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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 原文: : : 惟若從歐盟修法的經驗來看,置入性行銷仍須在保護兒童、並維護新聞中立 : : 性的前提下開放,並且消費者亦須適當地被告知 : 上文在公視策發部一文中有引出: : ====================================================================== : http://www.pts.org.tw/~rnd/p2/2007/AVMS.pdf : 歐盟電視法大翻修放寬置入行銷納入新媒體 : P.1 : 置入性行銷原則上仍是禁止的,但以正面列表方式列出可開放的節目種類, : ^^^^^^^^^^^^^^^^^^^^^^^^^^^^^^^^^^^^^^^^^^^^^^^^^^^^^^^^^^^^^^^^ : 包括:電影、劇集、體育、娛樂節目,但兒童節目被排除在外。至於新聞 : ^^^^^^^^^^^^^^^^^^^^^^^^^^^^^^^^^^^^^^^^^^^^^^^^^^^^^^^^^^^^^^^^ : 與時事節目更嚴格地列為不得接受贊助,當然也不開放置入性行銷。 : ^^^^^^^^^^^^^^^^^^^^^^^^^^^^^^^^^^^^^^^^^^^^^^^^^^^^^^^^^^ : ======================================================================= 以上你所引的前頭數語為「新通過的指令明載」,這為第一頁談論有關歐盟 現狀,而我所引述第四頁是「惟若從歐盟修法的經驗來看」,這是作者分析 了歐盟的修法經驗所得,這本來就會與歐盟修法的「現狀」不同。 : : 不知「媒體"置入性行銷"*原則*是被禁止的」此語在何處? : 就在上面所引的部份。 : : 「可以*有條件*開放上述正面列表性質的節目可以允許置入性行銷」此語又 : : 在何處? : 告知義務揭露資金來源,何嘗不是一種*條件*?如果是無條件的開放 : 就算節目被置入了,你也不知道,因為他沒有揭露,也沒告訴你有人出錢了 : 這個節目是被贊助是被置入行銷的。 詢問你「可以*有條件*開放上述正面列表性質的節目可以允許置入性行銷」 整句是從何而來,結果卻可以只切割成「條件」兩個字出來。還是先詢問清 楚,這「一整句」是「在何處」? 新聞被置入性行銷這部份,我一直持的就是:在目前無法有效達成的情況下 ,要求明令禁止不如改由明令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你要把這個稱之為 「條件」、「配套」或什麼詞語,那你就這麼稱呼。所以,就如同「惟若從 歐盟修法的經驗來看,置入性行銷仍須在保護兒童、並維護新聞中立性的前 提下開放,並且消費者亦須適當地被告知」。 因此,你若要把我所說, 新聞在被置入性行銷要配以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是叫「條件」的話,那 就這樣稱呼。 : : 政黨政治獻金要求的是「揭露捐款來源」,而非「禁止政治獻金」,這不就 : : 類同於我所謂「與其明令禁止,不如改成明令揭示來源」?能確實宣稱此段 : 政治獻金有規定哪些人可以做哪些人不可以做 : 不是開放政治獻金,只要揭露來源所有人都可 : 以任意捐款而無限制。 : 置入性行銷亦同,開放是指以明確的法規範去規範行銷行為 : 當然也可能最開放的方法是是*完全不規範*,這是規範密度 : 的問題,完全禁止到完全開放中間仍有不同規範區間。 : 法規的規範當然也可能包含現行的作法,但是這不是多此一舉 : 而是在無法規範時,行為違反的效果,你有沒辦法依法懲處。 對,所以這討論的是規範的區間,新聞被置入行銷,不是完全棄守而隨意被 置入,而是要求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給觀眾知曉,為何會有這樣的想法 ?因為置入性行銷的目的是「希望消費者在不知不覺中對產品產生印象」, 揭露就是為了避免「不知不覺」。 : : 報導資金來源何處,就如同媒體先公諸自己有立場,而非虛假對外號稱自己 : : 是「中立」,把訊息接櫫而使觀眾知道當看這則新聞時,是需要做出修正, : : 而非隱諱使觀眾無從知曉。 : : 最後,新聞一直以來都是商業媒體的營利工具,如果真的嚴格看待的話。 -- 手是為了握在一起而存在的 不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4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