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reader以一隻勸告浸我水桶15天,不合情理法,特申訴之.
reader判決主文:
依檢舉而判定推文使用粗語,依粗話規範,應給予勸告處份。
但由於勸告已滿三次,警告已滿三次,並判過一次水桶,故依
同辦法第五條第二、三、四款,給予二級水桶,就是禁止發言
十五天。
本人申訴說明:
1.該板板規依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其懲處大致分為勸告、警告、水桶三級,可累進.
但僅憑一隻勸告(又不是水桶或警告)竟可封人ID十五天,
可見該板板規設計、板工對板規的理解與執法心態有很大的質疑空間
以下謹就板規來論板工reader判決錯誤
2.根據該板板規第八條第一款,本人之前所有勸告已註銷.
故此次判決之勸告,為單純勸告,不符合該判決公告所宣稱之二級水桶處分
理由如下:
a.因為之前所有勸告已註銷,故勸告紀錄歸零,不符合該公告所謂之第五條第二款
所以這次的勸告無法升級為警告
b.基於a.,既然不足以升級為警告,故無法依板規第五條第三款升級為水桶
頂多是既有的三隻警告加上這次的一隻勸告,無法構成水桶
第五條第三款的說法是"警告記錄達三次或等同於三次,此後的警告將昇級為水桶"
c.基於a,b. 故知此次判決之勸告,不足以構成水桶.
既然不構成水桶,所以自然無法適用該板規第五條第四款之"水桶處份將逐次昇級"
亦即本次判決之勸告處分無法晉級為'二級水桶'
d.基於上述a,b,c.故知本次判決公告之'二級水桶'處分不成立.
3.基於上述板規上的推論
可知板工reader不當執行板規,錯判本人'二級水桶'
應即刻解除水桶,恢復本人發文權限,並於板上公告承認其誤判,以昭公信.
對於本人權利被剝奪之損失,reader應負起賠償責任以示負責
本人要求水桶冤獄賠償5000 P幣
請主持公道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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