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nyDog (湯尼狗 (49er Taiwanese))》之銘言:
: 本版942篇我看完了。
: 並沒有「試閱期間無法更動版主,若發起版主辭職,將視為試閱不通過。撤銷看板。」
: 的規定。而且原來的組規裡也沒有。
: 所以,所謂的「判例」是指哪一個呢?
: 還有,新申請案申請之後才發佈的新組規,可以溯及既往適用之前申請的案子嗎?
: 主要的問題還是在這兩點上。
: 要請小組長釋疑。
: 謝謝。
=>>你看了討論串,
我不是說過,新看板試閱是對新看板跟發起版主的同時試閱?
所以精神早就已經出現,既然視為同一的試閱,其中一個失去資格,
此一包裹之試閱就是不通過。這在該討論串就有。
試閱中版主無薦任權,他一旦離職,試閱中看板變成無版主。
對於組方立場,我沒事開個無版主的新看板幹嘛?這個論點討論串有。
=>>所以剛成文化的東西不是『新』組規,只是『新成文』的組規。
判例精神早就已經確立。自己好好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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