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sandychou 信箱]
作者: Phuv (番薯) 看板: NTUcourse
標題: Re: 林仁光老師的民法概要
時間: Sun Oct 5 20:16:31 2003
第一堂:
法律行為構成的要件:
1. 主體:也就是人[ch2]
2. 標的:標的的範圍遠大於標地物,可能是物,也可能是行為[ch3]
3. 意思表示:是什麼東東勒?把心中所想的透過表達的方式傳達!![ch4]
For example:兩個人,一本書..可以構成很多事情..像是..我跟你買這本書,我跟你借這本書,我跟你租這本書,你可不可以送我這本書等等~~!!!
1. 的部分,要有行為能力(通常看年紀)以及權(利)義(務)能力
2. 的部分,標的部分要:1.可能(請你幫我摘月亮?~不可能!),2.適法(我跟你買一公斤的海洛因,這樣的買賣是否成立?)3.確定(我要買100包米,這樣不夠確定,米的種類啦~blablabla!得就個案加以判斷)
3. 意思表示要健全!!!
第二堂:
ch2 自然人(權利能力,原則[第六條]例外[第七,八條])
法人 社團
財團
有原則~~自然就有例外!!哈!例外是為了穩固架構!
民法第六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法第七條:胎兒以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民法第八條: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九條: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視為 確確實實有這個效果!推定則不太一樣(沒有聽的太清楚)
第七條 視為!!!第九條 推定!!!(推定就是可以舉反証來推翻的方式,ex:你爸還活著)
第三堂:
行為能力:未成年的人,法律行為效果是未定的!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7)-法定代理人
限制行為能力(20)-效力未定-1.本人成年自決
---2.法代
---3.相對人撤回
---4.相對人催告法代
完全行為能力(20up)
效力未定 有效or無效!...還有個得撤銷!!
得撤銷:因為某種因素,有瑕疵存在!是有效的法律行為~(在被撤銷之前)但被撤銷後被視為至死無效!
第一堂
自然人:沒聽到,進來的時候只聽到禁治產
法人:需要經過一定的設立登記才成立,源自自然人。
得向經濟部登記設立登記!
For example: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向經濟部設立登記,一般的公司只要根據公司法第五章第一節(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取得法人的人格,如果公司經營的是特許的業務!(管銀行的是財政部)'經營銀行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
Conclusion:一般公司取得法人'依趙公司法辦理設立登記,若是股份有限公司(Ch5V1)向經濟部商業司辦理!若是特許業務,就得取得目的事業的主管機關,依照公司法完成設立登記,完成後回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Another ex.證卷商: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證券業務,是一個特許業務!(判斷是否特許業務則看是否有相關法源'這個case有證券交易法)成立證券公司,1.向財政部證期會(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2.公司法3.回到證期會~blablabla!
Another ex.保險公司:向保險法的主管機關(財政部),經濟部辦理登記,向財政部申請核發!信託業的主管機關(財政部)
法人重點(要思考的地方):
1. 如何設立(p51)
2. 設立之後的運作
3. 法人的變動, ex. 合併, 收購
民法26條「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逾自然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p.54
法令上的限制:
性質上的限制:
ex. 自然人'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法人' 始於登記,終於解散
法人的侵權行為能力,雖然透過自然人,要求法人必須對某些自然人的行為負責,民法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的之人因執行職務瑣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為保住受害人的權益,加諸法人賠償責任。ex. 砂石車司機撞人事件。
公司成立步驟:
1. 取得資金 2. 選出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 3. 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章程,住所)
法人成立條件:要有人要有錢,錢必須是自有資金,Owner's Equity,並且設立登記錢沒有法人人格,不可能是借來的。 財務規模有規定。
講了一推會計:股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保留盈餘。公司法144條規定不可折價發行 ' 實際交易額小於股本,灌水行為。
法人27條
董事:p56 具有股份,有完全行為能力
董事是股東選出來的,關於公司的事務,股東決議的過程:股東常會or股東臨時會!
表決的方式:誰的錢錢出的多,誰的聲音大!!!股份有限公司:一股即一票
一般事項:1/2, 1/2 (二分之一出席,二分之一)
重大事項:2/3, 1/2
出席股東會的股東手上持有的股份有沒有占公司發行的股份數的1/2or 2/3
要通過就是來的要超過1/2,且投贊成票的超過來的1/2
散戶:持股不多的股東
民法27條 第三項 「法人對董事代表權所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董事可全權代表法人,但受內部限制的董事欺負不知道的外人,還是要負責。善意第三人 ' 不知情者 )買車車的例子:A董事不能買車,可是卻跑去買車車~車商(善意第三人)要錢的時候,其實還是要付的!因為車商不知道你們對於A董事不能買車的內部限制!
※ 引述《takesecret (我)》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老師上到哪邊了阿?
: 這兩次上課有說什麼特別的事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19.47
--
大海的孩子 我們的約定
海天的呼喚又再度響起 狂熱的心追逐烈日
堅持無限希望 散發活力到需要的地方
用熱情成就夢想
這就是NTUCOS台大漁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6.84
※ 編輯: sandychou 來自: 140.112.86.84 (10/31 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