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haosCreator (在米)》之銘言:
: ※ 引述《johnnyjazz (愛三)》之銘言:
: : 想請問一個問題
: : 若照U版主所言 他是將其留作判決案例
: : 這樣也受所謂智產權保護嗎~???
: : 實體情況總不能有人被判恐嚇 而其恐嚇信函被收為證據
: : 但寫文者去跟法院要求這是他的智產權 要求拿回
: : 應該是不可行的吧~!?
: : 今天如果U版主是以法務方式管理
: : 要求保留當作判例或是歷史證據
: : 何以還要求其一定要刪除呢~???
: : 虛擬的BBS 法治觀念還是應該有效的吧~!?
: =>>法務?你要想一件事,真正涉及法務的人是誰?我算半個,我可以處理版主,
: 站長才是一個,他可以處置任何使用者,版主行使對看板的管理權的時候,
: 事實上沒有人規定他需要把被刪除的文章留下來,我們有deleted版,
: 再有必要站長一定可以找到存檔。直接刪除從來也不會有人罵版主不法治,
: 原因就在於此,版主管理規則沒有要求版主刪文前還要保存或公告的。
: 所以版主臨時性的收錄那些即將被刪除文章說所謂保留證據
: 只不過是他自己的方便措施,稱不上是什麼法治措施。
: =>>基本上違反版規的文章為什麼可以被當成優秀文章而收進精華區?
沒有被當作優秀文章
那只是一個判例...
保存歷史的一部分....
否則違反版規的文章然到要留在看板上繼續污染看板嗎??
相形之下收錄精華區備查比較妥當...
要不然文章證據砍掉了....
以後又會有人說版主的判決不公....等等..
那些文章就好像是證物 起可以隨便丟掉呢??
況且如果事事都要麻煩站長去查紀錄
站長大概會被煩死....
如果這樣 小組長跟版主的存在都不具有意義 一切給站長決定
: 如果討論站上版主管理規則的這一點,這個方便措施甚至是有問題的。
: 只不過我們承認他的方便性,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已。
: 而且請注意一點,消滅證據的動機不只是使用者有,版主也有,
如果版主胡亂消除精華區 當然也是要受到懲罰的
這一點是無庸置疑的
: 版主利用職權消滅所謂證據使用者還一點辦法都沒有。
別忘了還有ptt大魔王站長可以查尋紀錄
: 況且我也說過,消滅所謂證據不見得對某一方特別有利,
: 舉例來說版主認為某使用者文章不符版規而刪除該文,但是在精華區某處留了底,
: 後來被該使用者要求刪除,版主也刪了精華區內文章,
: 等到下一次該使用者的文章再被版主刪除,
: 他認為這跟上次標準不同想提出異議的時候,他不就等於沒有了上次的標準,
: 那麼他很難做出有說服力的抗告出來,這點就是他咎由自取。
: 既然明顯不對特定方有利,那麼讓使用者對自己發表文章處置之自然權利,
: 凌駕於版主管理上不見得必要的方便措施,便沒有什麼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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