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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各位大醫師想辦法弄一份2008年6月24號的自由時報來剪報; 下回遇到政府機關上門找麻煩就讓他看一下剪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jun/24/today-life10.htm 衛局稽查嚇跑病患 醫獲國賠39萬 〔記者劉志原、林秀姿/台北報導〕 靜脈曲張名醫師李相台遭檢舉未在病歷上簽名,台北市衛生局稽查員葉若涵至 醫院查病歷並找來警察陪同,因陣仗過大,嚇跑病患,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衛 生局稽查前未依法先通知,且規模之大,違反比例原則,已侵害李相台職業自 由與尊嚴,判他可獲國家賠償三十九萬元。 北市:收到判決再回應 台北市衛生局主秘陳正誠表示,對於李相台的國賠案,衛生局的立場是一切等 收到法院的判決書再回應,他也說這不是第一起衛生局被控執法過當的案件。 至於會不會影響後續衛生局執法強度,他則不願表示意見。 李相台表示,他曾是公務員,深知「依法行政」的重要,衛生局沒先發公文, 也沒搜索票,就到診所大舉翻病歷,「手段根本和集權的中國一樣」,而他被 檢舉的問題,事後也都證明無缺失,如今獲判勝訴,證明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 他呼籲,衛生局要對醫生多一點尊重。 衛生局於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至診所不當稽查,病患誤以為是發生醫療糾紛 而退掛號,李相台認為權益已受損,請求國賠一百八十七萬餘元並在自由時報 登報道歉。 衛生局則主張,稽查員葉若涵至李相台診所時,是進行「制裁證據調查」,不 必事先通知,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查核時只要出示身分 證明文件即可。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衛生局有權稽核,但應與警方臨檢一樣遵守比例原則,採 對當事人最小影響方式進行,且依醫療法第二十六條,稽查前應先通知。 判決書指出,葉若涵稽查時,有三名病患離去,造成李相台醫療收入損失九萬 元,且當時對李相台看診造成干擾,他的職業權尊嚴受損,可獲賠償三十萬元, 判衛生局應賠償三十九萬元。登報部分,法官認為沒必要,予以駁回。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7.45
monyan:幹的好啊,讓那些自以為是的公務員知道不能亂來 06/25 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