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rryVoe (Cherry Voe)
看板part-time
標題Re: [問題] 關於承攬契約
時間Mon Jul 7 03:17:18 2008
請參考這篇
http://ii007.ii.nthu.edu.tw/epaper/law/20051114.htm
(應該不會看不懂,真的看不懂的部份,請來信給我,我會盡量說明 :))
如果有更好的選擇,請不要簽承攬契約,簡單來說,就是僱主想規避自己的責任
最不利的是勞工,這篇的文末指出,即使是承攬,只要是僱傭關係存在
(日後不得不上法院的話)還是會被解釋為僱傭
但是
但是
但是
一、對一位part-time勞動者,除非是出了人命或是身體重要器官、功能毀損
不然也不可能為了區區幾百元、幾千元去爭取權益
(有些公司的心態就是,反正勞工不懂、不會、不想花時間計較
得過且過,拖過去就算了)
可能會在勞動的相關權責單位就獲得救濟(行政上)
萬一前面的程序幫不了你,有可能要進入司法程序(司法上)
二、救濟成本是一位Part-time勞動者能/想負擔的嗎?
即使可以享有免費的訴訟服務,但時間的等待與心理壓力的煎熬過程也非常難受
比方說:
有人會說,這是濫訴,為了幾百元、幾千元濫行訴訟,勞民傷財
有人會說,根本就是爛草莓,不堪壓力亂投訴公司的行為
有人會說,不好好用功唸書、不好好去打工,跟公司搞這些,浪費時間
等到真的司法還你公道,說不定你早已畢業,進入職場,有一份正式的全職工作
我想說的是
與其事後只能亡羊補牢,不如一開始就把牢補好,省得日後麻煩
這樣的工作寧可不做,再找其他,以免後患無窮
不想做這樣的工作,不對的是僱主,為什麼想要享受勞工提供的服務
卻要規避自己應有責任,這並不是(Part-time)勞動者的問題
除非這原本就是一種承攬性質的工作,原本就是該簽承覽契約
(典型的承攬契約,ex:運送,運送業與他們的客戶之間的關係)
就以Part-time的立場來看,應多是僱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
即使工作上混合僱傭與承攬,也不太可能完全排除僱傭
我會做的是(如果我是應徵者)
1.再找其他工作
2.向勞動主管機關檢舉這家公司,避免日後無辜應徵者繼續受害
可參考的相關報導
http://www.twlabor.net/phpBB2/viewtopic.php?t=2402
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l/laborlaw/20040409144524.html
http://www.bankunions.org.tw/?q=node/82
http://blog.udn.com/teachersu/250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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