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rclelee (非正妹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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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罰單] 警察違法亂開單!就在台大後門!
時間Mon Jan 23 16:17:09 2006
時間:1月23號 10點36分
地點:台大後門 辛亥路星巴克至語言中心後門的班馬線
違法警員:大安分局交通分隊,張忠榮
被扭曲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受害者:台大學生 (我相信絕對不只我一人,台大學生請站出來遣責違法警察)
情形如下:我騎過班馬線後,警員攔我下來,說機車不能騎這條路
我說,請問那條法規規定「機車不能行使行人穿越道?」
該警員翻了翻處罰條例,於是拿四十四條來開我紅單!
警員扭曲法令事實如下:
1、條例主要是罰的是「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第一我前方並無行人
第二我與人行方向是平行的,而且我騎的非常慢,5km左右
2、警員堅持,機車就是不能走行人穿越道,而我問警察那一個法條有這樣的規定?
警員找了找,還是同樣的第四十四條,以下我附錄四十四條的全文
大家看看,其中有規定機車禁行行人穿越道嗎?
3、警員拿的第四十四條例,竟然還是舊版的!拿舊法條,治我的罪???
(雖然舊法條跟現行法條是大同小異的)
我已經去板橋監理站申訴了!請所有受害的台大學生,一起來申訴他!
大家同聲遣責扭曲法令的張忠榮警員!
事實上我也查了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其中並無規定機車禁行行人穿越道
(如果我漏查的話,也請各位大大告訴小弟,如果真是我弄錯,我願道歉)
附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
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
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
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
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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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192.42.85
推 ani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汽車」包括機車 01/23 16:29
→ anime:第三條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 01/23 16:30
→ anime: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01/23 16:30
推 circlelee:謝謝你…那大大您認為我申訴有理嗎? 01/23 16:50
推 forcetrain:法規都拿出來了,照法規行事 01/23 17:05
推 b3630:機車本來就不能走斑馬線,那是行人走的,個人意見 01/23 17:09
推 forcetrain:其實我覺得這不是重點 01/23 17:11
→ forcetrain:重點是當事人可不可以面對與他預期相反的結果 01/23 17:12
※ 編輯: circlelee 來自: 210.192.42.85 (01/23 18:04)
→ circlelee:b3630,你可以拿出法條說,機車不能走班馬線嗎? 01/23 18:10
→ circlelee:以法論法,我錯的話我願道歉,繳罰單… 01/23 18:11
推 ciswww:路權觀念 01/23 23:47
推 b3630:被開單都會生氣的,希望你不要習慣這種生氣~~ 01/24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