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camo (asdf)》之銘言:
: ※ 引述《ChaosCreator (在哪裡都一樣)》之銘言:
: : =>>看不懂中文?
: : 除非本人提出處理的要求。
: : 如此案情形版主無需主動處理之。
: : 既然檢舉人非vicamo,版主無須主動處理。
: : 因為你也沒說IamVicamo是vicamo的multi-ID
: 看不懂中文?我已經被浸水桶了,怎樣po板檢舉?
: : =>>既然文章刪除,版主就已經算是處理。
: : 本人之請求權僅及於要求版主刪除而已。
: : 還有此案既然只提及姓。擴充自然不能拿來作類比。
: 文章刪除不是該版罰則,我已經把版規po出來,看不懂嗎?
: 我要告的就是版主不依版規處理,更何況刪的檢舉文而不是qutineen的推文
: : =>>所以,當事人提出請求後,版主若無刪除,版主才有責任。
: : 如此案檢舉人來組務版確認洩漏隱私之嚴重程度是可行的。
: : 本人認為嚴重而版主沒有主動處理,則亦是版主之責任。
: : 但此案我已言明,程度並不到版主需要主動處理。
: 我也已經說過,水桶使我沒有辦法親自檢舉
: 如果你要學KMT板板主一樣裝死,一樣官官相衛
: 算了,頂多就是多學到PTT裡自以為傲的組長制度有多優秀
=>>這個版沒有浸你水桶。浸水桶只有不能發文,對於你蒐證來說,
跟一個可以發文的ID相比,一個不可以發文的ID並沒有弱勢。
所以我不知道你那是什麼理由。
=>>此外,對於你所謂洩漏『隱私』的程度經檢舉人提出我判定,
我已經判定為不需主動處理程度。
那麼版主為何有必要引用其版規來『處理』?
我已經說的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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