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歐盟的經驗中新聞跟兒童節目跟一般節目規範有所區隔,
: : 而作者分析會建議不做區隔全部都用相同規範?以達到
: : 保護兒童跟新聞中立?
: 因為台灣的現狀與歐盟不同,台灣空有規定﹝甚至有無還眾說紛云﹞,實際
台灣就與歐盟均有廣告跟節目定義,及兩者應區分。而在歐盟則另有*sponsored*
規範。而我國並沒有,也就是你節目有無接受贊助法規無法管,但是法規可以管
你有沒有區分廣告跟節目,也就只能從內容審查,差別在這。
廣播電視法
第 2 條(用辭釋義)
本法用辭釋義如左:
八、稱節目者,指廣播與電視電台播放有主題與系統之聲音或影像,內容
不涉及廣告者。
九、稱廣告者,指廣播、電視或播放錄影內容為推廣宣傳商品、觀念或服
務者。
第 16 條(廣播電視節目之種類)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左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第 33 條(廣告內容之審查)
電臺所播送之廣告,應與節目明顯分開;內容應依規定送請主管機關審查
。經許可之廣告內容與聲音、畫面,不得變更。
: 上已經處處都是,而不同於歐洲是先行公共管制而如今採取漸進開放。如果
: 對於台灣與歐洲在傳播管理的歷史過程中無法了解的話,會有這樣以為的想
: 法並不為過。
根據我國法規,電台所製作播出的東西就是*節目*跟*廣告*,節目就不能
有廣告。法規上沒有"置入性行銷"節目這種類型,依法你只能分節目/廣告。
置入性行銷節目的空間就是不涉廣告,可是如果你認為所謂置入性行銷就是
廣告,那這類"節目"就叫*廣告*。台灣跟歐盟法規上的差異真的有很大嗎?
: : "「可以*有條件*開放上述正面列表性質的節目可以允許置入性行銷」"
: : 上面用^^^^畫出的文字就是文章的內容你還問我是哪裡?至於*條件*則是該
: : 段落並沒有把可以置入性行銷的要求寫出,所以我加上*條件*解釋以免有人
: : 看了那段文章以為歐盟是同意任何形式的置入性行銷
: http://www.pts.org.tw/~rnd/p2/2007/AVMS.pdf
: 歐盟電視法大翻修放寬置入行銷納入新媒體
: P.1
: 置入性行銷原則上仍是禁止的,但以正面列表方式列出可開放的節目種類,
: ^^^^^^^^^^^^^^^^^^^^^^^^^^^^^^^^^^^^^^^^^^^^^^^^^^^^^^^^^^^^^^^^
: 包括:電影、劇集、體育、娛樂節目,但兒童節目被排除在外。至於新聞
: ^^^^^^^^^^^^^^^^^^^^^^^^^^^^^^^^^^^^^^^^^^^^^^^^^^^^^^^^^^^^^^^^
: 與時事節目更嚴格地列為不得接受贊助,當然也不開放置入性行銷。
: =====================================================================
: 以上是你所謂的「用^^^^畫出的文字」吧?問整句話的來源,現在開始分解
: 了?或許我能了解為何有些文字會被忽略,因為有人任意拆解習慣了。
那一段話就是該連結內文章第一頁內倒數第五行起的文字,
(歐盟電視法大翻修 放寬置入行銷 納入新媒體,公視策發部 曹琬凌 2007/6)
我再比對一次出錯的是*表列*我抄錄成*列表*,如果因為這樣子的錯誤讓你
無法理解,那我在此道歉。
如果你是質疑"可以*有條件*開放上述正面列表性質的節目可以允許置入性行銷"
是誰說的,上面文章的確沒有一模一樣的字句,是我引用該文與歐盟規範條文。
也是我對該文解讀認為該文作者應該是這麼理解歐盟規定。
: : 在前面的修文裡把已經把歐盟的規範的條文附上簡譯摘出,
: : 條文採用的的確是在符合些條件下允許而新聞仍然不被允許。
: 我這邊都已經在談台灣的現狀該怎麼改變,還在歐盟的規範條文?
你要主張新聞可以採用置入行銷,那是你的言論自由,但是如果
引用文章來說某文章是主張什麼的,那麼自然可以針對你所引用文章
部分是不是如此提出來評論,該文既然是以歐盟修法為經驗,那麼
拿歐盟究竟是怎麼規定的來討論是正常不過了。
: : 新聞、時事節目、兒童節目是被擺在禁止的區間,就算告知
: : 有置入性行銷,也不可以;其他則是擺在需要揭露的區間,如果有
: : 置入行銷而未告知觀眾,就違法;如果是完全的不規範就是這節目
: : 就算有置入行銷,那沒有告知觀眾也不違法,差別就在這裡。
: : 歐盟現在是要把其他節目從禁止區間改到揭露區間但是新聞、時事
: : 節目、兒童節目還是擺在禁止區間。
: : 也就是說當歐盟認為這樣才可以達到對新聞、兒童保護的時候,
: : 我們要採用*歐盟經驗*把兒童節目、新聞跟一般節目一樣標準對待?
: : 這又算哪門子的歐盟經驗?
: 該段啥時提到「歐盟」或「歐盟經驗」了?這段是在講你所謂的「這是規範
: 密度的問題,完全禁止到完全開放中間仍有不同規範區間」,完全溢散於該
: 段的言論還真令人覺得「駭人聽聞」。
同上,你要如何主張是你的自由,但是當你引用他文做文論述的支持時
那麼文章的解讀自然可以被檢驗。而該文以*歐盟修法*經驗所提出的字句,如
果不把*歐盟規範*拿出來一起討論,逕以該文解讀,那麼自然可能誤解。
為免再繼續陷入雞同鴨講這裡試圖整理出幾個點:
My point:
歐盟從原則禁止,修正為有條件開放,而公視策發部一文
(http://www.pts.org.tw/~rnd/p2/2007/AVMS.pdf)
既從歐盟修法經驗出發且該文在P1 也顯示知悉歐盟新聞跟兒童
仍受禁止規範,那麼該文P4中以草案並規範兒童、新聞的置入行銷
規範排除商業力介入,並認與歐盟方向吻合下,但是被業者排拒,
(業者認為扼殺商業電台生機)。
而接下段再舉從歐盟經驗看置入性行銷仍須在兒童保護、新聞中立
下開放。有所為(置入行銷許可),有所不為(新聞與兒童之置入行銷)
Your Point:
公視策發部一文P4 從歐盟經驗看置入性行銷仍須在兒童保護、新聞中立
下開放....等語,指的是適當的告知下可以在兒童節目與新聞為置入性行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9.18.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