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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原有罷免連署相關管理規定做對應修改 試行部分以黃色提示 1.A對某一板主或某一看版提出(罷免/申請新板/連署板主/廢除舊板)後,不論如何, 經審核終結或連署完成後一個月內A都不能再提出任何相同連署(不論板主,看板)。 2.有人對某一板主或某一看版提出(罷免/申請新板/連署板主/廢除舊板)後,若此次不通過 ,除非小組長主動表示可例外處理,一個月內任何對該板主或該看板連署申請都無效。 3.A對某一板主或某一看版提出(罷免/申請新板/連署板主/廢除舊板),不論如何, 之後三個月內,A不得對該板主或該看板再提出相同連署。 試行結束時間至12/26 與之前所公布試行條款一併考慮是否永久列入組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