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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次po文就po公告耶~~~~!!!!!!!!哈!!利害八 農業金融法與農業金融體系之永續發展願景 吳榮杰 台灣大學農業經濟學系 2003.9.23 一、 前言 政府在最近幾年積極進行金融改革工作,處理了三十六家經營不善的農、漁會信用部,但 也引起了農、漁會界的恐慌與反彈。去年十一月「全國農漁會自救會」舉行農漁民大遊行 ,要求政府制訂以農、漁會信用部永續經營為主軸的農業金融法,並由農政主管機關作為 農業金融體系之主管機關,統籌監督輔導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同年十一月底召 開的全國農業金融會議也獲致:農(漁)會及其信用部由農委會一元化管理;建立全農業 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之上層銀行;貫徹金融監理一元化;制訂農業金融法及提升農業 經濟之競爭力等五點共識。 在朝野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農業金融法終於在今年七月十日立法院加開的臨時會中三讀通 過。雖然立法過程崎嶇,但總算在最後獲致各方均能接受的共識而完成立法。這對於我國 農業金融界而言,可說是一大喜訊,也是農業金融體系蛻變轉型的重大轉捩點。在歡欣之 餘,農業金融相關的產、官、學界也深懷戒慎恐懼、任重道遠的心情,在農業金融法制基 礎上,潛心擘劃農業金融體系的永續發展願景。 二、 農業金融法主要內容 農業金融法是確立我國農業金融體系發展方針,促進農業金融改革,健全農漁會信用部發 展,協助農業政策推行、農業發展、農村建設及農民照顧的基本法案。在我國加入WTO並 積極推動經貿自由化政策的同時,農業面臨轉型升級及產業結構調整的迫切需要,農漁會 信用部亦面臨經營競爭危機,整個體系的沈痾與積弊更有待儘速改善革新。此外,農漁會 信用部之財務及營運狀況若持續惡化,將因而連帶影響農、漁會其他業務之推展,終將危 害農業之發展、全體農民之福祉及社會的安定。由此可見,在農業金融法通過後,以其為 基礎積極進行農業金融體制改革有其重要性與迫切性。 概括而言,農業金融法的基本精神在建構健全的農業金融體系,並加強監督管理機制,以 改善農漁會信用部經營環境與體質,保障農漁民權益,並促進農業金融體系及農漁村經濟 之健全發展。 農業金融法分為五章(總則、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罰則及附則)六十一條文, 其主要內容包括:架構以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為主體之農業金融體系;改善 農(漁)會信用部經營體質,健全經營管理;建立農(漁)會信用部管理制度;加強農業 金融業務規範,落實監督與管理;對經營欠佳及重大問題農(漁)會信用部提供輔導及處 理機制等。 農業金融法主要條文有: (一) 總則 >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第二條) >農業金融法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第五條) >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得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第七條) 存款保險仍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第八條) (二) 全國農業金庫 >全國農業金庫為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不低於兩百億元。(第十一條) >全國農業金庫之發起人,以政府及各及農、漁會為限。設有信用部者以不低於該農、漁 會淨值百分之十為原則;未設有信用部者應以現金出資,且不得超過該農、漁會淨值百分 之二十。(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全國農業金庫成立初期,政府出資額為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成立滿三年後逐年降至 百分之二十以下。(第十五條) >全國農業金庫獨立董事(占1/3)及監察人(占1/2)由中央主管機關推薦,經股東會選 任。(第十七、二十條) >全國農業金庫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其中半數以上為獨立授信委員。(第十八條) >全國農業金庫之業務項目包括:重大農業建設融資,政府農業專案融資,配合農漁業政 策之農林漁牧融資,銀行法第七十一條所列業務(商業銀行業務)及其他經核准辦理之業 務(含外匯業務)。(第二十二條) >全國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應辦理:收受轉存款,資金融通,輔導與業務及財務查核,金 融評估及績效評鑑,資訊共同利用。(第二十三條) >全國農業金庫稅後盈餘彌補往年虧損後,應提列40%為法定公積並得酌提特別公積,如 尚有餘額,分配85%股息及紅利,10%相互支援基金,5%董監事及員工酬勞金。惟法定 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35%。此外,政府股權所獲配之股 息、紅利作為農漁業推廣經費。(第二十四、二十五條) (三) 農漁會信用部 >信用部業務管理、內部控制及稽核、業務輔導、資金融通、餘裕資金轉存、資產評估、 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放及催收款之清理、呆帳之報銷、對贊助及非會員授信限額及標準等 規定將依本法授權訂定。(第二十八條) >信用部主任之資格條件及聘(解)任辦法由農委會訂定;信用部主任之聘任及解任須經 主管機關核准。(第二十九條) >信用部業務項目擴大,存放款對象及於非會員,並可辦理全國農業金庫委託業務。中央 主管機關得依信用部經營及財務狀況調整期業務項目及範圍。(第三十一條) >信用部應設授信審議委員會。一定金額以上之授信案件,應報經全國農業金庫同意後辦 理或移由全國農業金庫辦理。