無簽訂任何合約——認養合約、讓與合約或放棄飼養合 約等。 販售是買賣行為,顯然不是「送」養,另外必須依特寵 法辦理申請。但中途送養貓屬於贈與行為,法律上,和 一般人送養一樣。
Piaok: 撿到/買了貓養了一年後要搬家租屋處不給養貓,所以寫送養文 11/11 20:08
Piaok: ,這個我也會稱呼他棄養XD 11/11 20:08
Piaok: 好奇有多少用語其實是法律上有規定的字詞? 11/11 20:10
Piaok: 像你寫這個之前我不知道法律有寫到「棄養」這個詞在法律的 11/11 20:10
Piaok: 意義 11/11 20:10
法律用語跟生活用語不一定一致。我認為當你公開批評 某人的行為不當,或簽訂合約時,採法律用語會比較恰 當,也比較好讓人理解。
Piaok: 我不否認棄養這個詞有負面的意思,但我覺得如果不是過世或 11/11 20:11
Piaok: 是超嚴重的問題導致無法飼養的行為都叫做棄養,對該生命不 11/11 20:11
Piaok: 負責任 11/11 20:11
冒昧問個私人的問題,這裡有任何至情至意或任重至遠 的思緒嗎?
Piaok: (我也沒有在說六月,他們之間的真相大概只有他們自己知道 11/11 20:11
Piaok: ) 11/11 20:11
pomr8177: 正規棄養是指讓動物流浪。送養怎麼會算棄養呢......? 11/11 20:44
pomr8177: 如果讓寵物送養到更適合他或更好的地方,對寵物不是最好 11/11 20:46
pomr8177: 的選擇嗎 11/11 20:46
送養一定有風險……以及所謂責任感吧?另外,我認為 有「醜話說在前頭」的訓誡意味。
sherit: 我覺得有好好找接任飼主不算棄養,反而是中途了幾個月才要 11/11 21:29
sherit: 原放的那種才叫棄養。 11/11 21:29
中途好幾個月,送不出去才原放,真的很糟。更糟的是 這些少數中途始終認為自己做的對。
AliceHsu: 說的現實一點 拋棄情感層面 以貓的角度而言飼主是誰都無 11/11 21:37
AliceHsu: 所謂 只要能好好愛他照顧他就可以 從貓咪的權益出發 不 11/11 21:37
AliceHsu: 過是換主人沒有棄養問題 但很多人不能接受貓換主人 是 11/11 21:37
AliceHsu: 於人的情感層面而言 才會覺得有負面的觀感 說這屬於「 11/11 21:37
AliceHsu: 棄養」這一種換主人的「棄養」是以人的觀感為出發點高道 11/11 21:37
AliceHsu: 德層面的狹義定義吧 11/11 21:37
AliceHsu: 但其實轉換主人沒有不負責任呀 已經好好找到下一個負責 11/11 21:38
AliceHsu: 照顧貓咪的人了 11/11 21:38
AliceHsu: (而且說不定照顧的比原飼主還要好) 11/11 21:39
(送養的問題底下一起討論) QQmouse: 心疼貓 11/11 21:44 你這是耗子哭貓。(不好笑,我道歉。) 誠心祝福小三睡飽吃好健康快樂。
clyanal: 其實不要覺得犬貓沒有感情還是給吃就是主人什麼的~很多 11/11 22:03
clyanal: 犬貓出現行為問題其實就是因為過度需求關注!中途被退養 11/11 22:03
clyanal: 的貓出現過度舔毛、異食癖等問題~帶去就診,醫生說犬貓 11/11 22:03
clyanal: 大腦跟人一樣感受得到情感,對長期居住的空間改變感到陌 11/11 22:03
clyanal: 生恐懼、對陌生的人感到害怕、對持續變動的環境感到焦慮. 11/11 22:03
clyanal: 這些都是被退養貓(老貓送養前期)可能會出現的問題!有 11/11 22:04
clyanal: 些貓可能過一陣子就被動接受這樣的改變,但是有些貓需要 11/11 22:04
clyanal: 很長的時間,甚至會出現嚴重的焦慮行為問題! 11/11 22:04
kotoyan: 說換主人無所謂的言論真的讓人感到匪夷所思。貓本來就是 11/11 22:53
kotoyan: 對環境敏感容易緊張受驚的動物,飼養時應要注意避免一直 11/11 22:53
kotoyan: 換環境。這不是只從人的情感層面出發而已。 11/11 22:53
lahmy0711: 看過一些貓狗的案例都是因為換了好幾任主人出現行為問 11/11 23:12
lahmy0711: 題,會過度舔毛、有嚴重分離焦慮等,或許棄養有不同角 11/11 23:12
lahmy0711: 度的定義,但說貓不管主人是誰只要有人愛他就好,絕對 11/11 23:12
lahmy0711: 是狹隘又錯誤的 11/11 23:12
我覺得諸位大大說的和Alice說的,在送養層面上沒有 絕對衝突。也許可以簡單歸納成——如果預期送養能帶 來較好的照護或許值得嘗試,前提是新舊飼主必須能留 意貓的身心狀況,預想、防範以及耐心改善可能出現的 問題,最好能免則免。 另外,我想補充一點,動保非常講究個體狀況,正確的 照護方式因貓而異。同一個家庭背景,面對環境改變成 員變動,每隻貓可能都有不同適應能力和表現,我們不 應一概而論,斷言送養一定好或不好。跟飲食問題類似 只有最適合的,沒有最好的。我想保持彈性很重要。 Cat is what crashes into you when you're busy making other plans.
