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點難理解
: 先討論第一項與第三項的差異在哪裡
: 第一項是說,倘若A發動連署不過,則A一個月內不許再對該版動任何腦筋
不是
經審核終結或連署完成後一個月內A都不能再提出任何相同連署(不論板主,看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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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第三項是說,倘若A發動連署不過,則A三個月不可以就相同項目對該板發動連署
: 所以說這兩項的差異在於是否同一項目,是嗎?
: 倘若我的理解無誤的話,這大概是針對前些日子浮濫的連署而因應的規定
: 不過我是認為,倘若真到了兩方勢力劍拔弩張的狀況的時候
: 這樣的規定反而又容易使的整個情勢倒向一方
: 我是認為,可否直接針對浮濫連署作一個針對「個人」的限制
第一項跟第三項的確是針對個人限制
: 譬如說倘若連署沒到一定門檻,在一定時限內剝奪連署權
: 包括提出以及加入連署的權力
: 當然,這也只是建議,小組長這兩項定的都還不錯,也應該會發生一定的效果
: 比較覺得卡卡的是第二項
: 卡的原因很多,譬如說有了第二項,幾乎就可以拔掉第一項
: 因為感覺上就是重複了
: 當然,你可以說一個是有機會一個絕對不,但是第二項又有給小組長一個很大的裁量權...
: 還有說,第二項中關於申請新板如何在一個月內不得重複連署?板主不一樣也不行嗎?
: 換了板名算不算同一個板?
: 最危險的是,可不可能反串,隨便找個爛理由給板上一個為所欲為的太平期......
: 並且提出的理由不一樣,難道可以視為同一樣的連署嗎?
因此在該條有提到若有特殊情況
小組長會做例外處理
當然如果你覺得小組長這個例外處理很不恰當
你可以上訴到法務群組
: 我是覺得第二條是給板主很大一個「武器」,只是這個武器實在太強悍了
: 拿到手上有一點可怕,看看小組長可不可以再精細一點
: 譬如說一個月內不能以「相同理由」發動連署之類的,不然很容易造成有心份子玩法
我覺得理由相不相同
恐怕更難界定
: 雖然前小組長說過組規不過是小組長權力的延伸
: 不過把權力延伸到自找麻煩,我想可能真的是吃力不討好吧
: 一些雜亂的討論,希望小組長看的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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