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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師好,最近讀法規時出現了以下疑惑 因此在此請教大家: 特殊教育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第8條 學前教育及國民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辦理為原則。 國民教育完成後之特殊教育,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第19條 身心障礙學生於接受國民教育時,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政府免費提 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 想請問 1.中央教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教育部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直轄市、縣(市)政府 那麼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第8條)指的是什麼呢?? 2.各級政府(第19條) 指的是 直轄市、縣(市)政府嗎?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鑑輔會應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 兼任之;並指定專任人員辦理鑑輔會事務。鑑輔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由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請問: 鑑輔會的主任委員是否指的就是市長和縣長? 北市、北縣、高市 則為教育局長? (印象中以上三縣市為例外,市長 為一級機關首長 教育局長為二級機關首長) 以上還煩請各位老師解惑,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6.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