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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前言 第一條 因應會內嚮導群組織瓦解,特設立此一臨時法案,本法參照成大山協嚮導群組織 法之規定而擬定,提交會務會議表決,自公布日起開始實行。 第二條 幹部群設群長一名。 第三條 嚮導隊沿用舊制,各隊由隊員互選一人為隊長負責全隊之事務。 嚮導群成員分為三級:一、嚮導,二、幹部,三、隊員。 第二章 嚮導群各級人員之權利義務 第四條 隊員之權利。 一、可優先參召本會之活動。 二、可優先租借本會之裝備及資料。 三、在會務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四、可擔任本會小山活動領隊。 第五條 隊員之義務 一、出席會務會議。 二、需召入工作組。 第六條 幹部之權利 一、可擔任本會登山活動領隊及嚮導。(細則另定) 二、可享本會公開招生活動費用之優待。 三、在幹部會議中具提案權及表決權。 第七條 幹部之義務 一、出席幹部會議。 二、在山野活動中協助領嚮維護隊伍人員之安全。 三、提攜本會後進以傳承經驗。 四、負責本會嚮導群各項訓練活動之計畫、籌備、執行及檢討之工作。 五、為山防組當然成員。 第八條 嚮導之權利同幹部之權利 第九條 嚮導之義務同幹部之義務 第三章 幹部群長 第十條 幹部群長之職責: 一、擔任幹部會議之主席。 二、執行幹部會議之決議。 三、督導各嚮導隊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 幹部群長之產生 凡本會幹部具半年以上資歷者,得經幹部會議過半數贊成為本會幹部群長。 第十二條 幹部群長之罷免:由二分之一以上幹部連署,並於幹部會議召開三日前公布 ,經由幹部會議出席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罷免之。 第四章 幹部會議 第十三條 幹部會議由幹部群長召開,所有現任幹部組成。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幹部出席始得開會。 第十五條 幹部會議開會時得就其議題邀請會長、相關之工作組組長或特定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幹部會議之職責 一、嚮導群人員之培養與訓練計畫。 二、嚮導群人員升級之審核。(細則另訂) 三、處份失職之嚮導群人員(須經表決額數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處份包括行政 處份、停權、禁山、降級。 四、審核山野活動。(細則另訂) 五、排定及審核各項訓練計畫之課程。 六、其他關於山野活動之研究發展和執行。 七、解釋本會章程法規。 第十七條 本會具幹部資格者如無故缺席幹部會議二次以上,撤銷其幹部資格。 第五章 山難預防暨搜救小組 第十八條 本會在幹部群中設山難預防暨搜救小組,簡稱山防組,由全體現任嚮導及幹部 組成。 第十九條 山防組之職責 一、加強各種登山安全訓練。 二、平時安排山難防救作業演習。 三、活動中負責留守工作。 四、若遇狀況則依搜救程序負責救援工作之策畫與實施。 第二十條 山防組長為山防組之召集人,其選舉罷免方式同幹部群長。 第六章 修改及其他 第二十一條 本法之修改須經幹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提交會務會議。經會務會議表決 額數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始得修改,自公布日起實施。 第二十二條 本法之解釋由幹部會議為之。 -- Origin:《 成大計中 BBS 站 》[bbs.ncku.edu.tw] 來源:[mingshu.nc.es.ncku.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