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原有罷免連署相關管理規定做對應修改
試行部分以黃色提示
1.A對某一板主或某一看版提出(罷免/申請新板/連署板主/廢除舊板)後,不論如何,
經審核終結或連署完成後一個月內A都不能再提出任何相同連署(不論板主,看板)。
2.有人對某一板主或某一看版提出(罷免/申請新板/連署板主/廢除舊板)後,若此次不通過
,除非小組長主動表示可例外處理,一個月內任何對該板主或該看板連署申請都無效。
3.A對某一板主或某一看版提出(罷免/申請新板/連署板主/廢除舊板),不論如何,
之後三個月內,A不得對該板主或該看板再提出相同連署。
試行結束時間至12/26
與之前所公布試行條款一併考慮是否永久列入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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