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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4 中國時報
國道競速 重罰十倍
楊憲州/造橋報導
愛開快車的人注意了!千萬別在高速公路上看到別人開快車便踩油門跟進,因為不
僅會因超速受罰,且涉及與他車「有意識上的聯絡行為」,而被認定有競駛、競技意圖
,可能會受到至少十倍於超速的重罰。
國道二隊副隊長陳英傑廿三日指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修條文於九十一年頒
布實施後,對汽車駕駛人在國道上超速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有兩
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上述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九
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照。
陳英傑說,此措施實施以來,二隊於九十一年間以測速照相共測得六部車輛涉嫌競
駛或競技,時速都在一百五十公里以上,去年似收到震懾之效,未再發現競駛或競技情
事,但今年上半年卻又已告發六部,其中兩部於五月中旬在三義路段測得,時速分別高
達一九四和一八三公里,處三千元超速罰鍰,另開三萬元競駛罰單,因此呼籲駕駛人勿
重蹈覆轍。
他說,會發生競駛或競技,有些人是因不甘被超車而意氣用事「超回來」,有些則
是相約飆車,有人則是看到前車加速而不自覺地踩油門跟進,雖然駕駛人互不認識,但
根據判例分析,被告發者事後雖然申述理由,不過交通裁決單位會以法有明文駁回,若
再向法院聲請異議,也可能被認定「有意識上的聯絡行為」再駁回,因此唯有遵守規定
行車才能確保生命安全及免被告發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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