ㄟ...我剛好念過商業會計法...
第一點的42條,我找不到這個條文喔.....類似的應該是舊法的48條(印象中)
舊法這條因為楊瑞仁案曾經讓薛明玲(簽證會計師)和國票公司派起了很大的爭議
學界也有激烈的討論~後來就被修正掉了,這算是大事~資料應該蠻多可以查到
如果要引用條文要找一下現行法條,不然挺尷尬的
※ 引述《imnaruto (蘿蔔廷 第六代火影)》之銘言:
: 在檢視了商業會計法與GAAP之後我們發現有以下的差異:
: 一、損失認列差異:商業會計法第42條規定數額較為鉅大之非常損失,不宜全部由本期負
: 擔者,得分期負擔之。 但根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損失因沒有未來經濟效益應於發生
: 當期入帳。
: 二、投資評價差異:商業會計法第44條規定,短期投資有公開市場隨時可以變現之有價證
: 券,期末應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估價。跌價損失應作為當期損失,以後年度之漲價應於原列
: 損失之範圍內作為當期收益。 長期股權投資應視投資之性質及影響力之大小,採用成本
: 法、成本與市價孰低法或權益法評價。 但依照34號公報的新規定:未實現利益,必須以
: 公平市價入帳,也就是按市價法入帳。
: 三、收入認列相異:依GAAP之規定,除非收帳的可能性有重大的懷疑,否則分期付款銷貨
: 仍應按普通銷貨法認列收益(銷貨時認列),而不能採用分期付款法或成本收回法,亦指
: ,收帳的可能性如有重大的懷疑時,可用分期付款法或成本收回法;而商業會計法第59條
: 只規定,收款如有重大不確定性時之分期付款銷貨得按毛利百分比法(分期付款法)攤算
: 認列入帳。
: 商會法從開始制定到現在,已經修定了六次,主要因為現在經濟環境變動迅速,企業活動
: 也愈電子化、以符國際的需求,相對的會計理論也越來越發展,當然為了因應企業經濟環
: 境的變動及實務的劇烈變動,修改商業會計法有其必要性,以提升會計資訊品質,健全會
: 計制度,所以有商業會計法修正條件來做全盤的檢討。
: 大概的要點如下: 1. 因應會計原則之多元性,刪除現行第六章入帳基礎及第七章損益計
: 算及相關規定。改於商業會計法修正草案所授權訂立的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
: 原則中之規範 2. 明訂本法與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適用順序,以杜絕
: 爭議。 3. 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規定
: ,修正財務報表必要註釋之內容。 4. 為求登帳之正確性與時效性,將得延後之登帳期間
: 予以縮短。 5. 為預防經濟犯罪,提高罰金、罰鍰之額度,以嚇阻犯罪。
: 我們可得知此修正草案更為會計人員所適用,我們持正面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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