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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令:訂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自96年3月1日生效 發布日期:96/03/03 訂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一日生效。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檢舉違法傳播內容獎勵要點 一、為擴大公民參與監督傳播內容,提升傳播內容之品質,保障公眾權益,端正社 會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以違反本會主管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 電視法及相關法令中涉及傳播內容規定,應予裁處之案件為限(以下簡稱違法 案件)。 前項違法案件,以非經本會職權調查,且於違法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由人民檢舉者 為限。 三、本會人員、本會人員之配偶及二親等內之親屬為檢舉人時,不得領取獎金。 四、本會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居所等足資辨別其特徵及檢舉內容等資料, 除依法令之查證外,均應保密,非經本人同意,不得公開。 五、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者,依其情節由本會發給獎金、獎狀或謝函,標準如下: (一) 經裁處警告者,發給謝函。 (二) 經裁處罰鍰者,發給該案所處罰鍰金額百分之一獎金。 (三) 經裁處停播、撤銷許可或註銷執照者,發給獎狀或併處罰鍰金額百分之一獎金。 前項獎金,如有複數檢舉人時,於案件經檢舉後十二小時內再有他人檢舉者,列為 同案檢舉人,平均分配之。 第二項十二小時之計算,以受理該檢舉案之時間為基準。 本會得對熱心參與傳播內容監理之公民團體發給獎狀鼓勵。 六、本會應設置網站、檢舉專用電子郵件信箱或傳真專線,以利人民檢舉違法案件。 七、檢舉違法案件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如有側錄帶者,一併檢送: (一) 檢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地址、電子郵件位址。 (二) 違法案件之具體說明,如媒體名稱、媒體頻道或頻率、節目名稱、主持人姓名 、播出日期及時間、違法情節。 八、本會應就檢舉之違法案件審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獎勵要點,其得 通知者,並應回覆檢舉人: (一) 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未符合前點規定形式。 (二) 同一事由,經他人檢舉並由本會受理在案。 (三) 檢舉事項非屬本要點適用範圍。 九、違法案件經裁處確定後,獎金或獎狀核發程序如下: (一) 主管業務單位檢具裁處書及有關資料,陳主任委員核定,其發給獎金者,並應 經會計室審核。 (二) 獎金或獎狀核定發給者,應即通知檢舉人具領。如檢舉人死亡,得由繼承人或 直系親屬,出示相關證明文件,代為領取;如為失聯者,經公示催告六個月內 無人領取,得逕予收繳國庫。 十、本要點之獎金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適用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後發生之違法案件。 -- 「所謂歷史,並不是在過去就完全結束了,它將種下日後的種子,終於有一天 開花結果」-----楊威利 《銀河英雄傳說外傳》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51.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