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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身障權益保障法 象徵台灣人權進步 更新日期:2007/06/05 20:15 (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五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將身 心障礙者保護法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建立團隊鑑定 與需求評估機制,使相關單位的福利與服務提供確實滿足身心障礙 者需求。內政部長李逸洋晚間向立法院表示感謝,認為這代表台灣 社會接納身心障礙者的態度、價值已朝先進國家水準大步邁進。 這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名稱演變,視身心障礙者為獨立自主個體,等同一般人該有的 權益應獲保障; 二、定義範圍,改變身心障礙者鑑定方式,依世界衛生組織頒佈的 標準認定,使身心障礙者不再被「疾病化」,以便獲得適切服務。 三、明定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為五年,效期屆滿後應重新辦理鑑 定及需求評估,明確掌握身心障礙者實際狀況; 四、以往身心障礙者認定經鑑定後,由政府發給身心障礙手冊,持 有身心障礙手冊者,無論是否有需求,皆可享有全套身心障礙福利 ,屬齊一式福利提供,新法則加入五年緩衝準備,全面評估真正需 要福利者。 此外,新法對身心障礙者的醫療權益、就業權益、手語翻譯服務、 人身安全、反歧視等領域,均有明確規範及加強。 李逸洋認為,從歷次修法轉變,可看出台灣身心障礙福利政策已從 視其為弱勢民眾,給予保護照顧,轉變為國家、社會應提供公平友 善的無障礙環境,支持身心障礙者獨立生活,與一般人一樣平等參 與各方面活動,代表台灣社會接納身心障礙者態度的進步。960605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605/5/fdro.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5.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