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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NTU-AGEC 看板] 作者: saulin (很好) 看板: NTU-AGEC 標題: [公告]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會章程總綱 時間: Sun Apr 17 01:30:14 2005 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系學會章程總綱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會員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四章 會長 第五章 會員代表 第六章 幹事會 第七章 農村服務隊 第八章 經費 第九章 附則 細則 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52年12月10日訂定 中華民國71年10月17日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處理會員事務,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進而發揮所學,參與社會服務 工作。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台灣大學校總區農業經濟系系館。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凡註冊於本校農業經濟學系及農業經濟學研究所之學生,均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五條:本系師長及歷屆學長均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提案權及表決權。 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研究生不享有被選舉權。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出席會員大會。 二、遵守本會章程。 三、繳納會費。但研究生減半。 第八條:本會之榮譽會員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並得列席會員大會。 第三章 會員大會 第九條: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所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利機構。 第十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會長。 二、罷免會長。 三、修改章程。 四、複決章程修正案。 五、創制權。 六、對本會財務有監督追認權。 第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學期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開之。 第十二條: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修改章程,複決章程修正案。(參見細則第四條) 二、遇有其他重要事件,由會員五分之一連署。(參見細則第五條)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召開時,出席人數須超過會員三分之一史為有效。表決時, 需超過出席人數之半始為有效。(參見細則第六條) 第四章 會長 第十四條:會長為本會最高負責人。 第十五條:本系系主任為本會之榮譽會長。 第十六條:會長依本會宗旨之職權如下: 一、決定本會之政策與方針。 二、任免幹事人員。 三、召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會議及幹事會會議。 四、對外代表本會。(參見細則第七條) 第十七條:會長由會員自由競選,於會員大會投票選舉之,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十八條:副會長一名,由會長聘任之,其任期與會長同。 第十九條:會長因故不能視事,由副會長暫時代理之。 第二十條:會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於解職: 一、因不得以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另具辭職者。 第五章 會員代表 第廿一條:會員代表為本會最高監察機關。 第廿二條:各班班代表為當然會員代表。 第廿三條:會員代表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本會之行政、財務。 二、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三、負責平時一切會務之聯繫。 四、代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參見細則第八條) 五、會員代表得列席有關之幹事會議,並協助執行幹事會議決議。 六、對本會之預算案有審計權。 七、提出章程修正案。 第廿四條:會長兼任會員代表會議召集人。 第廿五條:會員代表之任期與班代表同。 第六章 幹事會 第廿六條:幹事會為本會最高執行機構。 第廿七條:幹事會執行本會一切議決案。 第廿八條:幹事會之組織由會長決定,其職務如下: 一、負責本會財務、事務、公共關係、採購、存檔、活動資料。 二、負責本會各種體育、康樂、聯誼活動。 三、負責舉辦學術活動,編輯刊物,並提倡讀書研討風氣。 四、負責對新生的輔導與服務並加強學長制功能。 第廿九條:幹事會議由會長不定期召開之。 第七章 農村服務隊 第三十條:為實現本會服務社會之宗旨,得成立台大農經系農村服務隊(以下簡稱本隊) 以本會會員為主要隊員。 第卅一條:本隊以榮譽會長為領隊,會長為隊長。 第卅二條:本隊由隊長聘任幹事一名,負責本隊諸事宜及經費之籌措。(參見細則第九條) 第八章 經費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所繳會費及其孳息。 二、有關單位之輔助。 第卅四條:凡當然會員於每學期註冊時須繳交會費,會費得視各學期之活動預算, 於幹事會議時協定,並由會員代表同意之。 第九章 附則 第卅五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須提交會員大會修訂之,事後並呈請學校當局備案。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於學校當局核准後施行。 細則 第一條:罷免會長,須由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呈請會員代表召開臨時大會。(連署人 身分詳見細則(五)) 第二條:罷免議案需得出席人數五分之四以上贊成,乃得通過。 第三條:會長離位後,由副會長接任,幹事會得不更動。 第四條:由會員代表提出章程修正案,呈請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決議。 第五條:連署人身分規定如下: 一、連署人須包括四個年級及研究生的會員。 二、大學部會員每一個年級至少需五名及研究所會員至少五分之一之連署。 第六條:有關特別事項之表決,請參見內政部公佈之會議規範。 第七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只限於校內其他社團。 第八條:僅指罷免會長時,經由會員之連署呈請而代為召開。 第九條:有關本隊之經費得向有關單位申請補助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32.24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