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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camo (asdf)》之銘言: : ※ 引述《ChaosCreator (在哪裡都一樣)》之銘言: : : =>>看不懂中文? : : 除非本人提出處理的要求。 : : 如此案情形版主無需主動處理之。 : : 既然檢舉人非vicamo,版主無須主動處理。 : : 因為你也沒說IamVicamo是vicamo的multi-ID : 看不懂中文?我已經被浸水桶了,怎樣po板檢舉? : : =>>既然文章刪除,版主就已經算是處理。 : : 本人之請求權僅及於要求版主刪除而已。 : : 還有此案既然只提及姓。擴充自然不能拿來作類比。 : 文章刪除不是該版罰則,我已經把版規po出來,看不懂嗎? : 我要告的就是版主不依版規處理,更何況刪的檢舉文而不是qutineen的推文 : : =>>所以,當事人提出請求後,版主若無刪除,版主才有責任。 : : 如此案檢舉人來組務版確認洩漏隱私之嚴重程度是可行的。 : : 本人認為嚴重而版主沒有主動處理,則亦是版主之責任。 : : 但此案我已言明,程度並不到版主需要主動處理。 : 我也已經說過,水桶使我沒有辦法親自檢舉 : 如果你要學KMT板板主一樣裝死,一樣官官相衛 : 算了,頂多就是多學到PTT裡自以為傲的組長制度有多優秀 =>>這個版沒有浸你水桶。浸水桶只有不能發文,對於你蒐證來說, 跟一個可以發文的ID相比,一個不可以發文的ID並沒有弱勢。 所以我不知道你那是什麼理由。 =>>此外,對於你所謂洩漏『隱私』的程度經檢舉人提出我判定, 我已經判定為不需主動處理程度。 那麼版主為何有必要引用其版規來『處理』? 我已經說的很明白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8.105.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