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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魏錫鈴/台中報導 台中市政府市務會議昨(30)日通過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稅捐自治條例施 行細則(草案),積極促進投資,將送請市議會通過後發布實施。 市府說,這項施行細則主要在藉減免地方稅,加速經濟發展、增進公共利益,草案中 明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應檢附的相關文件,以及減免原因消滅時應在30 日內申請恢復徵收。 市府表示,減免原因消滅的情況,包括: 違反各該公共建設事業原來核准目的者;撤銷廢止立案或登記者;在減免期限屆滿前 經主辦機關通知終止投資契約、停止興建營運的一部或全部或強制接管營運者;因停 工、停業、停止使用滿一年或違反核定規劃使用或工廠登記證被註銷者,及其他未按 原減免、減徵原因使用者。 市府已在7月發布「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規定重大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直接用地免徵地價稅五年、直接使用的自有房屋 減徵房屋稅50%五年、取得或設定典權的不動產契稅減徵30%等。 台中市稅捐處說,前項施行細則通過、發布後,地方稅減免自治條例規定的優惠,才 能開始施行。 【2002/10/0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84.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