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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我專抓某l幾句話回, 但對一個每句話都出問題的人到底要怎樣回才不算挑語病呢? 承認自己講錯話這麼難?對啦,我的口氣不怎麼好, 不過對跟錯跟口氣又有什麼關係? 某l之前跟別人對話的口氣就很好嗎?口氣好不好那麼重要? ※ 引述《lostt (事不過三!)》之銘言: : ※ 引述《Escarra (還沒想到)》之銘言: : : 本段結論:現行法完全禁止任何置入性行銷, : : 因為依法節目與廣告必須清楚區分,且新聞應包含於節目的概念之中。 : : 因此:「新聞廣告化在現行法下是完全禁止的。」 : 此為學者說法 所以現在要推給學者了,引述作為自己論據的人就此消失。 : : 本段結論:「目前對新聞廣告化無法可管,我們NCC雖然早就開會研究過知道了, : : 甚至也在自己認為無法可管的前提下開過罰單處罰過別人了, : : 可是還是可以公開說這真是駭人聽聞,科科。」 : 這是NCC說法 所以現在又要推給NCC了,引述作為自己論據的人就此消失。 : : 某人很高興的引了兩段資料,馬上就前後不一自打嘴巴, : : 還可以洋洋得意的甘為NCC鷹犬,自以為得益甚多,可笑,可笑。 : 然而,洪貞玲、劉昌德的說法提到了"基本上是採取禁止的態度",很熟悉不是嗎? : 「  新通過的指令載明,原則上置入性行銷原則上仍是禁止的,但以正面表列方式列出 : 可開放的節目種類,包括:電影、影集、體育、娛樂節目,但兒童節目被排除在 : 外。至於新聞與時事節目更嚴格地列為不得接受贊助,當然也不開放置入性行銷。」 : 學者和NCC"自打嘴巴",顯然比不上歐盟電視法內三句就自打嘴巴來得厲害 學者沒有自打嘴巴,NCC自打嘴巴是罰完之後說無法可管, 至於你的自打嘴巴,前文俱在大家都看得到。 即使是這一段,你引的是學者文章, 不是歐盟電視法,歐盟電視法那來三句內就自打嘴巴? 最後,這整段話又有那裡自打嘴巴? : : 事實上這裡面包含了許多層次的問題,在某人自以為的討論中從來沒有釐清過。 : : 首先,置入性行銷是否完全等於是廣告? : : 其次,接受贊助跟置入性行銷是否是同義詞? : : 再來,置入性行銷在考量技術上有多種呈現可能的時候是否必須一律禁止, : : 是否只要有拿錢或有收受利益就一定全部不行? : : 最後,置入性行銷是否非得動用國家公權力去管制而無法交由市場機制去解決? : : 若是應該使用國家公權力,就新聞與其他節目其管制密度是否宜有區分? : : 除了電子媒體外,諸如電影、雜誌、報紙等等置入性行銷的手法是否也應該一併管制? : : 其管制理由為何?有無其他侵害更小的管制手段?等等等等等。 : : 這裡面除了言論自由與消費者保護外,還有公平交易與促進產業活動的經濟建設議題, : : 某人從頭到尾就是一句新聞絕不可賣,還不容質疑, : : 對NCC的種種腦殘做法與自我矛盾卻不置一詞,也不見其提出什麼有建設性的做法。 : : 人家好心告訴你現在產業的現狀是怎樣,也不見你感謝一聲。 : : 到底是要怎樣討論下去? : 你部份的提問在我列出來NCC的會議記錄當中即有應對的解答 : 比如: : 本會第166次委員會議附帶決議:「本會將儘速研議修法,明文禁止政府機關、政黨或 : 企業以金錢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置入新聞;在修法之前,各新聞臺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 : 託、贊助或任何對價,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知。」 : 其他部份我就不回應了 都說NCC自我矛盾了,還只會引NCC來護身, 請問「你自己的」意見在那裡? 東引一段,西引一段,出錯了就都是別人的錯, 前面那麼多可以討論的東西通通略過,回的只有最後結論,還不是自己想過的, 果然只是鷹犬的料。 就拿這段來說好了, 原本新聞局的「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就已經被批評無法源依據違憲, 現在NCC嘴巴上說新聞廣告化無法可管, 事實上仍然繼續沿用這個有違憲疑虞的原則對新聞節目開罰, 不但如此,還更進一步,在沒有任何法源依據的情形下 「對人民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 規定「在修法之前,各新聞臺…『應』於報導中同時明白標示或告知」, 試問,違反這個NCC內部決議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NCC這個決議對外有法律效力嗎? 