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 原文:
: : 惟若從歐盟修法的經驗來看,置入性行銷仍須在保護兒童、並維護新聞中立
: : 性的前提下開放,並且消費者亦須適當地被告知
: 上文在公視策發部一文中有引出:
: ======================================================================
: http://www.pts.org.tw/~rnd/p2/2007/AVMS.pdf
: 歐盟電視法大翻修放寬置入行銷納入新媒體
: P.1
: 置入性行銷原則上仍是禁止的,但以正面列表方式列出可開放的節目種類,
: ^^^^^^^^^^^^^^^^^^^^^^^^^^^^^^^^^^^^^^^^^^^^^^^^^^^^^^^^^^^^^^^^
: 包括:電影、劇集、體育、娛樂節目,但兒童節目被排除在外。至於新聞
: ^^^^^^^^^^^^^^^^^^^^^^^^^^^^^^^^^^^^^^^^^^^^^^^^^^^^^^^^^^^^^^^^
: 與時事節目更嚴格地列為不得接受贊助,當然也不開放置入性行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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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你所引的前頭數語為「新通過的指令明載」,這為第一頁談論有關歐盟
現狀,而我所引述第四頁是「惟若從歐盟修法的經驗來看」,這是作者分析
了歐盟的修法經驗所得,這本來就會與歐盟修法的「現狀」不同。
: : 不知「媒體"置入性行銷"*原則*是被禁止的」此語在何處?
: 就在上面所引的部份。
: : 「可以*有條件*開放上述正面列表性質的節目可以允許置入性行銷」此語又
: : 在何處?
: 告知義務揭露資金來源,何嘗不是一種*條件*?如果是無條件的開放
: 就算節目被置入了,你也不知道,因為他沒有揭露,也沒告訴你有人出錢了
: 這個節目是被贊助是被置入行銷的。
詢問你「可以*有條件*開放上述正面列表性質的節目可以允許置入性行銷」
整句是從何而來,結果卻可以只切割成「條件」兩個字出來。還是先詢問清
楚,這「一整句」是「在何處」?
新聞被置入性行銷這部份,我一直持的就是:在目前無法有效達成的情況下
,要求明令禁止不如改由明令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你要把這個稱之為
「條件」、「配套」或什麼詞語,那你就這麼稱呼。所以,就如同「惟若從
歐盟修法的經驗來看,置入性行銷仍須在保護兒童、並維護新聞中立性的前
提下開放,並且消費者亦須適當地被告知」。 因此,你若要把我所說,
新聞在被置入性行銷要配以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是叫「條件」的話,那
就這樣稱呼。
: : 政黨政治獻金要求的是「揭露捐款來源」,而非「禁止政治獻金」,這不就
: : 類同於我所謂「與其明令禁止,不如改成明令揭示來源」?能確實宣稱此段
: 政治獻金有規定哪些人可以做哪些人不可以做
: 不是開放政治獻金,只要揭露來源所有人都可
: 以任意捐款而無限制。
: 置入性行銷亦同,開放是指以明確的法規範去規範行銷行為
: 當然也可能最開放的方法是是*完全不規範*,這是規範密度
: 的問題,完全禁止到完全開放中間仍有不同規範區間。
: 法規的規範當然也可能包含現行的作法,但是這不是多此一舉
: 而是在無法規範時,行為違反的效果,你有沒辦法依法懲處。
對,所以這討論的是規範的區間,新聞被置入行銷,不是完全棄守而隨意被
置入,而是要求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給觀眾知曉,為何會有這樣的想法
?因為置入性行銷的目的是「希望消費者在不知不覺中對產品產生印象」,
揭露就是為了避免「不知不覺」。
: : 報導資金來源何處,就如同媒體先公諸自己有立場,而非虛假對外號稱自己
: : 是「中立」,把訊息接櫫而使觀眾知道當看這則新聞時,是需要做出修正,
: : 而非隱諱使觀眾無從知曉。
: : 最後,新聞一直以來都是商業媒體的營利工具,如果真的嚴格看待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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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是為了握在一起而存在的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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