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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米糖相剋問題一向被認為是導因於生態上兩種作物轉換容易,農民比較米、 蔗價格頻頻轉作,而造成甘蔗供給不穩定及收購價格爭議不斷。市場均衡價格難以達成 ,在那裡不是一隻看到的手-市場-在決定價格,而是一隻看的到的手-壟斷-在運作。 日據初由於糖廠的原料主要來自收購,為取得原料的充分供應彼此間常常陷入激烈競爭, 因而拉高蔗價。日據前期米作收入低弱,糖業自然樂在於在維持米、蔗田收入均等的前 提下,訂定甘蔗的單位價格,形成慣行的米糖比價辦法。此制度下,甘蔗生產擴張的主 要的效果在增加糖業的利潤,而不是蔗農收入的改善。 1925年後能在土著掌握下米作部門生產的蓬萊米大量輸日,米生產者的收入得以 隨著產量的增加而提高。可是,原本憑藉低落之米收入壓抑甘蔗收購價格的米糖比價 機制卻受到莫大的傷害,直接威脅糖業資本的利益。米糖利益長久存在的衝突這才表 面化,而被稱為所謂的米糖相剋。 米糖相剋問題顯然不僅止於表面衝突的現象。而牽涉到制度面上長久存在的對抗 關係。 比較爪哇的米糖共生 爪哇的甘蔗種植集糖廠的作業需要大量的人力。水田區不只可以養活密集的人口, 而且,由於輪作制度下農民經營米、蔗作,自家米田的收穫可以用來滿足大部分的維生 需求。但水稻與甘蔗所需的水利與環境相似,所以甘蔗幾乎一開始就種在水田,但這 種種植並未使爪哇的米作比其他國家更高產或吸收更多的勞工。因為在水田區的米蔗 輪作若要使甘蔗收成最大的話是與米作收成最大的原則相互牴觸的。就爪哇整體而言 ,為蔗作而建設的水利系統促成水田擴張米產量伴隨增加,但警在這個意義上可稱米 糖共生,就種蔗的個別村落而言,米糖關係無法稱為互惠的。 19世紀前爪哇傳統社會結構的基礎基本單位是村。個人經由村落集體安排取得 土地的使用權,每個村民對村落的收穫都有一份權力。19世紀後爪哇的殖民政府為 了擴張農業生產、取得土地及廉價勞力,實行強制栽植制。國家是爪哇所謂的 "殖民生產模式"內決定性的要素,國家力量表現在強制栽植直接介入生產過程動用 土著的土地及勞力上並在後續的企業栽植內繼續扮演樞紐的角色。 相對於爪哇,日本總督強制力之使用似乎只限於商品化的過程,而不及於生產過 程上土地及勞力的使用。這並不代表爪哇有一個比台灣總督府還強的殖民政府。爪哇 的殖民政府就人數及組織遠比台灣殖民政府薄弱。爪哇殖民者的人數少,政府並未取 代土著的政治體系及介入村落內的行政。而在台灣的日本人很多。他可以直接深入到 政治、教育、衛生上。 有村落共同體傳統缺乏土地私有權概念的爪哇在新體制下外資糖廠替代了政府的 角色,換湯不換藥的繼承的就有強制栽植制。在台灣我們可以看到一個相反的示範。 農民傳統上有比較強的土地私有概念,而且挺身反抗任何剝削他們土地的意圖。 分析爪哇殖民經濟的適當分析單位因此是"村落"有別於台灣以家戶為基本分析單位 的家庭耕作是農業。爪哇這種根植於集體取向的農民社會在大塊相連的承租土地上大 規模耕種的土地與勞力安排方式與台灣的農民社會所形成的垂直集中式家庭耕作農業 作對照突顯出土助社會既存的社會經濟結構對殖民地生產的形成有決定性的影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03.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