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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丁萬鳴/台北報導 台北101大樓有意對利用該大樓做背景、拍廣告的廠商收取權利金,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昨天說,101大樓雖有註冊商標,但只要廣告不使用101大樓商標,就不構成侵權。 政府已開放立體商標申請專利權,去年七月台北101大樓是國內第一個獲准取得立體商標 權的案件,所有人為台北金融大樓公司。 但智產局昨天表示,台北金融大樓公司雖有商標權,但不代表其可任意限制任何人使用「 101大樓」的權利,也不可對以101大樓為背景的廣告或相關商業行為收取權利金。 智產局組長陳淑美說,以目前台北101大樓已使用的商品為例,有101大樓造型的模型玩具 已經註冊,除非第三人未經權利人同意生產販售相同或類似商品,造成消費者混淆之虞, 或認為是台北金融大樓公司所生產或經其同意所製造,否則都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以101大樓為背景設計的房地產廣告,只要不是用於販售101大樓,或讓人誤會是台北金融 大樓公司在賣房子,也不構成侵害其商標權的問題。 智產局指出,一般建商在廣告中,將建地附近著名建築物一併刊載,是告知消費者建地的 相關位置和附近環境的機能,應屬商標法的善意且合理使用方式,並非做商標使用,因此 不受商標權拘束。 著作權法規定,街道、公園、建築物的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戶外場所,以及長期展示 的美術著作或建築著作,除以建築、雕塑、展示或專門販賣美術著作重製外,依規定可以 任何方法「利用」。 包括向公眾開放利用著名建築物作成紀念品、拍攝照片、製成明信片、紙雕或海報、 拍攝戲劇入鏡做背景等,都屬於「合理使用」,不構成違反著作權法或侵權的問題。 2006-02-14/聯合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