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y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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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7月1日新修訂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時間Wed May 24 23:15:26 2006
最近報紙新聞如火如荼的介紹7.1即將上路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有些修訂個人不是很贊同
有些覺得顧及了現實面的訂正
小弟也只是趕潮流 查了一下法令
覺得幾條感興趣的法令 說一下個人看法
也不知道是不是見解正確
諸如7-2條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我認為測速照相的意義都沒有了
未來超速肇事問題可能會提高
56條去年9月就開始實施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這樣路口10公尺不再強制只能劃紅線
沒有劃紅線就是拖吊開單
還能有新的選擇 畫停車格
也就是說10公尺內沒停車格就是禁停
但是有畫設停車格放置車輛的放寬限制
最重要的是90-3條 今年7月1日上路 影響才是重大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
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
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這樣把去年通過的56條再加以擴大解釋
只要公路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認定後設置標誌標線
人行道上就可以停放機車或者供慢車行走
過去人行道上的爭議就可以減少大半
只要主管機關及警察局認定哪條人行道或者騎樓沒問題
那麼騎樓人行道就可以停放機車
現在所謂的人行道 騎樓停放機車
個人認為是交通主管機關依據停車場法12條
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16條
將人行道(含騎樓)畫設機車停車格
但是現今道路管理交通處罰條例
55條 56條明顯說人行道上禁止停車
這樣變得有爭議
不過7月1日後這項爭議將會消失
但是隨之而來的是騎樓開放停車後
安全上的問題怎麼辦
民眾確實有騎樓停機車需求
但是開放之後 會不會停得密密麻麻的 對於市容不好看
而且如果遇到縱火之類的
是否有消防上的安全問題
這是我看了即將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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