(第三十二條) >信用部應維持淨值占風險性資產之一定比率。(第三十四條) >信用部年度盈餘應至少提撥50%為事業公積。(第三十五條) >信用部累積虧損超過淨值三分之一,或逾放比超過15%,將由主管機關及全國農業金庫 進行整頓。若三年無輔導績效,將令其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 會。信用部淨值為負者,於RTC存續其間彌補缺口後,令其所屬農(漁)會合併於其他設 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第三十六條) >信用部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停止農(漁)會代 表、理事、監事或總幹事全部職權或其對信用部之職權,並指派人員行使其職權。RTC動 用期間,得令其所屬農(漁)會與其他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第三十七條) 三、 台灣農業金融體系的新氣象 台灣的農(漁)會信用部多為小規模單一經營個體,彼此欠缺橫向整合,亦缺乏上層農業 金融機構的積極輔導協助,在資金調劑、業務推廣、營運效率等方面,相對於其他金融機 構明顯處於不利地位。現行業務管理及監督稽核辦法位階低且不盡完善,亦未能對信用部 充分發揮監督管理效果。惟農業金融法制定後,吾人得以在農業金融法的基礎上,從制度 面對我國的農業金融體系進行改造修繕工程,以提供全體信用部更為有利的經營環境與更 寬廣的發展空間。 全國農業金庫由全體農漁會共同籌資組成(政府股權未來將逐漸降至20%以下),為農漁 會信用部之上層農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業金融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全國農業金庫除了應 收受信用部之轉存款外,也應對信用部進行資金融通。此外,全國農業金庫亦應對全體農 漁會信用部進行業務輔導、財(業)務查核、金融評估以及績效評鑑。全國農業金庫與全 國農漁會信用部間也將共同利用資訊。由此可見,全國農業金庫將於農業金融體系內扮演 小央行之角色,除了積極接受信用部轉存款,由較專業之金融人才投資運用於更寬廣的海 內、外業務外,也對資金不足的個別信用部提供融通,可使全體信用部資金之調劑更為圓 潤,資金之利用效率及獲利率更為提高。全國農業金庫更可透過股息及紅利之分配方式將 盈餘回饋給農漁會。此外,轉存款機制若能運作順暢,且全國農業金庫與信用部在授信業 務上若能取得分工共識,更可因而提高信用部之授信品質,降低其逾放比率及呆帳風險。 全國農業金庫對全體信用部業務、財務及績效之輔導、查核及評鑑更可協助信用部管理機 制與營運體質之改善。對於業務經營不善、財務狀況不佳之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除可提 供緊急財務支援外,亦可協助政府出面輔導。全國農業金庫亦可協助信用部培訓專業金融 人才,研發推廣新種業務及商品。此外,全國農業金庫亦可依信用部之財務狀況及經營績 效委託其辦理銀行業務,可擴大優良信用部業務範圍及競爭力。加上全國農業金庫與信用 部資訊共同利用,因此整體農業金融機構更可緊密結合為一休戚與共的生命共同體,發揮 策略聯盟的實質效果。惟農業金融體系能否健全發展,也有賴於全國農業金庫是否能經營 良好,並帶動信用部的發展。因此,培養及吸收優秀人才加入農業金融體系應是當務之急 。 除了與信用部建立緊密的業務策略聯盟伙伴關係之外,全國農業金庫也可協助政府,促進 農業政策的推行與農業政策目標的達成。我國加入WTO後,將加速農業部門產業結構的調 整,國內農業在生產、生活、生態兼顧的方針下將逐漸轉型升級為高科技、高附加價值、 高資本投入的精緻產業。因此,農業部門對資金的需求將由弱轉強,尤其是生物科技產業 、休閒遊憩農業方面的資金需求,透過農民(業)組織整合產銷或擴大出口因應而生的產 銷自動化、資訊化之設備資金需求等,將特別殷切。且由於產銷效率與獲利率的提升,農 業資金借貸風險將因而降低。此外,由於政府對農(漁)民福利的重視,農(漁)村軟、 硬體建設的改善,水土資源與環境保育的加強,將善用WTO規範之「綠色措施」提高農( 漁)民所得與福利、改善農(漁)村環境與農(漁)民生活品質,以縮小城鄉生活差距。 因此,農(漁)民及農(漁)村居民對於非生產性之生活資金需求在質與量方面都將逐漸 增強,對農業金融機構服務項目之需求將更為多樣化。政府為加速農業產銷結構的調整並 照顧農(漁)民福利所投入的大量農業資金,也有賴農業金融機構更積極密切的配合,以 協助農業政策目標的推行。 原則上,系統性農業金融在體系建構完整並經專業立法予以制度化的管理及保障後,即宜 盡量尊重市場機能,減少政府不必要的干預(不論是刻意的保護或限制),而農業專案貸 款等政策性農業金融才是政府為了彌補金融市場失靈現象而對農業部門加以扶持補助的施 政重點。換言之,雖然農業金融體制在草創初期,各國政府基於政策考量,大多會刻意予 以呵護,以法規制度區隔農業金融與一般金融市場,或賦予特權、提供優惠,扶植其茁壯 ;但是一旦農業金融體制建構完善並能妥善運作,政府即避免對其干預,以確保體系之運 作效率,使其能自力更生,永續發展。 四、 結語 農業金融法在產、官、學界多年的討論與朝野各方共同努力下,終於獲得通過。農業金融 體系的地位因農業金融法而得以確保,農業金融體系的架構因農業金融法而得以確立,農 業金融體系的改革因農業金融法而得以遵循,農(漁)會信用部的經營發展因農業金融法 而展現生機,農業發展、農村建設及農民福利因農業金融法而顯現美好願景。 但是農業金融法的通過不是農業金融改革工作的結束,而是此一長期再造工程另一個階段 的開始。農業金融法不是解決所有農業金融問題的萬靈丹,但確實是據以建構更為完善的 農業金融體系,持續推動農業金融改革的根本準則。農漁會及其信用部未來是否得以永續 健全發展,更有賴於農業金融改革的持續進行。 客觀環境給予農漁會信用部蛻變再造的契機,衷心期盼農漁會界能珍惜、掌握、善用這個 得來不易的機會,痛下決心,摒除私念,發揮最大的智慧,把農漁會信用部和全國農業金 庫緊密結合為一共存共榮的命運共同體,同心協力再創農業金融體系的第二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8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