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上文在公視策發部一文中有引出:
: : ======================================================================
: : http://www.pts.org.tw/~rnd/p2/2007/AVMS.pdf
: : 歐盟電視法大翻修放寬置入行銷納入新媒體
: : P.1
: : 置入性行銷原則上仍是禁止的,但以正面列表方式列出可開放的節目種類,
: : ^^^^^^^^^^^^^^^^^^^^^^^^^^^^^^^^^^^^^^^^^^^^^^^^^^^^^^^^^^^^^^^^
: : 包括:電影、劇集、體育、娛樂節目,但兒童節目被排除在外。至於新聞
: : ^^^^^^^^^^^^^^^^^^^^^^^^^^^^^^^^^^^^^^^^^^^^^^^^^^^^^^^^^^^^^^^^
: : 與時事節目更嚴格地列為不得接受贊助,當然也不開放置入性行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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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你所引的前頭數語為「新通過的指令明載」,這為第一頁談論有關歐盟
: 現狀,而我所引述第四頁是「惟若從歐盟修法的經驗來看」,這是作者分析
: 了歐盟的修法經驗所得,這本來就會與歐盟修法的「現狀」不同。
歐盟的經驗中新聞跟兒童節目跟一般節目規範有所區隔,
而作者分析會建議不做區隔全部都用相同規範?以達到
保護兒童跟新聞中立?
: : 就在上面所引的部份。
: : 告知義務揭露資金來源,何嘗不是一種*條件*?如果是無條件的開放
: : 就算節目被置入了,你也不知道,因為他沒有揭露,也沒告訴你有人出錢了
: : 這個節目是被贊助是被置入行銷的。
: 詢問你「可以*有條件*開放上述正面列表性質的節目可以允許置入性行銷」
: 整句是從何而來,結果卻可以只切割成「條件」兩個字出來。還是先詢問清
: 楚,這「一整句」是「在何處」?
"「可以*有條件*開放上述正面列表性質的節目可以允許置入性行銷」"
上面用^^^^畫出的文字就是文章的內容你還問我是哪裡?至於*條件*則是該
段落並沒有把可以置入性行銷的要求寫出,所以我加上*條件*解釋以免有人
看了那段文章以為歐盟是同意任何形式的置入性行銷
: 新聞被置入性行銷這部份,我一直持的就是:在目前無法有效達成的情況下
: ,要求明令禁止不如改由明令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你要把這個稱之為
: 「條件」、「配套」或什麼詞語,那你就這麼稱呼。所以,就如同「惟若從
: 歐盟修法的經驗來看,置入性行銷仍須在保護兒童、並維護新聞中立性的前
: 提下開放,並且消費者亦須適當地被告知」。 因此,你若要把我所說,
: 新聞在被置入性行銷要配以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是叫「條件」的話,那
: 就這樣稱呼。
在前面的修文裡把已經把歐盟的規範的條文附上簡譯摘出,
條文採用的的確是在符合些條件下允許而新聞仍然不被允許。
: : 政治獻金有規定哪些人可以做哪些人不可以做
: : 不是開放政治獻金,只要揭露來源所有人都可
: : 以任意捐款而無限制。
: : 置入性行銷亦同,開放是指以明確的法規範去規範行銷行為
: : 當然也可能最開放的方法是是*完全不規範*,這是規範密度
: : 的問題,完全禁止到完全開放中間仍有不同規範區間。
: : 法規的規範當然也可能包含現行的作法,但是這不是多此一舉
: : 而是在無法規範時,行為違反的效果,你有沒辦法依法懲處。
: 對,所以這討論的是規範的區間,新聞被置入行銷,不是完全棄守而隨意被
: 置入,而是要求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給觀眾知曉,為何會有這樣的想法
: ?因為置入性行銷的目的是「希望消費者在不知不覺中對產品產生印象」,
: 揭露就是為了避免「不知不覺」。
新聞、時事節目、兒童節目是被擺在禁止的區間,就算告知
有置入性行銷,也不可以;其他則是擺在需要揭露的區間,如果有
置入行銷而未告知觀眾,就違法;如果是完全的不規範就是這節目
就算有置入行銷,那沒有告知觀眾也不違法,差別就在這裡。
歐盟現在是要把其他節目從禁止區間改到揭露區間但是新聞、時事
節目、兒童節目還是擺在禁止區間。
也就是說當歐盟認為這樣才可以達到新聞中立、對兒童保護的時候,
我們要採用*歐盟經驗*把兒童節目、新聞跟一般節目一樣標準對待?
這又算哪門子的歐盟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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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來自: 61.219.18.192 (07/12 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