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mail protected] (~幻戀~)》之銘言:
: 我一個朋友的親戚養了一隻狐狸狗(別人送的)
: 我不知道詳細情形,這是聽我男友說的
: 那個朋友因為工作而住親戚家,
: 前天她親眼看到姨丈發瘋似的對一隻狗拳打腳踢
: 她也不敢怎樣 阿姨去台北了 只有她一個人
: 我男友說 狗狗的一隻眼睛已經瞎了 而且有多處傷痕
: 所以那個朋友偷偷把狗帶出來 想暫時養在我男友家
: 因為我們也養了一隻狐狸狗 >"<
: 結果她阿姨打電話來說把狗帶回家 她姨丈也說了不再打牠
: 也不能讓朋友難做人阿 只好帶牠回家了>"<
: 狗狗一回到家 一直不敢進去 ꨊ: 朋友抱牠進去後就出來了 她說姨丈把狗狗"丟"進房間
: 天阿~~~沒有別的辦法了嗎
: 我男友叫那個朋友說 等她姨丈心情好的時候問他狗狗肯不肯賣
: 出的價錢不要太離譜我男友就要買牠!!
: 問題是暑假過後我們就沒那麼多時間照顧了耶= =
: 想說上來問問有沒有人喜歡狐狸狗呢??
: 如果她親戚肯賣的話 我就跟你們說댠價錢會盡量橋好
: 狗狗是母的 毛很白很漂亮 大概3~4歲吧
: 牠很乖 不會亂叫>"<
動物保護法
http://www.hsapf.org.tw/hsapf/p13/page13.htm
飼主顯然違反動物保護法,"第二章動物之一般保護"至少好幾項:
第五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十五歲者為限。未滿十五歲者飼養動物,以其
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飼主對於所管領之動物,應提供
適當之食物、 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
遮蔽、通風、光照、溫度、清潔及其他妥善之照顧,並應避免其所
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十一條: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之醫療及手
術,應基於動物健康或管理上需要,由獸醫師施行。但因緊急狀況
或基於科學應用之目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者,不在
此限。
這位飼主已違反動物保護法,原po可以打電話請以下單位介入
在認養這隻可憐的狗狗
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
http://www.apaofroc.org.tw/index-1.htm
全國各縣市動物保護申訴專線電話一覽表
單 位 電 話
台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 02-87897131
高雄市家畜衛生檢驗所 07-2237213
基隆市政府 02-24238660
新竹市政府 03-5368329
台中市動物防疫所 04-23869420轉29
嘉義市政府 05-2290357,05-2226945
台南市動物防疫所 06-2130958
台北縣政府動物疾病防治所 02-29596353
宜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39-600717
桃園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3-3326742轉33~36
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3-5519548轉114
苗栗縣政府農業局 037-351618
苗栗縣動物防疫所 037-320049
台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4-25250017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49-2222542
彰化縣動物防疫所 04-7610141
雲林縣政府 05-5322242
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5-5322905
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5-3620027
台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6-5832399
高雄縣動物防疫所 07-7462368,07-7450413,07-7467644
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8-7233646
台東縣政府自然保育課 089-350232
花蓮縣動物防疫所 03-8227433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 06-9212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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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98.51
※ 編輯: ebi 來自: 218.184.98.51 (05/26 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