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942篇我看完了。
並沒有「試閱期間無法更動版主,若發起版主辭職,將視為試閱不通過。撤銷看板。」
的規定。而且原來的組規裡也沒有。
所以,所謂的「判例」是指哪一個呢?
還有,新申請案申請之後才發佈的新組規,可以溯及既往適用之前申請的案子嗎?
主要的問題還是在這兩點上。
要請小組長釋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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