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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銘言: : : 以上你所引的前頭數語為「新通過的指令明載」,這為第一頁談論有關歐盟 : : 現狀,而我所引述第四頁是「惟若從歐盟修法的經驗來看」,這是作者分析 : : 了歐盟的修法經驗所得,這本來就會與歐盟修法的「現狀」不同。 : 歐盟的經驗中新聞跟兒童節目跟一般節目規範有所區隔, : 而作者分析會建議不做區隔全部都用相同規範?以達到 : 保護兒童跟新聞中立? 因為台灣的現狀與歐盟不同,台灣空有規定﹝甚至有無還眾說紛云﹞,實際 上已經處處都是,而不同於歐洲是先行公共管制而如今採取漸進開放。如果 對於台灣與歐洲在傳播管理的歷史過程中無法了解的話,會有這樣以為的想 法並不為過。 : : 詢問你「可以*有條件*開放上述正面列表性質的節目可以允許置入性行銷」 : : 整句是從何而來,結果卻可以只切割成「條件」兩個字出來。還是先詢問清 : : 楚,這「一整句」是「在何處」? : "「可以*有條件*開放上述正面列表性質的節目可以允許置入性行銷」" : 上面用^^^^畫出的文字就是文章的內容你還問我是哪裡?至於*條件*則是該 : 段落並沒有把可以置入性行銷的要求寫出,所以我加上*條件*解釋以免有人 : 看了那段文章以為歐盟是同意任何形式的置入性行銷 http://www.pts.org.tw/~rnd/p2/2007/AVMS.pdf 歐盟電視法大翻修放寬置入行銷納入新媒體 P.1 置入性行銷原則上仍是禁止的,但以正面列表方式列出可開放的節目種類, ^^^^^^^^^^^^^^^^^^^^^^^^^^^^^^^^^^^^^^^^^^^^^^^^^^^^^^^^^^^^^^^^ 包括:電影、劇集、體育、娛樂節目,但兒童節目被排除在外。至於新聞 ^^^^^^^^^^^^^^^^^^^^^^^^^^^^^^^^^^^^^^^^^^^^^^^^^^^^^^^^^^^^^^^^ 與時事節目更嚴格地列為不得接受贊助,當然也不開放置入性行銷。 ===================================================================== 以上是你所謂的「用^^^^畫出的文字」吧?問整句話的來源,現在開始分解 了?或許我能了解為何有些文字會被忽略,因為有人任意拆解習慣了。 : : 新聞被置入性行銷這部份,我一直持的就是:在目前無法有效達成的情況下 : : ,要求明令禁止不如改由明令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你要把這個稱之為 : : 「條件」、「配套」或什麼詞語,那你就這麼稱呼。所以,就如同「惟若從 : : 歐盟修法的經驗來看,置入性行銷仍須在保護兒童、並維護新聞中立性的前 : : 提下開放,並且消費者亦須適當地被告知」。 因此,你若要把我所說, : : 新聞在被置入性行銷要配以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是叫「條件」的話,那 : : 就這樣稱呼。 : 在前面的修文裡把已經把歐盟的規範的條文附上簡譯摘出, : 條文採用的的確是在符合些條件下允許而新聞仍然不被允許。 我這邊都已經在談台灣的現狀該怎麼改變,還在歐盟的規範條文? : : 對,所以這討論的是規範的區間,新聞被置入行銷,不是完全棄守而隨意被 : : 置入,而是要求強制揭露資金來源的訊息給觀眾知曉,為何會有這樣的想法 : : ?因為置入性行銷的目的是「希望消費者在不知不覺中對產品產生印象」, : : 揭露就是為了避免「不知不覺」。 : 新聞、時事節目、兒童節目是被擺在禁止的區間,就算告知 : 有置入性行銷,也不可以;其他則是擺在需要揭露的區間,如果有 : 置入行銷而未告知觀眾,就違法;如果是完全的不規範就是這節目 : 就算有置入行銷,那沒有告知觀眾也不違法,差別就在這裡。 : 歐盟現在是要把其他節目從禁止區間改到揭露區間但是新聞、時事 : 節目、兒童節目還是擺在禁止區間。 : 也就是說當歐盟認為這樣才可以達到對新聞、兒童保護的時候, : 我們要採用*歐盟經驗*把兒童節目、新聞跟一般節目一樣標準對待? : 這又算哪門子的歐盟經驗? 該段啥時提到「歐盟」或「歐盟經驗」了?這段是在講你所謂的「這是規範 密度的問題,完全禁止到完全開放中間仍有不同規範區間」,完全溢散於該 段的言論還真令人覺得「駭人聽聞」。 -- 手是為了握在一起而存在的 不是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17.14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