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enya (亞亞)
看板gardener
標題[心得] 剛拿到薪資的感觸-調解一?
時間Sat Sep 27 12:44:42 2008
話說我填了單子要調解,
經過一個星期都沒收到公文,
正當覺得奇怪之際,我接到了市政府來的電話。
對方小姐劈頭就帶著責備的語氣說:
「今天上午十點半的調解會,妳怎麼沒有到?」
我一聽,覺得很莫名其妙:「我根本沒有收到公文。」
對方小姐更生氣:「怎麼會有這種事,資方也沒有來,你們搞什麼?」
我只好沉住氣說:「不好意思,我真的沒有收到公文。」
對方小姐說:「那算了,我等等再打給妳。」
大概過了二十分鐘,對方小姐又打來了:
「我打給資方,既然你們都沒有時間開調解會,我已經跟資方談過了,
資方再補妳2200,這樣可以嗎?」
我說:「我不太清楚你說什麼?補什麼2200?」
對方小姐說:「當初資方是跟你說薪資23000,試用期是18000嘛。」
我說:「我當初有問最低薪資,資方說是23000,我要離職時才說試用期是18000」
對方小姐說:「那就是18000,剛資方說她要扣妳1000的全勤,我還跟她說不可以」
我說:「那補2200的意思是?」
對方小姐說:「妳8/25去的嘛,9/8上午就走了,所以算到9/7,八月30天減25再加7
就是12天,12乘以一天600再扣掉妳已經拿的5000,就請資方再補妳
2200就好啦!」
我說:「那妳現在的意思是?」
對方小姐說:「資方會跟妳聯絡,等妳拿到2200之後再打電話會給我,撤銷這個調解
就好了,那就這樣。」
電話就掛了。
其實我非常生氣。
除了對方小姐口氣差加上沒禮貌之外,我更討厭把錯推給別人的公務員:
第一,我根本沒有收到公文,通常收公文都是掛號,需要簽名蓋章簽收的,只要一查
會知道,沒收到公文是我的錯嗎?
第二,面試的口頭約定最低薪資23000,離職才說試用期是18000,所以口頭約定等於
老闆說了算?那我調解幹麻?
第三,八月有31天,8/25到職,所以應該是31-25+1(含到職日)+7=14天吧!
第四,勞健保的損失部分根本就沒提到,然後叫我等資方電話,搞什麼呀?我填申請
調解單是填假的喔!
申請調解,我知道會有很多不便,甚至新工作都要請假,
我在面試時也已經跟新園所說過之後可能會因調解會而請假,
我覺得這次再麻煩我都會去面對,結果竟然是這樣。
果然老公說的沒錯,所以事情應該要一起做才對。
星期二市政府打電話來後,就一直沒消沒息,
所以等到星期二吧!如果再是這樣沒有音訊,我想我們會有很多機會見面的。
勞健保是勞保局,薪資條是國稅局,
雖說凡事留一線,日後好相見,可是,我都不知道我還能怎麼說了。
謝謝曾經在心裡或是實際上鼓勵過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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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細胞,也是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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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2.78.39
→ encorina:再去申請調解 你一定要把那個小姐的姓名單位記下來 09/27 13:46
→ encorina:調解是要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 而不是被迫接受 09/27 13:46
→ lilianchan:請問你是台北市政府嗎?是的話,應該是限掛,有據可憑! 09/28 15:58
→ lilianchan:不知道你是在台北市發生的嗎?是的話,自己先去談判錄音 09/28 16:03
→ lilianchan:然後,依法發存證信函請求依法給付資遣費! 09/28 16:04
→ lilianchan:薪水給多少不是重點,重點是你離職時,常態薪資是多少 09/28 16:05
推 lilianchan:我看不到你過去發文中陳述的部份,有關年資和薪資部份 09/28 16:07
→ lilianchan:所以無法告訴你什麼樣的方式比較適合你,但市政府官員喔 09/28 16:08
→ lilianchan:聽聽就好,業者也不會因為是官員而認錯,最後還不是要上 09/28 16:09
→ lilianchan:法院!記得,先搜證才是最重要的! 09/28 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