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idadi (不說出口的感動)》之銘言:
: ※ 引述《ginshop (男人的背影)》之銘言:
: : 其實單看這一次的狀況,其實嚴格說應該是同一次
: : 我想要避免這個狀況,在連署之前先到這邊打個招呼
: : 會節省大家很多時間
: 是啊,可是這次很明顯的shanvic手動得比腦運轉得快
: 原本的連署理由也隨便打打了事,才會造成這樣的局面
: 這些難道不是該完全歸咎於他自己草率行事嗎
: 我的問題就是,為什麼這樣的後果要讓JS來承擔
: 為什麼要因此拉長眼看已經未達罷免門檻的時間
: 就因為目前還沒想好解決方案,就要讓JS權益受損嗎
: shanvic罷免理由亂打是他該負的責任
: 怎麼會變成給shanvic再一次機會來進行同樣的罷免
: 大家真的好寬宏大量,我們女生斤斤計較但求指教一二
=>>基本上shanvic這次針對Chuyu版版主所提之連署視為一次連署,
所以他之前理由寫的不被我接受的我將其刪除。
保留最後一次也就是小組立場可以接受的理由之連署。
由於不能期待所有使用者都有連署前先來討論理由的雅量
跟一次就提出合乎小組規範的理由的智慧,這方面的必要之惡是必須忍受的。
=>>日後的規範重點在於,同一標的之罷免案需不需要設下ID或者時間的限制?
例如一個ID對同一標的提出過一次成立(或不成立)的罷免案是否以一次為限?
同一標的的罷免案提出一次後下一次需隔多久方可再提出。
這個規範是需要討論的。至於使用者程度的問題,不是討論可以解決的。
所以我懶得浪費時間。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45.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