wij51271: 給個推,比原本那篇文章原PO的理性多了 11/12 01:39
我覺得隔了一段時間,大家情緒稍微沈澱是關鍵。
makeme: 就送養型O養阿 見慣不怪了 不鼓勵這種行為 但現在為爭一口 11/12 01:42
makeme: 氣把貓要回去是?小孩還在阿?貓又要關還是...? 11/12 01:42
whobirdsit: 法律上貓就是物品,只要雙方贈與契約有成立,哪有什麼 11/12 01:57
whobirdsit: 情感問題@@ 推文不要無限上綱了 11/12 01:57
也不是這樣說,債物權親屬繼承,只看法規條文好像很 理性很簡單,但每件民事訴訟背後往往有許多情感交雜。 這篇文雖然從引法條開始,但我希望法律是個討論基礎, 不是唯一的結論。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2/2020 03:43:41
minwoo63: 回頭看中途po文,B僅在群組中告知「A不要貓」、「她不 11/12 08:50
minwoo63: 管小3後續了」,但若B無法提出相關證據,好奇這樣A能直 11/12 08:50
minwoo63: 接向C求償或要求返還嗎? 11/12 08:50
B無權贈與的情況下,A只能跟B要,除非能證明C知情。 基本上,我的Firefox已經開不了Facebook原送養文, 所以我只是就你的疑問提出見解(我不是法律人),小 三事件的具體發展如何真相為何,我想跟我發文的主題 關聯不大,就不繼續討論了。
clyanal: 大推原ok理性討論~其實我覺得為何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還 11/12 08:52
clyanal: 被冠上棄養罪名,其實原因出在她自己~因為她自爆跟前業 11/12 08:52
clyanal: 主的對話裡,前業主有提到是否先將小三接回等事宜~但是 11/12 08:52
clyanal: 完全沒有她本人回應的後續對話!原po說得很好的一點是如 11/12 08:52
clyanal: 果送養這件事對三方(飼主、原飼主、貓)都好的話當然樂 11/12 08:52
clyanal: 見其成!而這件事癥結點就是在這個個案裡送養這件事只對 11/12 08:52
clyanal: 一方有利不是嗎? 11/12 08:52
這要看彼此間怎麼解讀「利」,有人覺得少隻貓有利, 有人覺得多隻貓有利,湊起來可能變Win-Win。
TINBING: 在ptt好久沒看到那麼好的討論了~再推一次~被wim您生火到 11/12 09:02
TINBING: 突然好想真的把自己的文畫下來~哈哈哈~ 11/12 09:02
我想看!最後一頁如果有兩貓、姊姊、新寶寶和一團亂 的房間就太棒了。
TINBING: 另外,我覺得同意本篇講的,盡量以法律上用語去做討論才不 11/12 09:03
TINBING: 容易失焦。道德是用來約束自己,而不是用來管教他人~ 11/12 09:04
我是覺得道德還是可以勸說他人啦,例如和飼養方式相 關的濕食鮮食、傳染病預防或居家防護等。這兩天東北 風影響,總讓我想到北風與太陽的故事。
cocogg: 棄養除了法律定義,一般生活上也會用,只是很明顯大家認 11/12 11:04
cocogg: 知不同,你用法律定義限制日常使用會不會怪怪的。這次爭 11/12 11:04
cocogg: 議點在於六月說的收編,跟前業主認知不同,前業主基於這 11/12 11:04
cocogg: 個前提下將貓轉讓給中途,甚至對話中前業主表明六月不管 11/12 11:04
cocogg: 貓,才有後面中途文中的棄養。從民法上來看,中途接手前 11/12 11:04
「收編」跟「棄養」都是爭議點,而這兩個行為不會同 時發生,只能有一個論點成立。 我寫這篇文的出發點,只是單純希望大家能把棄養、擬 不續養和送養分清楚談,混雜在一起用,北風越是用力 吹,只會讓旅人把自己包得越緊。整件事當中,誰對誰 錯真的不是我在意的點,我不想批評誰,也不覺得自己 遇到類似事件一定能處理得更圓融。
cocogg: 業主(前飼主)不養的貓屬善意第三人行為,六月(前前飼主) 11/12 11:04
cocogg: 要討回貓的機率很低,私底下協調也許還比較有機會(畢竟兩 11/12 11:04
cocogg: 方都希望貓有好的歸宿),就算是兩年內提告前業主侵權行為 11/12 11:04
cocogg: 、不法管理、侵占,然侵占成立也只能要求金錢賠償,無法 11/12 11:04
cocogg: 返還貓。 11/12 11:04
這些可能都對,但我覺得興訟訴訟的部份讓兩造雙方去 處理吧。
