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idadi:主要我是想請問小組長 a-dian板新板規如何 推140.136.247.245 09/30
※ 引述《didadi (咚)》之銘言:
: 2.著作權至少是法律保障的層級
: 一般原則上 我打了篇經過個人思想創作的文章 著作權歸屬於我本人
: 除非經過我同意 否則板主收入精華區等等行為就有重製而侵犯著作權之虞
: 只是為了板面的管理方便 才例外寬容對這積非成是的行為放寬標準
: 那麼現在為什麼倒原則為例外 將例外堂而皇之化為原則呢
: 若有某個板訂定板規 說只要在這個板發表文章 視為放棄這權利
: 除非特別聲明保留 否則不能事後阻止板主收入精華區
: 假如有這樣的板規 不知效力為何 可否見告
: 站在捍衛權利與法律尊嚴的立場
: 最好的方法 是程式上多設計一道手續
: 在每一次文章打好要post出來時 系統問一句「是否保留可能被收入精華區的意願」
: 即使目前這樣的設計 有其技術上的困難或規劃上的考量 而難以迅速實施
: 我們也就容忍現在的灰色不明地帶繼續模糊下去
: 但這不表示 僅為了怕麻煩、貪方便
: 就可以設立一條板規說:在本板po文章就是隨便板主收不收入精華區
: 在法律上都不敢說 只要你在台灣寫文章 視同任由管理當局隨意重製
: 我不知道所謂不抵觸站規組規的板規 若是違反法理原則又該如何
: 在此也請只會喊「你去法院告啊」的一些未開化人士冷靜想想
: 講這種話 是不是一個法治社會應有的講理態度
基本上我是一個反著作(財產)權者,所以我要出來講講話。 :P
(如果照你的講法,我上面的引言也是侵害著作權的重製行為耶!)
著作重製權基本上是被當作財產權來保護的,
雖然這並不代表只有實際上能拿來賣錢(有市場價值)的時候才保護,
但至少比起一般的實體財產權或
商標專利這種與市場經濟活動更有關係的無體財產權比起來,
著作財產權在保護強度上無論如何不能直接等量齊觀,
因為其作為財產利益(尤其是交易價值)的實現可能性與前述權利顯有差距,
如果說,專利權只有在事關公益的時候才會被強制授權,
那麼著作重製權的保護界限--合理使用的認定顯然應該較為寬鬆。
在現行法上,除了參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之外,
其實從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都可看成是合理使用的例示規定,
(請注意,不是列舉!)
相較於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例如第五十七條、第七十六條等),
應可明瞭此一情形。
在這個前提下,
幾個論點可支持板主收文章到精華區的這個動作不應該被認為是侵害重製權,
首先,該活動並非營利性質,在BBS上發表文章一般情形下也沒有什麼潛在市場可言,
收錄文章更不會對其(市場)價值造成什麼影響,
其次,依該著作之性質,既非以營利為目的,保護重製權的必要性也不那麼高,
且在BBS上文章在一定期間內將被系統自動刪除,如不以此種情形保存之,
秀異之文章將就此消失,形同絕版,
若從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之立法精神觀之,
此等文章收錄之情形雖屬全文收錄,但係基於保存資料之目的,
收錄於精華區內在一般情形下應無不合理之處。
如果真有為了營利的特殊情形,一來這個BBS可能不適合他們,
二來也不是不可以作特別的處理,但,沒有必要把例外變通則,造成大家的不便,
沒有精華區的BBS看起來就像聊天室一樣,很難看的。
此外,我支持原作者得隨時要求板主刪除精華區內的文章,
但是我認為若看板上出現爭議事件時,
板主有權在事件結束之前將相關文章置於精華區內,
這不只是為了作保全証據,同時也使BBS上的事件能以比較簡便的方式受使用者的公評,
(可參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只是打個比方)
畢竟不是每個人都有時間去delete板一一尋找,
而對板主甚至小組長、站長的行為究竟是否合宜妥適的惟一最後標準也只能是訴諸公評,
板主罷免制度的精神也在此。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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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聽穿林打葉聲,何妨吟嘯且徐行。
竹杖芒鞋輕勝馬,誰怕,一蓑煙雨任平生。
料峭春風吹酒醒,微冷,山頭斜照卻相迎。
回首向來蕭瑟處,歸去,也無風雨也無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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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43.29
※ 編輯: Alfred 來自: 218.166.43.29 (09/29 14:06)
※ 編輯: Alfred 來自: 218.166.43.29 (09/29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