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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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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3.86.149
■ 記者邱馨儀整理
陳小姐詢問:
自行經營使用統一發票的企業社,在銷售貨物或勞務給營業人時,誤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交給買受人,是否會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答覆:
營業人銷貨予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的
二聯式統一發票,將會受到按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的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最高不得超過1萬5,000元。
上述情形,如經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將受到連續處罰。連續處
罰部分的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的2%,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
元。(記者邱馨儀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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