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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UKAKA (全民同心台灣奪金)》之銘言: : 由於陳記者的id因為上次的cp事件而遭到停權 : 所以無法po文 因此委託我代為po出他的個人聲明 43 : 三月二日)開始,經本人公開說明後,再有任何對我的不實指控及騷擾,甚至以「妓者」 : 等不堪字眼辱罵本人,以及包括轉貼、傳遞上述公然誹謗本人文章者,本人皆保留六個月 : 的法律追訴權,如果不信,就來試試看! ^^^^^^^^^^^^^^^^^^^^^^^^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其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 名譽、財產。本罪係採列舉制,如以侵害此五者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本罪。 2.「恐嚇」:指將對上述法益加以不法惡害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 ,其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被害人均 可,祇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 立本罪。 3「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而言,若其所恐嚇者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 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之「恐嚇公眾罪」。此通知加害之事,須為不法之事,苟出於正當權利 之行使,則不能成立本罪,例如通知出賣人依約交貨,否則將訴之於法,因人民有訴訟之 權利,自不能謂加惡害於人。 4.「致生危害於安全」:指受恐嚇通知者,必須因受恐嚇,而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 譽或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之感覺,但不以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要件。倘恐嚇之 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要難成立本罪。 陳大記者 我好害怕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55.174
Lidmoon:push!!140.127.179.156 03/03
GHOSTWING:XD.......恐嚇公眾罪勒..... 222.156.111.55 03/03
gopeterhome:告他 玩死他 反正鄉民就是人多140.128.194.151 03/03
deathsman:好強..... 61.230.28.129 03/03
loips:太強了 61.221.84.76 03/03
GHOSTWING:看最後一句阿.陳大記者.我好怕阿.怕到都發抖拉 222.156.111.55 03/03
gotoman:慘了 我在抖了 59.113.170.188 03/03
hilhil:我也好怕喔! 這樣我可以告她恐嚇我嗎?140.134.242.144 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