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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1月23號 10點36分 地點:台大後門 辛亥路星巴克至語言中心後門的班馬線 違法警員:大安分局交通分隊,張忠榮 被扭曲法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受害者:台大學生 (我相信絕對不只我一人,台大學生請站出來遣責違法警察) 情形如下:我騎過班馬線後,警員攔我下來,說機車不能騎這條路 我說,請問那條法規規定「機車不能行使行人穿越道?」 該警員翻了翻處罰條例,於是拿四十四條來開我紅單! 警員扭曲法令事實如下: 1、條例主要是罰的是「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而第一我前方並無行人 第二我與人行方向是平行的,而且我騎的非常慢,5km左右 2、警員堅持,機車就是不能走行人穿越道,而我問警察那一個法條有這樣的規定? 警員找了找,還是同樣的第四十四條,以下我附錄四十四條的全文 大家看看,其中有規定機車禁行行人穿越道嗎? 3、警員拿的第四十四條例,竟然還是舊版的!拿舊法條,治我的罪??? (雖然舊法條跟現行法條是大同小異的) 我已經去板橋監理站申訴了!請所有受害的台大學生,一起來申訴他! 大家同聲遣責扭曲法令的張忠榮警員! 事實上我也查了所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其中並無規定機車禁行行人穿越道 (如果我漏查的話,也請各位大大告訴小弟,如果真是我弄錯,我願道歉) 附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四十四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 段或道路施工路段,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 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 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 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 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42.85
ani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的「汽車」包括機車 01/23 16:29
anime:第三條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 01/23 16:30
anime: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01/23 16:30
circlelee:謝謝你…那大大您認為我申訴有理嗎? 01/23 16:50
forcetrain:法規都拿出來了,照法規行事 01/23 17:05
b3630:機車本來就不能走斑馬線,那是行人走的,個人意見 01/23 17:09
forcetrain:其實我覺得這不是重點 01/23 17:11
forcetrain:重點是當事人可不可以面對與他預期相反的結果 01/23 17:12
※ 編輯: circlelee 來自: 210.192.42.85 (01/23 18:04)
circlelee:b3630,你可以拿出法條說,機車不能走班馬線嗎? 01/23 18:10
circlelee:以法論法,我錯的話我願道歉,繳罰單… 01/23 18:11
ciswww:路權觀念 01/23 23:47
b3630:被開單都會生氣的,希望你不要習慣這種生氣~~ 01/24 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