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AboutBoard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第一次所稱超浸 您於Thu Dec 9 09:34:21 2004向版主提出申訴同時 已經超浸 然是否此為第一次提出請求解除水桶通知? 若此為第一次合法通知 並無系爭所稱超浸之實 第二次所稱超浸 文中所指 第二次超浸:水桶期間:Wed Feb 2 00:43:16 2005~ Feb 5 00:43:16 2005 本人於水桶期限到”之前已經先會知版主ilyvonne” (會知未留底,但於第二封信件中已經提出),但是ilyvonne執意超浸。 並於水桶到期10小時過後,提出第二次抗議: 可知 兩次通知分別為水桶期限到之前 及過後十小時 若就此而見應以水桶到期後通知為第一次合法通知 何來超浸之實 第三次所稱超浸 於abouttemp發表通知 而非以信件或水球方式通知 不是不能在這個版發表 但是要立即性使版主得知 快!快!快! 我水桶已經到期了 快解除我的水桶 此通知不符bbs使用習慣 本次所稱超浸 難符故意超浸事由 依上述說明 除第一次有補充餘地外 本理由駁回 另外 若只有一次這種情況 則應以申訴方式作處理 難以此種情況稱版主不適任而為連署罷免理由 請注意 版主僅義務性職務 實難要求版主24小時在站上待命 然使用者權益亦需兼顧 故版主應於得知有該超浸事由情事發生時立即解除之 版主亦應儘可能的注意避免有上述情事發生 所以才會有以信件通知版主為解除水桶之必要 這樣看來似乎是科以使用者另外的責任 但是考慮版主職務之性質 煩請各位版主及使用者能多加配合 -- 愛-是霸佔.忌妒.毀滅 必要的時候 不惜一拍兩散.玉石俱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2.108.103 ※ 編輯: zoea 來自: 61.62.108.103 (02/22 23:07)