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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社會綜合   911210 承諾發還土地 前提是須先建立自治主體  林淑玲/台北報導 花蓮原住民在國有地圈地建屋事件,日漸擴大。行政院 高層官員昨日表示,政府並不排斥還地予原住民,惟前提是 原住民必須先建立 自治主體。待「原住民自治法」通過後,政府將協助原住民建立自治區,予以 高度自治權,形成「邦聯」或「國中之國」形態。政院並已敲定輔導蘭嶼為我 國第一個 原住民自治區。  原民會已完成「原住民自治法」草案,將於日內送請行政院審議。但據指出 ,政院認為原民會版草案,過於遷就現有法令框架,無法解決原住民面對的生 活問題,並不是很滿意,將在政務審查階段,進行重大翻修。  高層官員表示,根據陳水扁總統二○○○年大選所提,「原住民族與台灣政 府新的夥伴關係」政見,政府將協助台灣各原住民族成立自治區。在自治的基 礎上,各民族將先選出約有五、六十席的「民族議會」,「民族議會」再選出 執政的「主席團」。行政院原民會將轉型為「泛民族議會」,現有原住民立委 的產生方式,也會改變。  這位高層官員認為,要使台灣各原住民族均建立自治區,非一蹴可及,必須 採漸進方式,一步步推動。蘭嶼因範圍明確、人口少,將做為國內第一個原住 民自治區試辦區,「民族議會」主席團將取代鄉長的功能,成為自治區最高決 策機關。未來再逐漸推動到位於平地的原住民族,也分別成立自治區。  這位官員表示,未來,原住民自治區與中央政府的關係,將類似「邦聯」, 亦有「國中之國」的型態。  對於陳總統曾在競選白皮書承諾,承認台灣 原住民族自然主權、推動原住民 族自治、與台灣原住民族締結土地條約、恢復部落及原住民 族傳統領域土地。 這位官員表示,原住民爭取發還土地,對政府並非難事,但前提是,必須有自 治主體,土地為各族自治體所共同保管,「不可能發還給個人」,公地放領也 不可行。  這位官員表示,發還土地的概念,就像縣市政府、鄉鎮公所都有公有土地一 樣。政府將部分國有土地撥交原住民自治體管理,在法理上沒有問題。  這位高層表示,原民會所訂自治法,仍以全國性法律為框架,未來會修訂為 開放原住民部分行為可另以特別法規範。否則包括原住民建屋等,將很難通得 過全國統一的「建築法」,政府照顧原住民的心意就無法顯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sie.ntu.edu.tw) ◆ From: 140.112.21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