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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一下這細則草案全文: ===========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草案(99.01.21)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以下基本教育年齡為三足歲至二十一足歲。 第三條 凡持醫療機構、社政單位出具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需求證明欲接受特殊教 育服務者,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鑑定與安置。 第四條 本法第六條所稱專業人員,係指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列之人員。 第五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專責單位,係指各級主管機關所設具有專責人員與預算之 單位,負責辦理特殊教育業務。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承辦特殊教育業務人員,係指辦理特殊教育相關業務之專責學校人 員。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特殊教育學分,係指在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校院特殊教育相關 學系(所、學程)所修習之特殊教育學分。 第六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八條實施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定期辦理特殊教育通 報,並與衛生、社政主管機關之通報系統互相結合。 本法第八條所定出版統計年報,應包含特殊教育學生、師資、安置類型之人數與比率,及 經費狀況等項目。 第七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所稱之其他適當場所,係指少年矯正 學校、少年輔育院、社會福利機構或醫療機構附設之特殊教育班。 第八條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之特殊教育班辦理方式分為三種: 一、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係指學生大部分時間於特殊教育班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二、 分散式資源班係指學生在普通班就讀,部分時間接受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三、 巡迴輔導班係指由巡迴輔導教師部分時間到校、機構或到特殊教育學生家中提供特 殊教育及相關服務。 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特殊教育方案,係指高級中等以下無設置特殊教育班、資源班之 學校,應依學生身心特性及學習需求,規劃特殊教育方案辦理之。內容包括生活與學習輔 導、相關專業服務、特殊性向及才能培養等。 前項特殊教育方案得以個別學校或跨校方式辦理之。 第九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專責單位,係指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之特殊教育班 級規模,設置專責處理特殊教育業務之處(室)或組。 第十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所稱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係指學生已被鑑定為 身心障礙學生,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接受鑑輔會之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鑑輔會 應專案審議,考量學生身心障礙特質及個別學習需求,得逕行安置及提供相關服務。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對鑑輔會審議結果有所爭議,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條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稱社區化係指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應考量社區特性並結 合相關資源;無障礙係指接納身心障礙學生並排除環境之限制;融合係指各教育階段身心 障礙學生,應以與普通學生一起學習為原則。 第十二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特殊專才者,包括校內外具教師資格之專長教師或曾榮獲政 府機關頒發相關證照之人士,以協助進行相關領域之教學。 第十三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所稱特殊教育之專業知能,係指至少修習特殊教育三學分,並 從事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行政等相關工作三年以上。 第十四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係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 學生個別特性所擬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家庭現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與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及其評量方式、日期與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介入方案與行政支援。 五、各教育階段間之轉銜服務內容。 參與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 第十五條 前條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針對身心障礙新生及轉學生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 定;校內舊生則應於開學前訂定;每學期至少檢討一次。 第十六條 本法第三十條所稱高等教育階段特殊教育方案,係指依身心障礙學生特性及學 習需求,規劃生活與學習輔導、相關專業服務等內容。 前項特殊教育方案得配合學校資源,由學校學生輔導中心或特殊教育中心成立資源教室負 責辦理之。 第十七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與需求評估。 二、學生認知、情意與特殊才能教育目標、課程與輔導方案之設計。 參與擬定個別輔導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教師、學生家長、 特殊專才者等,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參與。 前項個別輔導計畫得以小組或個別方式實施之。 第十八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鑑定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 異學生時,應選擇適用該學生之評量工具及程序,得不同於一般資賦優異學生。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輔導前項學生時,學校對於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教學,應就其身心 狀況,保持最大彈性,不受班級人數限制,予以特殊設計及支援,並得跨校實施。 第十九條 特殊教育學生如須轉入普通班或一般學校就讀,原就讀學校應輔導轉班或轉校 ,並將個案資料隨同移轉,以便追蹤輔導。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改進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教具之需要,應主動 辦理或委託學術單位、特殊教育學校或機構等,進行研究或編製,並定期展示成果。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結合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諮詢會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及其他相關組織,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 前項所稱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係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為協助辦理特殊教育相關事項所 設之單位;其成員由各級主管機關聘(兼)任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82.193
sayume:IEP內容變得很簡要~真好~~以前十項要背好久~ 01/31 00:40
fyao:我是覺得特教資源中心、諮詢會和特教科/課等單位重疊性過大 01/31 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