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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942篇我看完了。 並沒有「試閱期間無法更動版主,若發起版主辭職,將視為試閱不通過。撤銷看板。」 的規定。而且原來的組規裡也沒有。 所以,所謂的「判例」是指哪一個呢? 還有,新申請案申請之後才發佈的新組規,可以溯及既往適用之前申請的案子嗎? 主要的問題還是在這兩點上。 要請小組長釋疑。 謝謝。 -- / ﹨ ∕ 福 \ / 爾 ∕ 相信台灣‧堅持改革 / 摩 ∕ \ 沙 ∕ 建立台灣新主體文化‧抵抗中國惡流氓政權 \ ∕ ﹌﹌﹌﹌﹌﹌﹌﹌﹌﹌﹌﹌http://www.wretch.twbbs.org/album/LESNUANCE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82.123.2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