cocogg: 你就結果去回推中途評論不當,卻沒有考慮當下三方認知已 11/12 11:04
cocogg: 有嚴重落差,而中途是很明確的跟前業主(前飼主)取得貓的 11/12 11:04
cocogg: 所有權、也跟前飼主確認六月不要貓一說。事後諸葛去說事 11/12 11:04
cocogg: 情未明瞭不宜評論,但當時情況很明瞭就是有一隻貓快被送 11/12 11:04
cocogg: 收容所,中途沒事幹嘛接手養一隻有飼主的貓?如果中間六 11/12 11:04
我很感謝員工和中途暫時安置照護小三,負擔飼主責任, 針對這一點我從沒批評過。我不敢妄加評論的是關於貓 的所有權,主要原因是事態不明朗,評論容易不客觀。
cocogg: 月沒表明不要貓,那就是前業主問題很大,這就是為什麼要 11/12 11:04
cocogg: 簽棄養同意書,為保障接手人取得所有權,同理你去跟別人 11/12 11:04
cocogg: 領養認養一樣可以主張對方要簽棄養同意書,對於不能理性 11/12 11:04
cocogg: 跟你討論合約內容的中途,就不用碰了 11/12 11:04
棄養:違法行為,不會有什麼同意書; 不擬續養:申請切結對象為各地主管機關,貓入所;      https://bit.ly/2GTyfc1(台北市作業要點) 轉讓:最常見的合約形式是認養合約書,由原飼主和飼    主簽訂,貓交付新飼主。 可能的話,我還是希望能把這些分清楚。
OiaLee: 推樓上coco大 11/12 11:31
NANASAN: 推coco大 11/12 11:49
taurus9296: 推coco大~說得真好,讚! 11/12 14:02
LuciusMalfoy: 推coco大 11/12 14:05
LuciusMalfoy: 六月如果沒有不管那隻貓的事實 前業主(據說是她朋友 11/12 14:06
LuciusMalfoy: 為什麼會說出 "六月不管這隻貓了"還簽了棄養同意 11/12 14:07
謝謝以上各位加入討論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2/2020 15:32:03
elfswordsman: 推 11/12 15:51
voxperos: 推coco大 11/12 16:10
kotoyan: 推cocoa 11/12 17:03
kotoyan: cocogg QQ 11/12 17:03
我也要推cocogg大
BreakingBad: 正常人絕對不會將有主的貓說要送收容所 更何況還是 11/12 17:11
BreakingBad: 先前確定有主的貓!還付錢!! 11/12 17:11
主人親送收容所的都有,不是嗎? 不談個案,我另外引申一點,特寵法有明訂特寵業負責 人和專任人員不得棄養或將不擬續養動物送收容所,有 相關情形,主管機關應廢止許可。 大概不怕申請審核的特寵業者才會付諸行動吧。(謎之 聲:拾獲送交?)
clyanal: 抱歉,我可能辭不達意,我說的意思是在標題這個個案上, 11/12 17:20
clyanal: 目前看來只有送貓給前業主的那一方有利而已! 11/12 17:20
我想我懂你的意思了。畢竟中途擔任救援一樣的角色, 不時還被他人訕笑,的確是個吃力不討好的苦差事;再 加上確保貓的所有權關係著貓的照護條件,以及將來認 養人的權利。我可以理解中途堅持貓的所有權,卻沒有 任何得利的心情。 不過,像我前面提的,民事裁判可能完全不管這些,變 得中途得另外提出對自己「有利」的主張。 我記得clyanal大也是中途吧,感謝你一直耐心的回應 和分享。
a0970969135: 覺得那些急著罵的網友很無聊 會在這個板的相信都是愛 11/12 19:06
a0970969135: 貓如愛子女 但不要把這種這種觀念強加在別人身上 真 11/12 19:06
a0970969135: 的回會讓人很反感 11/12 19:06
a0970969135: 管她是怎樣 她都有幫貓找到居所 有人照顧 也活得很好 11/12 19:06
a0970969135: 又不是隨便丟不管死活 11/12 19:06
a0970969135: 至於後續也等事證都明確了 才能確定吧 11/12 19:07
對公眾人物要求比較高吧?算演藝人員的職業風險。還 有可能因為個案有些灰色地帶,變成了全民參審,不然 前些日子的虐待案還沒燒成這樣。不過,不要變成謾罵 人身攻擊,能帶出一些思考辨析,也不是壞事。 ※ 編輯: wimwenders (36.231.64.112 臺灣), 11/13/2020 14:5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