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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13/today-life9.htm 2010-6-13 住戶規約通過即可/大樓禁養寵物 管委會可限制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只要社區多數住戶同意,民眾就不得在自家飼養寵物! 有民眾投訴,她居住的大樓近日決議不得飼養寵物,已嚴重侵犯其權益。營建署表示,大 樓要做出這樣的規約,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住戶出席、出席住戶四分之三以上決議,若 未達此門檻,規約就無效。 有住戶抗議 權益被嚴重侵犯 不過,住戶規約能否溯及既往禁止養寵物?營建署表示,這得看規約怎麼訂;若住戶有任 何意見或主張,就該積極出席住戶會議,捍衛自己的權利。 大樓住戶陸小姐表示,她所居住的大樓,原未禁止住戶飼養寵物,她養了兩條流浪狗,且 未在公共區域出現,也沒造成任何髒亂,三年來都沒被其他住戶投訴。但大樓在六月的住 戶會議中決議,禁止在大樓內飼養寵物。 陸小姐質疑,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 除他人干涉。她在自己的家裡面養狗,完全不妨礙他人,為什麼還被禁止? 陸小姐反問,是不是哪天也能決議,有特定傳染病的人不能居住在該社區? 營建署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要限制住戶飼養動物,必須以規約定之;規約須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要達成決議的門檻非常高,除規約另有規定外,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戶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同意才能通過。一旦規約 依法通過,則具有非常高的約束力,甚至優於民法的適用。 營建署指出,飼養寵物是一種行為,與使用、收益、處分不一樣,養寵物可能因髒亂、噪 音、氣味等問題,干擾到其他住戶,才授權給所有住戶決定是否能夠在大樓內養寵物。 營建署坦承,規約雖會侵犯部分住戶的權利,但既然是共同生活的環境,又是多數人的決 定,少數人可能因此得有所犧牲。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指出,有意購屋的飼養寵物民眾,應先了解購屋標的有 無不能飼養寵物的規約,該公司也會事先提醒購屋者注意,避免不必要的紛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0.17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