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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stt (事不過三!)》之銘言: : ※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 歐盟電視法大翻修 放寬置入行銷 納入新媒體,p.2 p.4﹞;「可考慮採取歐 : : 盟與美國媒改團體建議的作法,對於商業性置入性行銷不採取完全禁絕的作 : : 法,而配之以要求清楚資訊揭露的方式,以及尊重媒體工作者自主性的前提 : : 下,有限度地開放」﹝洪貞玲、劉昌德/傳播權觀點的商營廣電管制,p.8﹞ : 洪貞玲、劉昌德/傳播權觀點的商營廣電管制 : http://www.twmedia.org/modules/mydownloads/visit.php?cid=5&lid=4 : p.7-p.8 : 至於商業影響媒體內容方面,近年來媒體實務界與學界對於「置入性行銷」的弊病有相當 : 多的討論與批判;特別是政府透過置入性行銷的商業手段,更一度引起國會討論是否對置 : 入性行銷採取更嚴格的管制措施。事實上,在置入性行銷可視為一種廣告的前提下,我國 : 現行法規對於這種商業力量影響媒體內容的新手段,基本上是採取禁止的態度。例如,廣 : 電三法都要求「節目」與「廣告」清楚區分,如果違反此一規定,主管機關視情節輕重, : 可給予電視業者警告或罰鍰之處罰。因此,以當前的法規觀之,商業力量、乃至於政治力 : 量透過置入性行銷來影響與箝制言論自由的作法,並非無法可管,而一方面是因為主管機 : 關不願意積極作為,另一方面是執行上有所窒礙難行之處所致(劉昌德、羅世宏,2005) : 。針對此點,或可考慮採取歐盟與美國媒改團體建議的作法,對於商業性置入性行銷不採 : 取完全禁絕的作法,而配之以要求清楚資訊揭露的方式、以及尊重媒體工作者自主性的前 : 提下,有限度地開放(Commercial Alert, 2005; WGA, 2005; Commission of the : EuropeanCommunities, 2005)。 : (編按:歐盟的部分上面已有敘述,除了亮紫色的部分外,在前後文應可看出所謂「有限 : 度的開放置入性行銷」的標的為「媒體之傳播內容」,並無指出可開放新聞置入 : 性行銷。) 新聞現在是「自外於『媒體之傳播內容』」了?一家二十四小時不斷播放的 新聞台,他所產製的除了「新聞」這樣的「媒體之傳播內容」外,還能產製 出什麼? 台灣現行當然是採取禁止的態度,但是禁止了嗎?鎮瀾宮媽祖遶境這是每年 幾乎固定時段的置入性行銷,有作為嗎?要說其他有抓,那怎麼這麼顯而易 見,並且每年固定上演的卻不抓?說穿了就如同你引述的內容所說的,是「 因為主管機關不願意積極作為」,但該文也不否認或許真的人手不夠等等之 類的,因此也提出有可能是「執行上有所窒礙難行之處所致」。 好啦!主管機關既然也沒那麼想積極作為,且或有窒礙難行之處,這種情況 也不能就這樣擺著繼續爛,因此才會有建議,「對於商業性置入性行銷不採 取完全禁絕的作法,而配之以要求清楚資訊揭露的方式、以及尊重媒體工作 者自主性的前提下,有限度地開放」。 : : ,「NCC呼籲各新聞台,新聞節目受委託、贊助、對價播出新聞節目時, : : 應在報導同時,明確告知收視大眾資金來源,讓社會大眾明確認知」﹝1089 : : 5 5/19 [新聞] NCC附帶條款 置入性行銷 要告知資金來源」,所以這些 恕刪,因為你找的根本就是錯的,所以有部分暫且不表。 http://0rz.tw/792QX NCC同時針對此案作出附帶決議: 三、研議儘速修法,明文禁止政府、政黨或企業以金錢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置 入新聞;在修法之前,各新聞台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託、贊助或任何對價, 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知。 : (編按:簡短整理,從以上會議紀錄中可看出NCC關於新聞置入性行銷的研究由今年1月15 : 日開始,至4月24日作成禁止新聞置入性行銷之決議,5月31日研議修法明文禁止 : 禁止政府機關、政黨或企業以金錢直接或間接購買或置入新聞;在修法之前, : 各新聞臺之新聞節目如接受委託、贊助或任何對價,應於報導同時明白標示或告 : 知。亦即目前對新聞廣告化無法可管,「NCC附帶條款 置入性行銷 要告知資 : 金來源」係指未立法之前的過渡措施,NCC的立場依舊要禁新聞置入性行銷,簡言 : 之,waynedd你被中國時報和你自已的選擇性認知騙了) 我是比較不懂,為何「我國現行法規對於這種商業力量影響媒體內容的新手 段,基本上是採取禁止的態度」,那何需再附帶決議要「研議儘速修法,明 文禁止」?若是我國既然「已經」禁止的話。 : : 歐美媒體監督團體、國內傳播學者,甚至NCC 都是該如我一樣被貼上「媒亂 : : 價值觀錯亂」的標籤? : 你所有提出的資料我看完了 : 斷章取義、片面認知,這就是最後的結論 : 問題一:新聞究竟可不可以販售? waynedd和各位版友你覺得? 對於「所謂「有限度的開放置入性行銷」的標的為「媒體之傳播內容」,並 無指出可開放新聞」等語,你的結論或許是正確的,這些內容確實是充滿了 「斷章取義、片面認知」,當然,你找到錯的地方而做出錯的論述,這暫且 不需評論。 最後,這個問題不知是申論題還是簡答題?若是只能簡答,最標準最理想的 答案是「不可以」,但這樣的回答有辦法解決問題嗎?沒辦法!而且這個問 題就像問「新聞究竟需不需要達到客觀真實」?簡答的話也是「需要」,但 有嗎?傳播初入門說的是什麼,請接受「鏡子理論破碎」,最後大家能接受 的是什麼?「媒介真實」,列出了要查證、要正反併呈、要給當事人回答的 機會等等的「條件」,來看是否符合低於「客觀真實」的「媒介真實」,但 因此就不再追求「客觀真實」了嗎?當然還是有。很慶幸的是,前人願意在 努力往理想邁進的時候,仍對目前必須與現實折衝下提出解決的方案,而非 只是一句「用盡一切方法追求客觀真實」就結束了,如今也才有起碼的「媒 介真實」。 所以這個問題是只要標準答案即可?還是要能有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果覺得 之前所提的,甚至「新聞專業組織則應擬訂相關倫理規範,規定新聞機構的 所有置入性行銷專案應由廣告或工商服務部處理,不得要求新聞人員協助進 行置入性行銷專案報導。此外,新聞專業組織也應要求新聞機構遵守廣告與 新聞明確區分的原則,將所有置入性行銷專案報導安排在固定版面或特定時 段刊播,並在相關訊息中要求媒體以明顯方式標示贊助廠商或政府單位以提 醒閱聽大眾」﹝羅文輝、劉蕙苓/置入性行銷對新聞記者的影響﹞,這些方 法都不夠的話,再一次請教是否有更優於上述的方法呢?願聞其「詳」。 -- 手是為了握在一起而存在的 不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43.231
lostt:我同意倒數第二段法律現狀未對金錢介入有所規範的說法 07/12 01:16
waynedd:??哪個"倒數第二段"呀?? 07/12 02:19
lostt:附帶決議要「研議儘速修法,明文禁止」,若「已經」禁止 07/12 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