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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處理原住民族自治體不管轄的事務?     經過認真負責的評估後,原住民族自治區域內,原住民族自治體不適合或是暫不適合 管轄的事務要如何處理呢?這個問題在技術面上比較複雜。如果這些事務,原本就是屬於 中央政府管轄的事務,自然繼續留給中央政府管轄,例如國防、外交事務,留給中央政府 繼續管轄就可以解決。   如果這些自治體不適合或是暫不適合管轄的事務,原本是屬於地方政府管轄的事務, 但是地方政府消失了,原住民族自治馬上就面臨兩個問題: 第一、 原住民族自治體建立後,沒有地方政府可以承接事務。 第二、 鄰近的地方政府沒有幫忙原住民族自治體的義務。   在民進黨執政時期,由原民會前主任委員尤哈尼‧伊斯卡卡夫特先生任內開始起草的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也注意到這樣的問題,其中第18條規定:「自治區正式設立後, 就本法所規定之自治事項有執行上之實際困難者,於三年內,得經原民會核准後委託其他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第1項)前項受委託辦理之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得就受委託事項向自治 區請求必要之費用。(第2目)」換句話說,即便是民進黨執政,大家都必須認真面對 這個問題:「原住民族所組成的民族自治體,必定會面對執行困難的可能,因此,解套 機制是必要的。」   民進黨執政時期的原民會想到的方案是,讓不適合管轄的事務,在自治區成立後3年內 有機會暫時委託鄰近地方自治團體辦理。這個方案的策略,可以簡單的歸納為:「先把全 部事務都交給自治區政府辦理,如果自治區辦不到,我們在想辦法轉交給鄰近的地方政府 ,自治區政府有3年的喘息空間。」   這個方案雖然看似可行,卻沒有回應到前面所提到的第二個問題「依據憲法的規定, 鄰近的地方政府沒有協助的義務,即便是中央制定的法律,也不能隨便增加地方政府的義 務。」因此,如果鄰近地方自治團體拒絕委託時,又該如何?更嚴重的問題是,3年以後 ,自治區政府仍然沒有辦法執行辦理相關事務,又該如何? 因此,如果要真正負責任的解決這個困難,我們必須做這樣的制度設計: 第一、 地方政府對於自治區政府不處理的事務,仍有管轄的義務。 第二、 地方政府協助辦理自治區域內的事務時,沒有拒絕的權力。 第三、 地方政府協助管轄自治區域內的事務時,沒有期限的限制。             空間合一的原住民族自治制度   我們必須負責任的面對這個問題:「原住民族14族,有的在最高的海拔山區,有的在 花東的繁榮地區,也有在海外的小島;有20萬人的民族,也有數百人的民族;各民族的自 治能力差距很大。」所以,先把全部的事務都交給自治區政府辦理,再讓自治區政府移轉 給其他地方政府,卻要面對「地方政府不一定願意接受委託」,以及「地方政府只負責協 助委託3年」的風險,這樣的方案,不能說這個方案風險不高。   所以我們可以逆向思考:如果要讓地方自治團體對民族自治團體不適合或不願意管轄 的事務,仍然有管轄義務、不能拒絕又沒有管轄期限,我們就要讓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後 ,地方自治團體的行政區域不變,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的權限不變,讓原住民族自治區 與地方自治團體在管轄空間上重疊合一。這就是所謂的「空間合一模式」。換句話說,自 治區域仍然還是地方政府的轄區範圍,地方政府就不能拒絕處理這些事務,自治區政府就 可以專心處理民族自治事務。   原住民族自治區先依據原住民族自治法規定,針對有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的各種 事項(也就是所謂的民族自治事項),取得管轄權力,在依據各自治區個別的治理能力以 及各自治區的意願與需要,針對其他事項逐步透過共同管轄、委託或委辦管轄,乃至於修 正相關目的法律,擴大自治的權限。空間合一模式的自治制度,一方面讓自治區政府取得 民族自治事項的管轄權,已經可以確保有利於原住民族的生存發展;二方面讓地方政府繼 續辦理自治區不適宜或不願意管轄的事務,解決自治能力不一的實質問題;三方面讓自治 區政府逐漸擴大自己的權限,建立足以滿足14個民族個別需要的原住民族自治區。 http://0rz.tw/KD7g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1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