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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點難理解 : 先討論第一項與第三項的差異在哪裡 : 第一項是說,倘若A發動連署不過,則A一個月內不許再對該版動任何腦筋 不是 經審核終結或連署完成後一個月內A都不能再提出任何相同連署(不論板主,看板)。 ~~~~~~~~~~~~~~~~~~ : 而第三項是說,倘若A發動連署不過,則A三個月不可以就相同項目對該板發動連署 : 所以說這兩項的差異在於是否同一項目,是嗎? : 倘若我的理解無誤的話,這大概是針對前些日子浮濫的連署而因應的規定 : 不過我是認為,倘若真到了兩方勢力劍拔弩張的狀況的時候 : 這樣的規定反而又容易使的整個情勢倒向一方 : 我是認為,可否直接針對浮濫連署作一個針對「個人」的限制 第一項跟第三項的確是針對個人限制 : 譬如說倘若連署沒到一定門檻,在一定時限內剝奪連署權 : 包括提出以及加入連署的權力 : 當然,這也只是建議,小組長這兩項定的都還不錯,也應該會發生一定的效果 : 比較覺得卡卡的是第二項 : 卡的原因很多,譬如說有了第二項,幾乎就可以拔掉第一項 : 因為感覺上就是重複了 : 當然,你可以說一個是有機會一個絕對不,但是第二項又有給小組長一個很大的裁量權... : 還有說,第二項中關於申請新板如何在一個月內不得重複連署?板主不一樣也不行嗎? : 換了板名算不算同一個板? : 最危險的是,可不可能反串,隨便找個爛理由給板上一個為所欲為的太平期...... : 並且提出的理由不一樣,難道可以視為同一樣的連署嗎? 因此在該條有提到若有特殊情況 小組長會做例外處理 當然如果你覺得小組長這個例外處理很不恰當 你可以上訴到法務群組 : 我是覺得第二條是給板主很大一個「武器」,只是這個武器實在太強悍了 : 拿到手上有一點可怕,看看小組長可不可以再精細一點 : 譬如說一個月內不能以「相同理由」發動連署之類的,不然很容易造成有心份子玩法 我覺得理由相不相同 恐怕更難界定 : 雖然前小組長說過組規不過是小組長權力的延伸 : 不過把權力延伸到自找麻煩,我想可能真的是吃力不討好吧 : 一些雜亂的討論,希望小組長看的下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8.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