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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報紙新聞如火如荼的介紹7.1即將上路的道路交通處罰條例 有些修訂個人不是很贊同 有些覺得顧及了現實面的訂正 小弟也只是趕潮流 查了一下法令 覺得幾條感興趣的法令 說一下個人看法 也不知道是不是見解正確 諸如7-2條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 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我認為測速照相的意義都沒有了 未來超速肇事問題可能會提高 56條去年9月就開始實施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這樣路口10公尺不再強制只能劃紅線 沒有劃紅線就是拖吊開單 還能有新的選擇 畫停車格 也就是說10公尺內沒停車格就是禁停 但是有畫設停車格放置車輛的放寬限制 最重要的是90-3條 今年7月1日上路 影響才是重大 在圓環、人行道、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 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 或標線另行規定機器腳踏車、慢車之停車處所。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 安全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這樣把去年通過的56條再加以擴大解釋 只要公路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認定後設置標誌標線 人行道上就可以停放機車或者供慢車行走 過去人行道上的爭議就可以減少大半 只要主管機關及警察局認定哪條人行道或者騎樓沒問題 那麼騎樓人行道就可以停放機車 現在所謂的人行道 騎樓停放機車 個人認為是交通主管機關依據停車場法12條 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12-16條 將人行道(含騎樓)畫設機車停車格 但是現今道路管理交通處罰條例 55條 56條明顯說人行道上禁止停車 這樣變得有爭議 不過7月1日後這項爭議將會消失 但是隨之而來的是騎樓開放停車後 安全上的問題怎麼辦 民眾確實有騎樓停機車需求 但是開放之後 會不會停得密密麻麻的 對於市容不好看 而且如果遇到縱火之類的 是否有消防上的安全問題 這是我看了即將上路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新制的一些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8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