最有趣的是,NCC要求新聞台必須做的事情, 不就是他們準備拿來認定節目廣告化的判準之一嗎? 行政機關指示受管制人做違規的行為? 回來談本題,我認為節目廣告化或置入性行銷均無需強制禁止, 僅需要求明白標示該節目的資金來源, http://www.aef.com/industry/news/data/2005/3119 美國FCC委員Jonathan Adelstein在2005年就曾經表示, There's nothing wrong with product placement so long as it's disclosed as required by law. The idea of the disclosure laws is that the public needs to know when they're being advertised to. 當然,這背後跟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有關,歐洲就不這樣想了。 不過,立足於在地的思考,在台灣節目廣告化早已泛濫的現狀下, 比較全面性的禁止與強制揭露,那一個做法會比較有效的改善現況? 在揭露之後,剩下來的就是市場機制了。 國內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也對節目廣告化一事提出看法: http://www.stba.org.tw/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2&Itemid=65 當然他們有他們的立場,不過該考量的點的確起碼就是應該有這些, 沒有對這些點提出有效的說明,貿然就認為應該全面禁止,不是聰明的管制態度。 甚至,片面規定電視節目不得置入性行銷, 卻罔顧平面媒體、電影等等置入性行銷早就行之有年且無任何法律可管, 這中間的差別待遇也看不出有什麼正當理由。 新聞是不一樣的, 那是因為對社會大眾來說節目跟對新聞這兩種東西背後的意象是不同的, 即便是假象,新聞意指實際發生的事情(或其representation), 換句話說,社會大眾對新聞的「真實性」依賴性更高, 也因此增加了管制新聞不得接受贊助或甚至直接買賣的政策理由。 但這仍然不是絕對的,跟節目廣告化一樣, 當你被明確告知這是某種「廣告」的時候,誤導的效應就消失了, 即使這個內容被「稱作」是新聞也是一樣的, 全面性的禁絕,背後還是要有一套足以說服人的理由才是, 否則仍然不足以通過限制言論自由的憲法檢驗。 (順著言論自由的幾種理論延伸,應該多少都可以講出一套道理出來) 我並不反對禁止這個部分,但是要求主管機關必須負起說明理由的責任, 且必須在合憲合法的前提下有效率的、公平的執法。 罵NCC正是因為他們的作為完全不符合國人的期待, 我不知道這樣的批評到底那裡像麥卡錫。 以上。某人要不要回隨便,你很忙我也很忙,睡覺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202.48
lostt:是我誤會了,我誤會11559的自打嘴巴是指NCC自打嘴巴 07/12 01:21
lostt:這是我為何指出兩段發言者各為學者和NCC的原因 07/12 01:23
nightcatman:你可以去看看某個也是學法的R大的文 對錯之外還有些東 07/12 05:38
nightcatman:西才是能不能說服人的重點 現實社會不是法庭 不是你把 07/12 05:41
nightcatman:法條推出來和人家戰個天昏地暗 人家就會認為你是對的 07/12 05:46
nightcatman:言盡於此 我也很忙 你可以回去放假我還在上工 潛水去 07/12 05:48
nightcatman:對了 附帶說明一下上面只是對你的第一段回文而已 (潛) 07/12 06:03
Escarra:看不慣?早就叫你離我遠一點了,沒人叫你也沒人罵到你自己 07/12 08:47
Escarra:出來討罵幹嘛?是l自己先把跟他討論的人扣上支持媒亂的帽 07/12 08:48
Escarra:子,還「不容懷疑」咧。說穿了你也不過就是私人恩怨出來報 07/12 08:50
Escarra:老鼠怨罷了。不是我這個ID你會找上門來?去。 07/12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