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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中所稱「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不是以日據時代的戶籍登記簿上面的「熟蕃」或「平埔」來認定的 以下是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發布的解釋令: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原民企字第0980021162號 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解釋如下: 一、 原住民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 案者」,係指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 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目前鄉(鎮、市、區)公所均不得受理上開登記。 二、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於本法施行前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原住民身分 者,仍須具備同條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之法定要件, 即須依本法之其他條文規定而具有原住民身分。 三、 準此,如不具備本法第二條第二款之法定要件,即於政府准予登記期間, 未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顯非本 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所謂「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自不得適用同 條項後段之「其他原因」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主任委員 章仁香 ※ 引述《haoz (用腳踏遍台灣各角落....)》之銘言: : 第二條(原住民身分之認定) :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    : 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 : 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    : 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 : 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 : 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 : 這個就是讓我們不能登記的身份法! : 正所謂登記有案者,若以日據時代的戶籍謄本算不算登記有案? : 若算的話,平埔族不需修法,即可以當時戶籍謄本"熟"字進行登記! : 我想這也是最符合主客觀的要求! -- 一個國家如果想要要求他國反省其罪惡過去, 最好的方法就是這個國家自己以身作則, 深刻反省本身的痛苦過去,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站在道德的高度上, 令對方感到羞愧,而後懺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74.13
asiantw:就是有一些人沒弄清楚狀況!!就想要告原民會!先冷處理好了. 06/03 06:56
haoz:那麼為何"生"可以補登記 熟不可以~~這不是兩套標準嗎? 06/03 12:09
tzama:是誰說「生」可以補登記?? 06/03 22:12
haoz:那我若找出證據 就願意讓我們正名?事實終究是事實 06/04 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