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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面向的狩獵問題 ⊙釋昭慧  在「開放原住民狩獵」的議題上,比較值得關切的是:原住民流落平地,常 常接受到種種歧視與磨難;相對地,安住在原住民村落裡,會是比較幸福的 。而狩獵對山居原住民而言,至今都還是「生活的一部分」;他們可以獵殺 動物,用以養活家人。可是他們獵殺的是「野生動物」,在資本主義的經濟 體系裡,依然是商業化行為,這又有違保育法規。  筆者以為「生活」的現實問題,比「文化」的爭議更堪同情,因為那攸關原 住民的「生命存續」。攸關「生命存續」的問題,當事人或可選擇「捨身取 義」,旁觀者則實無權要求他們「殺生成仁」。我們也許只能冷靜地分析: 原住民與政府在這件事上可以做什麼樣的選擇;不同的選擇,就要付出不同 的代價。  為了要讓原住民安居山林,免受歧視,不得不保留狩獵生活。這樣的想法, 乍看似乎合理,其實還是隱藏著「物種歧視」問題,而且終將帶出連鎖性的 「人種歧視」問題,而不利於原住民本身。  原來支持這種理論的前提就是:一、承認「階級意識」的合理性:允許原住 民在平地受到不公待遇,而不謀求改善,迫得他們只能退避山林。二、承認 「人類沙文主義」(其實也是另一種階級意識)的合理性:人比動物重要, 所以,為了人的幸福,剝奪動物生命是被允許的。三、承認「力量」的合理 性:只因為動物是比原住民更弱的弱者,所以允准弱者以力量(刀鎗弓箭之 類)摧毀更弱者。  依此類推,又有什麼理由不允許強者的漢民族欺壓弱者的原住民呢?這種欺 壓同樣可以有諸如「為了養活家人」之類溫馨的理由。所以,以漢民族為主 體的政府,當然也可以慷「牠們」之慨,而准予狩獵,這好像是解決了原住 民的生存問題;但長遠來看,這種默許「階級合理性」與「力量合理性」的 思想本身,對原住民是更為不利的。  原住民在其他強勢族群的環伺下,現在彼此沒有利益衝突,當然可以相安無 事;一旦原住民山區有某些重大經濟價值,漢民族是否也可以用「需要擁有 山地資源以養活家人,否則兒女就得去做粗重工作,遭人歧視」等等之類的 理由,將原住民土地加以巧取豪奪呢?到那時,(強者的)漢民族用的未必 是刀鎗弓箭,可能只是一個政策就夠了;弄到(弱者的)原住民必須遷村時 ,連原先用刀鎗弓箭來射殺更弱者的「狩獵」權利,都要因利益牴觸而泡湯 了。  「力量」就是真理,所以強者可以為了自己或眷屬的生存而剝削弱者。這絕 非危言聳聽,蘭嶼核廢料場的設置,不就證明了弱者在「力量合理性」思維 邏輯下的悲哀嗎?試問整部台灣移民史不都訴說著同樣的故事嗎?移民們將 原住民趕到山裡時,不都有著諸如「養活家人」乃至於「求得生存」之類的 卑微要求嗎?倘若我是原住民,我不要爭取殺害「比我更弱的動物」的權利 ,而是要爭取與漢民族一樣的求學、就業機會與反歧視的權利。換句話說: 權利是要使強者釋出,而不是向弱者追索的。弱勢的原住民一旦認同「開放 狩獵」這種「力量就是真理」的遊戲規則,就不自覺將自己置於「認同強可 凌弱」的險惡境地。  原住民之所以淪入社會底層,這與「種族歧視」有關;人類之所以將狩獵行 為合理化,這與「物種歧視」有關。無論是種族歧視還是物種歧視,都是從 階級觀念產生的─用某種方式讓生命區分等級,而厚此薄彼。從佛法來看, 階級觀念又從「我慢」而來,認為「我」、「我的家人」、「我的族類」比 較尊貴,「大我」之外的生命就等而下之。  當我們在諸多生命中區分尊卑貴賤時,自然容易認定:卑微者有義務成全尊 貴者,無論成就的方式是體力的服務,還是身、命的奉獻。階級意識可以演 變到不惜殺人,而不只是殺動物;屆時你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因 為:縱算今天從某種階級的角度(如種族立場),你可置身優位,但焉知那 一天不會從另一種階級角度(如勞資立場),你又形成劣勢呢?當然,「冤 冤相報」的因果道理,原住民朋友們也不妨深思!但且先不從佛法的「殺生 因果業報論」來看待狩獵行為,如果我是原住民,我會思考上述更深層、更 長遠的「權力運作」問題。人總是要選擇自己的道路,並承擔選擇的代價。 「開放狩獵」或可濟一時之需,但終將因認同「力量與階級的正當性」而自 貽伊戚;唯有落實「眾生平等」的觀念,解構階級意識下「權力運作」的正 當性,原住民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推翻狩獵的正當性,受惠的將不只是山裡的動物! -- 一個堅強的人,自己受過痛苦,並且能夠忍受痛苦。 他在人前隱匿自己的眼淚,懷著對自己的不滿,悄悄擦乾。 這樣的人知道痛苦的價值,往往希望別人不要看清痛苦, 但出於對別人的尊重而不輕易流露同情。 -- Origin: ︿︱︿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m4.ntu.edu.tw (140.112.214.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